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264-2020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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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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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264-2020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简介:

DB33/T 2264-2020《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是一部针对农村供水系统的运行管理规范。该标准由中国浙江省地方标准委员会发布,适用于浙江省农村地区的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管理、水质检测、设施维护、运行调度、安全管理等多个环节。主要内容可能包括:

1. 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规定:如水源选择、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周期、运行操作规程等。

2. 水质管理:强调农村供水的水质标准,规定水质检测的方法和频率,以及如何处理不合格的供水。

3. 安全管理:涵盖供水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流程,以及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规定。

4. 服务管理:对供水服务的要求,如服务承诺、用户投诉处理、满意度调查等。

5. 环境保护:提出环保措施,如减少水资源浪费,保护水源地环境,以及处理污水和废物的规定等。

6. 法规遵从:确保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符合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总的来说,这个规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村供水的稳定、安全、有效和可持续,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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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几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所有部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8894I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 2685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GB2686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T30948泵站技术管理规程 GB5011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CJJ92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HJ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43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SL310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供水工程 利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活动的供水工程,包括 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工程、乡镇或联村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等。其中,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工 程属城市水厂管理范围,按城市供水相关标准执行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221-2015》DB33/T 22642020

供水工程所取用的地表和地下原水的统称

区域化统一管理 定区域内(一般以县域为单位),成立或确定的统一管理机构,对农村供水工程进行专 与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 农村居民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

定期维护 在规定时间内,对设备和设施进行专业性的检查、清扫、维修、测试,对异常情况及时检 计划检修。

有计划地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对易损或重要部件进行修复或更换,使其恢复到良 状态。

卫生防护范围 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 3.9 管网漏损率 管网漏水量与供水总量之比。 3.10 一体化净化装置 集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等净水单元为一体的净水装置。 3.11 供水保证率 农村居民能取得充足安全饮用水的可靠程度。 3.12

水质检测(监测)合格率

水质检测(监测)合格率

DB33/T22642020

管网修漏及时率 用水户水表之前的管道损坏后修理及时的程度。及时标准为:明漏自报漏后及时采取措施止水,暗 漏自检测并确定位置后及时修理,于24小时内开始修理的均算及时。突发性的爆管、折断事故应于12 小时内及时抢修

水费回收率 实际收到水费与应收水费之比

抄表到户率 抄表的户数与总户数之比

4.1农村供水工程应满足SL310要求,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4.2农村供水工程按表1中划分为五种类型。

4.1农村供水工程应满足SL310要求,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表1农村供水工程分类

4.3农村供水工程应按照《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规定,明晰工程产权,明确责任主体。工程责 任主体应落实管理单位和筹措管护经费。 4.4管理单位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择优配备 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4.5IⅢI型及以上工程应取得卫生许可证。IV、V型供水工程宜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 4.6责任主体应取得取水许可证。供水水源归属于供水责任主体的可不办理。 4.7管理单位应按照本标准和工程实际,制定工程运行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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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农村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的要求,水量、水压等指标应达到设计要求 4.9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区域化统一管理机制,建立以县域为单位的管护机构或明确运行管护单位, 对县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专业化管护,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5.1.1管理单位应强化内部管理,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定期听取用水户 意见,提高服务质量。 5.1.2责任主体负责工程确权登记,并通过签订管护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确定权责,加强对管理单位 的监督和考核, 5.1.3管理单位应依据本标准并结合工程实际,制订和完善运行管理手册,梳理管理事项,明确工作 标准、工作流程及工作台账等要求,并贯彻执行。管理手册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手册、操作手册等。 5.1.4责任主体、管理单位和管理责任人名单应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及社会监督。

5.2.1管理岗位设置参见附录A.1,配置人数参见附录A.2。 5.2.2区域化统一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除关键岗位外,其余岗位人员可适当兼岗。信息化程度高的 共水工程,在满足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岗位人数可适当减配。 5.2.3直接从事制水、水质检测、管网维护的管理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 染病患者或病原携带者均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生产和运行管理。 5.2.4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和自身岗位职责 要求,积极参加业务培训,相关专业岗位人员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5.3.1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运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编制成册。 5.3.2管理制度应包括岗位责任、运行操作、安全生产、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维修养护、应急管 理、计量收费、财务管理、培训考核等规章制度。其中,维修养护包括日常管护、定期维护和大修理 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5.3.3各项制度应结合水源情况、净水工艺、消毒工艺、输配水设施等工程实际,内容完整、要求明 确,具有可操作性。 5.3.4运行管理图表、操作流程及相关制度应醒目地悬挂在工作场所,

5.4.1管理单位应加强职工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制订职工年度培训教育计划。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指 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程规范、岗位技能等。 5.4.2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不少于1次的安全生产培训。 5.4.3新进人员、转岗人员、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全面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管理单位应加强职工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制订职工年度培训教育计划。教育培训内容应包 法规、安全生产、规程规范、岗位技能等。 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不少于1次的安全生产培训。 3新进人员、转岗人员、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全面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DB33/T22642020

6.2.1农村供水工程应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识或宣传牌,相关要求 应符合HJ338、HJ/T433规定。宜将水源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6.2.2在取水口附近适当地段应安装明显的标志牌;有运输、通航功能的河道在取水构筑物上应装设 信号灯和防撞设施。 6.2.3取水构筑物及取水口周边环境应定期进行巡查,汛期和冰冻期应加密巡查频次,观测水量变化 清况,当发现水源水量或工程取水量不足时,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6.2.4取水构筑物应及时清除杂物,定期清洗和消毒,保持取水口周边水流通畅,环境卫生整洁。 6.2.5以地表水作为水源的农村供水工程取水口应设置格栅或格网。取水构筑物的构件、格栅、格 网、钢筋混泥土构筑物等应每年检修1次,修补易损构件,对金属结构进行除锈处理。

6.3.1.1制水构筑物(或制水装置)设置的水质控制点出水浊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查明原因GB/T 38388-2019标准下载,并采 取相应的措施。

6.3.1.1制水构筑物(或制水装置)设置的水质控制点出水浊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查明原因,并采 取相应的措施。 6.3.1.2各净水构筑物日常巡查中应及时清除淤积泥沙。 6.3.1.3根据水源变化,定期对净水构筑物进行冲洗与反冲洗 6.3.1.4ⅢI型及以上工程宜完善污泥的处理措施,具备治理排放泥水能力。 6.3.1.5 一体化净水装置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滤料更换或补充应满足设计要求; b 进水浊度最高不宜超过500NTU; C 按产品说明书或相关标准的要求,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应检测装置的进出水水质,根据水质 情况调整混凝剂、消毒剂的投加量; d 装置停用期间,应关闭加药装置、控制柜、进水阀,保持所有反冲洗排水阀、排气阀处于关闭 状态; e) 每年不少于1次防腐防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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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1农村供水工程应根据供水规模、管网情况、经济条件等综合因素,合理配备消毒设施。 6.3.2.2应根据原水水质、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消毒剂余量合理确定消毒剂投加量,并按时记录各种 药剂的用量、配制浓度、投加量及处理水量。消毒剂的运输、储存、使用等操作应符合SL310要求。 6.3.2.3消毒剂投加点宜设在清水池、高位水池或水塔的进水口处;无调节构筑物时,可在泵前或泵 后管道中投加。当原水中有机物和藻类较多时,可在混凝沉淀前和滤后分别投加,但应防止副产物超 标;管线过长时,应在管网中途添加消毒剂,以提高管网边远地区的剩余氯量,防止细菌繁殖。 5.3.2.4消毒剂与水应充分混合,与水的接触时间的限值为:当采用液氯、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消毒 时,应充分混合,与水体有效接触时间应不小于30分钟;当采取氯胺消毒时,有效接触时间应大于2 小时。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6. 3. 3管理要求

浓度、投加量及加药系统运行状况应每日记录。 6.3.3.2絮凝剂、消毒剂等药剂应根据其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妥善存放,实行专人管理,并做好出入 库记录。各药剂仓库和加药间,根据需要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设立安全防护措施, 定期检修和防腐处理。 6.3.3.3消毒间应保持干燥、清洁,宜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备有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 等。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应严格控制配液浓度。 6.3.3.4有条件的管理单位宜根据原水水质及水质变化的实际情况,加药间配备相应的多种净水药 剂,如混凝剂、助凝剂、pH值调节剂、氧化剂等,并开展相关净水工艺试验研究。 6.3.3.5有条件的管理单位宜对混凝剂混合时间、絮凝池流速及停留时间、清水池消毒液浓度与反应 时间等定期、不定期的技术测定。

GB∕T 39975-2021 氮化铝陶瓷散热基片6.4泵房与输配水管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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