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惠市自然资函[2021]394号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2月2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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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

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5)居住区防灾地下室的布局,在满足战时需求的前提下宜相对集中,并 应布置在交通方便且能满足战时和平时需要的适中地段。 (5)人员掩蔽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米。使用面积标准宜为留城人员 每人1平方米,

第八十九条城市用地布局应避开洪涝、泥石流灾害高风险区域,遵循“高 地高用、低地低用”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中心区、居住区、重要的工业仓储区及其他重要设施应布置在城 市防洪安全性较高的区域。 (2)城市易渍水低洼地带、河海滩地,宜布置成生态湿地、公园绿地、广 场、运动场等城市开散空间。 (3)当城市建设用地难以避开低洼区域时,应根据用地性质,采取相应的 防洪安全措施。 (4)城市用地布局应确保城市重要公用设施防洪安全。 (5)城市防洪规划确定的过洪滩地、排洪河渠用地、河道整治用地应划定 为规划限建区,规划限建区内不得建设影响防洪安全的设施,确需开发利用的用 地和建设的设施必须进行防洪安全影响评价。 第九十条惠州市防洪、防潮标准应按照国家、省现行规范性文件以及防洪 排涝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第九十一条东江南、北大堤惠城区段采用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惠城 中心区内涝防治标准采用30年一遇,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底层不进水,道路 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 第九十二条应依法对水利工程设施实施保护,按照水利部门要求划定水 库、堤防、水闸、泵站和灌区等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惠城区水利设施的排涝 标准为20~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所产生的径流量1天排除;各县区水利设施排涝标 准按水利部门要求进行控制

第五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DB32∕T 2701-2014 硫磺温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技术规程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

第九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自然资源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等相关规划进行对接。 第九十四条山地开发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取得水土保持、地 质灾害报告、环境影响报告等方面具体意见和要求的基础上,作出建设用地适宜 面积较大,交通条件良好的可建设山地,注重弹性理念和留有发展余地,减小开 发的风险。 第九十五条山地开发应减少开挖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尽量采用自然护 坡,挡土墙的高度不宜大于2.5米。受工程地质条件和降雨量影响较大的地区 坡比值不应小于1:1。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

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本《技术规定》指明应按照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 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本《技术规定》指明应按照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 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 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 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 域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 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 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对城市旧区进行整体或局部的有序改造, 完善配套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村等)内环境恶 劣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配套设施函需完善、资源利用不合理,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区域, 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简称居住区。居住区依据其居住人口规模主要可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 元;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人~3000人(约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4公项),并 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

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用地面

17.计容积率建筑面和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 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屋面、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计算方式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 则》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

临道路的建筑物将底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部分跨建在底层人行通道 上部,则底层人行通道部分莲同柱廊称之为骑楼。

27.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是指按照人口规模适度、服务管理方便、资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对齐 全的要求.在街道、社区层面建设的综合性、多功能社区服务设施。 28.城市地下空间

城市地面建筑以下可供利用的空间。

城市地面建筑以下可供利用的空间。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1/2者, 且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不大于1.5米

根据建筑物(场地)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划和建筑物(场地)的使用性质,在日 准日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应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上的最低日照时数。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 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 设计。

由城市给水系统对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所需用水进行供给的给水方式。 37.城市用水

DB23 2500-2019标准下载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

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行经的专用通道

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行经的专用通道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

附录C: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等级道路标准横断面的建议参照形式

GB∕T 50597-2010 纺织工程常用术语、计量单位及符号标准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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