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1121-2021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基本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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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50T 1121-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7.1 M
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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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1121-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50T 1121-2021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基本规范.pdf简介:

DB50T 1121-202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基本规范》是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发布的一份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技术规范。这份规范主要针对的是建筑行业的安全事故,它为事故调查提供了详细的流程、方法和要求,旨在促进事故的公正、科学、及时处理,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保障生产安全。

该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事故报告:规定了事故的报告内容、报告时限和报告程序,强调了第一时间报告的重要性。

2. 事故现场处理:对事故现场的保护、证据收集、人员疏散、应急救援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3. 事故调查:包括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损失评估等内容,明确了调查的方法、步骤和要求。

4. 事故处理与整改:规定了事故处理的结果反馈、整改措施的制定和执行等环节。

5. 事故档案管理:强调了事故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确保事故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这份规范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建筑行业事故调查的专业化水平,促进安全管理的规范化,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DB50T 1121-2021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基本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现场图包括现场记录图、现场实景记录图(包括现场激光三维扫描图、现场实景俯瞰记录图) 例图、现场断面图、现场立面图和现场分析图

事故调查人员依法组织实施的模拟再现、复制、演示与事故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现象、情节等的 活动,

4. 1事故调查的任务与要求

4.1.1 事故调查主要有下列任务: a) 查明施工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原因、经过及后果; b) 收集事故证据,包括现场痕迹、物证、书证、伤亡情况、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调查 笔录等; C) 分析事故性质,划分事故责任: 提出处理意见和事故预防对策建议。

DBJ64/T 060-2016 SMC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程.pdf4.1.2事故调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DB50/T11212021

a) 依法受案,严格审批: b) 依法、客观、公正开展调查; ) 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及时调查,全面收集证据; d) 及时寻找目击者、证人,协助公安机关控制嫌疑当事人、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等; e 编写、制作调查报告。

4.2.1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事故调查人员应当符合具备相关知识与技能,并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a)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查验、测量、照相、记录事故现场、痕迹、物品;绘制现场图,制作现 场调查笔录;照相固定证据,收集、提取物证、书证等; b 询问事故当事人、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现场目击证人、其他证人等; 查阅、调取、复制相关安全管理文件、档案、资料、日志、数据信息、安全管理记录等; d) 走访、询问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与救援的单位和人员、伤者及近亲属等; e) 根据调查需要,聘请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机构参与调查: f 组织实施调查实验等。

4.3.1事故调查装备,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照明工具、现场勘查工具、物证提取保存 工具、照相录像工具、绘图工具、无人驾驶航空器、人身安全防护装备等。 4.3.2事故调查中宜使用有关事故调查工具,保证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事故调查取证及时、 完整、准确。用于事故调查的装备,可参见GA/T945、GA/T1381、GA/T1382、GA/T591等相关行业标 准要求

5.1.1现场调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安全、及时、客观、科学、全面、系统、规范的原则。 5.1.2开展现场调查的事故案件应按照规定进行受案登记。受案登记表格式见附录A。 5.1.3现场调查应根据事故类型、特点、危害性、影响范围等,及时制定现场调查策略、计划,按照 “先静后动、由外及内、先固定后提取、先低处后高处、先重点后一般、先易灭失后稳定”的顺序,全 面、仔细开展现场调查 5.1.4现场调查应通过照相、录像、测量、绘图、调查笔录、现场访问、询问等方式,对生产安全事 故现场进行调查,提取物证、书证,依法全面收集证据。 5.1.5痕迹、物证固定、提取、保全应当科学、规范、安全,防止污染、破坏、遗失、灭失、混淆; 对暂时不能提取或者移动的重要物品,应当就地充分保护; 5.1.6对送往医院救治的伤员,应当根据案情进展,适时开展伤情检查与损伤鉴定,掌握事故侵害的 严重程度。 5.1.7根据现场调查需要,可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现场调查水平。涉及人员伤亡、特种设施设备检验 鉴定,微量物质提取及检验鉴定,事故现场仿真重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业、领域等,应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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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协助调查

5.2.1事故现场痕迹、物品分散,不集中,现场中心不明显的,或者周围痕迹、物证易于破坏、灭失 的,采用由外围向中心逐步调查的方法,开展现场调查。 5.2.2事故现场痕迹、物证比较集中,现场中心明显的,采用由中心向外围进行现场调查。 5.2.3现场分布广泛,痕迹、物证分散,采用条带状折返调查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 5.2.4现场分布广泛,地形、地貌、构建筑物复杂的现场,采用划片、分层、分区分别调查的方式进 行现场调查。 5.2.5现场范围狭小、狭窄,痕迹、物品错杂,现场进出口有限、单一的,宜于从现场进出口处逐步 深入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

5.3.1现场调查的内容包括现场痕迹调查、现场涉及的物品调查、现场物证调查、人体的痕迹物证调 查、现场书证调查、电子物证调查、户体查验、以及其他与事故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调查等。

5.3.3现场物品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b 附着物、散落物、遗洒物、抛撒物的起始位置、着地方向和终点位置; C) 脱落的零部件及碎片位置大小、方向、形态特征、表面痕迹特征及断口形态等。 5.3.4 现场物证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各种痕迹所在的部位、空间位置及其长度、宽度、凹陷深度; b) 设备、设施、零部件的损坏、断裂、变形、叠压关系等; C) 人体、牲畜、物体接触部位、受力方向;现场遗留的纤维、毛发、血迹、生物组织、牲畜、 漆片等附着物的种类、形状、颜色及其分布位置; d) 各种附着物及遗留物的种类、形状、颜色及其分布位置; e) 各种微量物证。 5.3.5 现场人体痕迹物证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衣着上勾挂、撕裂、开缝、脱扣等破损痕迹,油漆、油污等附着物,鞋底痕迹; b) 衣着上痕迹、附着物的位置、形状、特征,及造成痕迹的作用力方向; C) 体表特征、穿着特征: d) 体表损伤的部位、类型、形状尺寸,造成损伤的作用力方向;损伤部位距足跟的距离,损伤 部位的附着物;与事故致伤物相关的特征性损伤; e) 伤、亡人员的血迹、组织液、毛发、体表上的附着物等; f) 人体附着物的种类、形状、颜色及其分布位置,与人体相关的酒精、毒品等摄入类物证; g) 饰物、携带物特征等。 5.3.6 现场书证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与事故右关的冬米文字文件材料印刷印制物品

5.3.5现场人体痕迹物证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下

a)与事故有关的各类文字、文件材料:印刷、印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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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各类票证、证件; c)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文字记录、文件等。 5.3.7电子物证调查主要有现场计算机、手机、移动硬盘、闪存卡、优盘、硬盘录像机、数据信息专 用存储介质、平台数据等一一进行编号、照相、封存、记录等。 5.3.8户体查验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对现场出现的死亡人员,应查明损伤特征、形状,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方式与性质, 致伤物等。对户体应当根据案情需要,开展户体表面检验或者解剖检查。 b)户体查验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专业人员具体实施。 5.3.9现场其他痕迹物证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各种物体、地面、墙面、树木、构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自然环境构造、道路、桥梁、隧 道等固定物上痕迹的长度、宽度、深度及距离地面的高度,以及造痕体; b)牲畜的种类、颜色、大小及其体表痕迹。

5.4痕迹物证的发现、固定、提取与保全

5.4.1痕迹物证的发现

痕迹物证的发现,鼓励采用先进科技,提高痕迹物证发现能力。可按照下列要求观察、搜寻、发现 痕迹、物证。 a) 观察事故现场与所有物品、人体等,寻找可疑物、痕迹; b) 采用多波段光源、红外光源、紫外光源、便携式电子显微镜等设备及试剂,观察、搜寻、发 现痕迹、物证; S c)测量、确定痕迹的造痕体及承痕体及接触部位。对多次接触的,应分析判断本次事故所致接 触痕迹与部位; P d)痕迹、物证被事故所致尘土、散落物等物体、物质覆盖时,在不妨碍其他调查内容的前提下, 先照相、录像固定证据后,清除覆盖物再进行调查。

5.4.2痕迹物证的固定

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痕迹物证应按照下列要求予以固定。 a)痕迹、物证提取前应对其形状、数量、颜色、位置、特征等详细记录DB33/T 2264-2020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逐一编号,并采用照相、 录像、绘图、笔录和测量等方法固定; b)平面痕迹可采用吸附膜、拓印膜、胶带纸等贴附于痕迹表面进行固定;对于立体痕迹,可使用石 膏液、石蜡液等灌注于痕迹内,待凝固后取出复型; c)痕迹、物证应测量和记录其位置、长度、宽度、高度和方向等;间断痕迹应作为连续痕迹测量; 测量目标长度小于0.5m时,最大误差不得超过0.005m;测量目标长度为0.5m至10m时,最大误差不 得超过1%;测量目标长度大于10m时,最大误差不得超过0.1m

5.4.3痕迹物证的提取

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痕迹物证在固定后应按照下列要求提取,供案件进一步研究。 a 对确认或疑似痕迹、物证,应当及时提取,不得破坏被提取物; b) 防止所提物证被污染。提取前应当标注。标注方法可参见GA/T55的规定: C 对固态实物应分别包装,对分离物或脱落物,在包装时应注意其边沿不被损坏;对需化验的 生物物质、微量物质,包装时应严防污染或相互混杂:

GB∕T 30559.3-2017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性能 第3部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计算与分级DB50/T1121202

5.4.4痕迹物证保全

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痕迹物证不能或者无法提取的,应采取措施予以保全。应按照下列要求加以保全。 a 对不能立即提取的痕迹、物证,应固定后采用纸板、防雨布、透明胶带等保护; b 体积较小的物证、固体类物证,应采用物证袋等封存;液体类物证应采用塑料管、玻璃瓶等 封存;体积较大的物证不能完整封存的,应 应采用塑料膜等局部包裹封存;体积极小的物证,应采用玻璃 培养皿、具塞试管等较小的容器封存后, 再装入较大的物证袋内: 提取的分离物应保护断口形态: d) 提取的死者衣物应使用具有透气功能的物证盒保存,有血迹和液体物质的应阴干后再保存; e) 应尽可能避免折叠物证,折叠才能包装和保存的,应确保痕迹、物证不被其他物体接触; f) 不能立即送检的易挥发性物证,应使用清洁合适的玻璃瓶、塑料瓶或塑料袋密封,并低温保 存; g) 应在物证外包装或物证的适当部位对物证名称、求源、提取地点、提取人、时间、保存环境 要求等信息进行标识: h)大型物证应存放在有人员值守的场所,并采取防雨、防尘、防人为破坏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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