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门诊设计指南(2020年第一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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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门诊设计指南(2020年第一版).pdf简介:

"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门诊设计指南(2020年第一版).pdf"是一份专业性极强的文件,它详细规定了2020年对于综合医院内感染性疾病门诊的建筑设计、运营管理、医疗流程和服务规范等方面的要求。这份指南旨在提升医疗机构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方面的管理水平,确保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免受感染风险,同时保障医疗质量。

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门诊布局设计(如通风、隔离区域设置、清洁消毒设施等)、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患者就诊流程优化、感染监测与报告制度、医疗废物处理等。该指南适用于所有需要处理感染性疾病的医疗机构,是保障医疗安全,防止医院内感染传播的重要参考标准。

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门诊设计指南(2020年第一版).pdf部分内容预览:

8排风系统的过滤器宜设压差检测、报警装置,确保系统在设计风量范围内运行。 9抢救室应设置压差传感器,用来检测或显示负压值,并调节排风系统的风量,以保证有序的压 力梯度。 10高效过滤器的效率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高效空气过滤器》GB/T13554的B类。 11排风机应设在室外,并应设在排风管路末端,使整个管路为负压。 12排风系统的排出口不应临近人员活动区,排风口与送风系统取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m。排风口应高于屋面不小于3m

8.3.3采暖系统设置

1门诊内区和外区的采暖系统宜独立设置。 2 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JT∕T 692.2-2022 逆反射材料色度性能测试方法 第2部分:荧光反光膜和荧光反光标记材料昼间色,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应暗装或加防护罩。 4设置采暖系统的感染性疾病门诊应设置新风系统。新风要求按照8.3.1条规定。 3.4污染空气的处理 1 排风系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通过式空气消毒设备。空气消毒方式可采用一次性微生物去除率90% 上设备进行空气灭菌消毒,该设备应取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

门诊内区和外区的采暖系统宜独立设置。 2 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应暗装或加防护罩, 4设置采暖系统的感染性疾病门诊应设置新风系统。新风要求按照8.3.1条规定。

8.3.4污染空气的处理

1排风系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通过式空气消毒设备。空气消毒方式可采用一次性微生物去除率90% 以上设备进行空气灭菌消毒,该设备应取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

9.1.1 应对院区范围内的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污水处理设施等进行统筹规划建设 9.1.2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和当地有关政策的要求。 9.1.3当采用既有建筑改造成感染性疾病门诊时,既有建筑的给水排水系统应首先根据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GB51188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改造 9.1.4感染性疾病门诊的污水应就近预消毒后与其他医疗污废水一同进入污水处站,达到《医疗机 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9.1.5所有给排水、消防管道穿越清洁区、污染区、半污染区的围护结构处应设置可靠的密封装置 密封装置的严密性应能满足所在区域的严密性要求。 9.1.6管道穿越楼板和防火墙处时,密封材料还应满足楼板或防火墙耐火极限的要求。 9.1.7室内生活给水、生活热水配水干管、支管上应设置检修阀门,检修阀门宜设在清洁区内

9.2.1 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9.2.2 给水系统应满足感染性疾病门诊用水对水量、水压、安全供水,以及消防给水的要求。 9.2.3 供污染区、半污染区用水的给水支管上应采取防正回流污染的措施。 9.2.4 感染性疾病门诊内独立设置的生活给水泵房、生活热水机房应设置在清洁区,严禁设置在污 染区。 9.2.5水泵房、热水机房内的排水管不得与污染区排水管直接连接。 9.2.6 感染性疾病门诊内供医护人员使用所有洗手盆龙头,均应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并应 防止污水外溅。 9.2.7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器应采用感应自动冲洗阀,坐便器应采用 感应冲洗阀,跨式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残疾人专用卫生间的坐便器应有消 毒措施,并宜采用自动更换一次性座套装置,或安装一次性垫纸。 2.2.8车辆停放外应设置冲洗、消毒设施。

9.3.1感染性疾病门诊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感染性疾病门诊污废水排水应预消毒后与其他医疗污废 水排水一起排入污水处理站。当城市市政无雨水管道时,院区也应采用单独雨水管道系统,不宜采用 地面径流或明沟排放雨水,

.2污染区的污废水应与非污染区的污废水分

9.4.1生活热水系统宜采用集中供应系统,并采用机械循环,热水的循环回水系统应根据系统形式 采取对应的杀菌措施。当采用单元式电热水器时,有效容积应保证水温稳定且便于调节。 9.4.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应满足使用要求。 9.4.3 热水系统所采用的设备、设施、阀门、管道、附件等应保证系统的使用安全、可靠。 9.4.4 生活热水供水温度不低于60℃。 9.4.5 每个区域应单独设置饮用水供水点。感染性区域内不宜设置公共直饮水系统,可采用瓶装饮 水机或电加热供应。

9.5.1感染性疾病门急诊污水处理后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 和《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的有关规定。 9.5.2污水消毒池应密闭,尾气应统一收集化学消毒处理设备处理后排放。 9.5.3感染性疾病的污废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预消毒后与其它医疗污废水一同进入污水处理站,采 用二级生化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后再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9.6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9.6.1感染性疾病门诊应配置与其规模、功能相匹配的消防给水及火火设施。消防给水及火火系统 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9.6.2室内消火栓宜布置在清洁区、半污染区,并宜布置在楼梯口附近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 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护士站(或门诊分诊台)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9.6.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装置等应设置在清洁区或半污染区。 9.6.4 感染性疾病门诊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配置建筑灭火器,

10.1.1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供电可靠、用电安全、运行维护方便、兼容扩展等要求 10.1.2 感染性疾病门诊建设在既有医院的院区内时,电气设计应与医院原有的电气系统有机结合 原则一致。 0.1.3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电气设计应满足医院感染控制的管理要求。 0.1.4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传染病医院建筑 设计规范》GB50849、《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等标准和其它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0.2.1感染性疾病门诊中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传染病医 完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和《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其供电原则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 十规范》GB50052的有关要求。 0.2.2感染性疾病门诊的电源应引自医院既有的供配电系统,从医院配变电站的低压母线段放射式 引入。 0.2.3感染性疾病门诊应设置自备电源。感染性疾病门诊的建设,无论在既有医院的院区内新建 还是利用既有医院建筑改造,其电源设置要求均相同,不独立设置而从原有的供电系统引双重电源供 电,且利用原有的自备电源。

10.2.4消防用电负荷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10.3.1自备电源主要有两种形式:柴油发电机组、UPS不间断电源。感染性疾病门诊宜采用医院统 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UPS设备宜靠近用电负荷设置。 10.3.2在正常市政电源故障停电时,柴油发电机组应自动启动且在15s内为重要负荷供电。 1规范GB50849第8.1.1和第8.1.3条对自备发电机的供电范围进行了明确,应遵照执行。 2感染性疾病门诊应从医院设置的柴油发电机供电母线段用独立的回路引出。 10.3.3对于恢复供电时间要求0.5s以下的设备还应设置UPS不间断电源装置。

1依《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规定T/CECS 10011-2019标准下载,用电负荷(场所)按停电后自动恢复供电的时间 同隔分为三种级别,详见规范8.1.2条“附表9: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及要求自动恢复供电的时 间”。感染性疾病门诊中可能涉及的用电负荷如下表所示:

表10.3感染性病门诊用电负荷表

2感染性疾病门诊项目中,对于自动恢复供电时间要求0.5s

0.4.1感染性疾病门诊照明、电力、大型诊疗设备,宜由不同的配电回路供电。且应按清洁区、污 杂区、半污染区分别设置配电回路。 0.4.2 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树干式和放射式结合方式配电, 0.4.3 负荷容量较大或重要用电设备,宜由配电室放射式配电。 0.4.4 大型放射或放疗设备等电源系统及配线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内阻的要求,并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0.4.5 配变电所、配电室宜设置于清洁区,电气竖井宜设置于污染区外。配电箱、控制箱宜设置于 配电室、设备机房或电气竖井内,不应在不同污染等级区域间的隔墙上暗装, 0.4.6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宜设置实时监控系统,监控UPS工作状态, 0.4.7感染性疾病门诊中呼吸道感染区通风系统的电源应独立设置,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10.4.1感染性疾病1门诊照明、电力、大型诊疗设备,宜由不同的配电回路供电。且应按清洁区、污 染区、半污染区分别设置配电回路。 10.4.2 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树干式和放射式结合方式配电, 10.4.3 负荷容量较大或重要用电设备,宜由配电室放射式配电。 10.4.4 大型放射或放疗设备等电源系统及配线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内阻的要求,并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10.4.5 配变电所、配电室宜设置于清洁区,电气竖井宜设置于污染区外。配电箱、控制箱宜设置于 配电室、设备机房或电气竖井内,不应在不同污染等级区域间的隔墙上暗装, 10.4.6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宜设置实时监控系统,监控UPS工作状态 10.4.7感染性疾病门诊中呼吸道感染区通风系统的电源应独立设置,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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