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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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pdf简介: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的一部重要的工程技术规范,全称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这部规范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修订并发布的,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各类建筑的抗震设计。

该规范对建筑物的抗震设计提出了详细而系统的要求,包括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抗震概念设计、抗震计算方法、抗震措施等方面,涵盖了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施工过程中的抗震控制等多个环节。它规定了抗震设计的基本原则,抗震计算方法,以及不同类型的建筑(如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应遵循的抗震设计要求。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发布,对于保障我国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防止地震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建筑设计和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的标准,也是建筑工程质量控制、验收和维护的重要依据。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1选定地震动水准。对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结构,可选用 本规范的多遇地震、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的地震作用,其中,设 防地震的加速度应按本规范表3.2.2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采 用,设防地震的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6度、7度(0.10g)、7 度(0.15g)、8度(0.20g)、8度(0.30g)、9度可分别采用 0.12、0.23、0.34、0.45、0.68和0.90。对设计使用年限超过 50年的结构,宜考虑实际需要和可能,经专门研究后对地震作 用作适当调整。对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的结构,地震动 参数应计入近场影响,5km以内宜乘以增大系数1.5,5km以外 宜乘以不小于1.25的增大系数。 2选定性能自标:即对应于不同地震动水准的预期损坏状 态或使用功能,应不低于本规范第1.0.1条对基本设防目标的 规定。 3选定性能设计指标。设计应选定分别提高结构或其关键 部位的抗震承载力、变形能力或同时提高抗震承载力和变形能力 的具体指标,尚应计及不同水准地震作用取值的不确定性而留有 余地。设计宜确定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结构不同部位的水平和竖 可构件承载力的要求(含不发生脆性剪切破坏、形成塑性铰、达 到屈服值或保持弹性等);宜选择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结构不同 部位的预期弹性或弹塑性变形状态,以及相应的构件延性构造的 高、中或低要求。当构件的承载力明显提高时,相应的延性构造

1分析应正确、合理地反映地震作用的传递途径和楼 盖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是否整体或分块处于弹性工作状态, 2弹性分析可采用线性方法,弹塑性分析可根据性能自标 听预期的结构弹塑性状态,分别采用增加阻尼的等效线性化方法 以及静力或动力非线性分析方法。 3结构非线性分析相对于弹性分析可有所简化 但二者在多遇地震下的线性分析结果应基本致;应计人重力二 阶效应、合理确定弹塑性参数,应依据构件的实际截面、配筋等 计算承载力,可通过与理想弹性假定计算结果的对比分析,看重 发现构件可能破坏的部位及其弹塑性变形程度。 3.10.5结构及其构件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参考自标和计算方法, 可按本规范附录M管M.1节的规定采用

3.11.1抗震设防烈度为7、8、9度时,高度分别超过160m、 120m、80m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按规定设置建筑结构的地震反 应观测系统,建筑设计应留有观测仪器和线路的位置。

4.1.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4.1.1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 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4.1.2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半导体器件 分立器件 第9部分:绝缘栅双极晶体管(IGBT) GB/T 29332-2012》,应以七层等效剪切波速和 盖层厚度为准。

4.1.3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场地初步勘察阶段,对大面积的同地质单元,测试 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3个。 2在场地详细勘察阶段,对单幢建筑,测试土层剪切波速 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测试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量增加; 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内的密集建筑群,测试土层剪切波速 的钻孔数量可适量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和大跨空间结构的钻孔 数量均不得少于1个。 3对丁类建筑及丙类建筑中层数不超过10层、高度不超过

24m的多层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 状,按表4.1.3划分土的类型,再利用当地经验在表4.1.3的剪 切波速范围内估算各士层的剪切波速。

表4.1.3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

4.1.4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且其下 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 确定。 2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其上部各土层剪切波 速2.5倍的土层,且该层及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 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3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 土层。 4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 土层中扣除。 41小巨的竺效前切油沛 应核下剂让竺

4.1.5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Use = do/t ≥ (d; /Vsi) 1

式中:Use 一士层等效剪切波速(m/s); do一一计算深度(m),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两者的较 小值; t一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 d:一一一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厚度(m); Usi一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剪切波速(m/s); n一一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分层数。 4.1.6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 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其中I类分为I0、I1两个亚 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 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作用计算

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其中1类分为10、11两 美。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月 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充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 斤用的特征周期。

表4.1.6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注:表中U.系岩石的剪切波速。

4.1.7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情况,可忽略发震断裂错动对地 面建筑的影响: 1)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

2)非全新世活动断裂; 3)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 厚度分别大于60m和90m。 2对不符合本条1款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 让距离不宜小于表4.1.7对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的规定。在避 让距离的范围内确有需要建造分散的、低于三层的丙、丁类建筑 时,应按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并提高基础和上部结构的整体 性,且不得跨越断层线。

1.7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m

4.1.8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聋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 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 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 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 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 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 4.1.9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 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士地震稳定 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 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部面、场地覆 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4.2.1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4.2.1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1 本规范规定可不进行上部结构抗震验算的建筑 2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黏性士层的下列建筑

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 力调整系数计算。

fae = Saf.

式中:faE 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 Sa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表4.2.3采用; fa一 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采用。

表 4.2.3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4.2.4验算天然地基地震作用下的竖向承载力时,按地震作用 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和边缘最大压力应符合下列各 式要求:

Pmax ≤ 1. 2 faE

式中:力一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 pmax——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边缘的最大压力。 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 脱离区(零应力区);其他建筑,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脱离 区(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

4.3液化士和软士地基

4.3.1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液化判别和地基处 理,6度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判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沉陷敏 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7~9度时,乙 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

理,6度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判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沉陷敏 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7~9度时,乙 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 4.3.2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 夜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 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米取相应的措施。 注: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含黄土、粉质黏土。 .3.3饱和的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4.3.2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 6 度外,应

4.3.3饱和的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当符合下列条

DG∕TJ 08-2198-2019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1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8度 时可判为不液化。 2粉土的黏粒(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百分率, 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可判为不液化士 注:用于液化判别的黏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测定,采用 其他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 3浅理埋天然地基的建筑,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 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地下水位深度(m),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

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 du一 上覆盖非液化土层厚度(m),计算时宜将淤泥和 淤泥质土层扣除: db一基础埋置深度(m),不超过2m时应采用2m; 液化土特征深度(m),可按表4.3.3采用,

表4.3.3液化土特征深度(m)

注:当区域的地下水位处于变动状态时,应按不利的情况考虑。

4.3.4当饱和砂土、粉土的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 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20m范围内土的 液化;但对本规范第4.2.1条规定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 震承载力验算的各类建筑国家标准,可只判别地面下15m范围内士的液 化。当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未经杆长修正)小于或等于液化 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当有成熟经验 时,尚可采用其他判别方法。 在地面下20m深度范围内,液化判别标准贯人锤击数临界 值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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