DL/T 5745-2021(代替DL/T 5745-2016) 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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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745-2021,全称为《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发布的电力行业工程建设领域的计价标准。这个规范替代了之前的DL/T 5745-2016版本,旨在规范电力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计价方法、计价依据、计价程序等。

该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规则,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以及与造价管理、合同管理等相关的规定。它强调了清单计价的公开、公平、公正,要求工程量清单应详细明确,价格应合理公正,有利于防止合同纠纷,保障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

DL/T 5745-2021的发布,是对电力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进一步细化和优化,对于推动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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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7452021

8.1.1工程量应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且应予计量的工程数量确定,且应按照现行电力行业工程量清 单计算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时间节点、工程形象目标或按工程进度节点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 司中约定, 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的施工或返工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单价合同的计昌

8.2.1单价合同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 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计算。 8.2.2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 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1总价合同工程的工程量应按以下规定计量: 1除按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工程变更以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 工程量。由于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工程量不作调整。 2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应按承包人完成变更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总价合同应在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内,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图纸为依据,对已完成的 工程按8.2节规定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资料和报告。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 复核

J15G207 机械连接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竹节桩.pdfDL/T574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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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法律法规与政策变化

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商 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法律法规卢 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 之后,合同价格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减的予以调整。 9.2.3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 间之后,合同价格调减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增的予以调整

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全费用综合单价;但当工程变 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超过土15%时,该项目全费用综合单价应按照本 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 全费用综合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 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全费 用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 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 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全费用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 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计量并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调整。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 定单价。 3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 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9.3.3如果合同不利一方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合同另一方,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变化或合同不利一方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4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 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 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补偿

9.4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 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习 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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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 插工的项目特征按本标准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全费用综合 整合同价款。

9.5.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标准 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全费用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9.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标准第9.3.2条的规定,在承 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计算调整合同价款。 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 按照本标准第9.3.1和第9.3.2条的规定计算调整合同价款。

9.7.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工作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 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7.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 日工记录汇总的计日工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计日工签证报告后的2大内予 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 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计日工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7.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 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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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 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已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格,列入进度款和施工过 款支付。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 29-204-2015》DL/T57452021

9.1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2.1招标人应依据电力建设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 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9.12.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峻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 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9.12.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费用的计算方法和补偿金额,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 格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峻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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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 期或分段节点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 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 任何义务。 9.13.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此费用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 中,并应在竣工结算款中扣除。 9.13.3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竣工日 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完单项(位)工程造 价占合同价格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独立光伏系统 技术规范 GB/T 29196-2012》9.14.3发包人履行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 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答复或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款 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4.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5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 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9.14.6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 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中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 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4.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按承包人索赔和处理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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