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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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版).pdf简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版),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中的一项重要规范,全称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项国家标准。该规范于2013年发布,主要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和合同价款的确定、调整与支付,以及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结算。

该规范的核心内容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以清单为主要计价依据,明确了清单项目的划分、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规则、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等。清单计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规费、税金等,使工程造价计算更加透明、公正。

GB50500-2013版规范突出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强调了双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权益和责任,对工程量的确认、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结算等过程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通过实施这一规范,可以有效地防止工程造价的不合理波动,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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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4 地方教育附加。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 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GB 50376-2015 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

5.1.4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

5.1.5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 门审核。

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 布时,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 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 青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 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

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

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条的规

5.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 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 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 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 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关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

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 可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

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

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

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价办法;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 案;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木资料;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 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 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 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 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 合单价;

6.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 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 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 求自主确定。 6.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 6.2.7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 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充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 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自的单价和合价 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 自王确定缘 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 求自主确定

6.2.7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 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 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 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内, 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 司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 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 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

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 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 本加酬金合同

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 规则计算。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

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 应在合同中约定。

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 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 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

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 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 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 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

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 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 果通知后的?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 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 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 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 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 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O

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 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

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

北京未来科技城智慧城市建设-基础融合、面向未来.pdf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

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 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

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自标或时间节点进 行计量。

DB37/T 3393-2018标准下载8.3.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

8.3.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

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 报告。 3.3.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 该,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 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9合同价款调整 9.1一般规定 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 同价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2 工程变更; 3 项目特征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6 计日工; 7 物价变化; 80 暂估价; 9 不可抗力;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 误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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