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指南(住宅).pdf

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指南(住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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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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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指南(住宅).pdf简介:

"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指南(住宅).pdf" 是一个针对吉林省住宅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标准和规范的详细文件。这份指南可能包括了建筑设计中消防设施的配置要求、防火等级划分、疏散通道设计、火灾报警与灭火系统设置、电气消防安全规定、建筑结构的防火设计等内容。它旨在确保住宅工程的消防安全,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建筑师、工程师、消防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在进行住宅项目设计和审批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信息,可能需要查看该文件的具体内容。

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指南(住宅).pdf部分内容预览:

8.2.9架空管道的连接宜采用沟槽连接件(卡箍)、螺纹、法兰、卡压 等方式,不宜采用焊接连接。当管径小于或等于DN50时,应采用螺 纹和卡压连接,当管径大于DN50时,应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法兰 连接,当安装空间较小时应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 8.2.10架空充水管道应设置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的区域,当环境温 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室外架空管道当温差变化较大时应 校核管道系统的膨胀和收缩,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8.2.6埋地金属管道的管顶覆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最小管顶覆土应按地面荷载、埋深荷载和冰冻线对管道的 综合影响确定: 2管道最小管顶覆土不应小于0.70m;但当在机动车道下时管道最 小管顶覆土应经计算确定,并不宜小于0.90m; 3管道最小管顶覆土应至少在冰冻线以下0.30m。 8.2.7埋地管道采用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道最小管顶覆土深度,在人行道下不宜小 于0.80m,在轻型车行道下不应小于1.0m,且应在冰冻线下0.3m; 在重型汽车道路或铁路、高速公路下应设置保护套管,套管与钢丝网

8.3.1消防给水系统的阀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理地管道的阀宜采用带启团刻度的暗杆闸阀,当设置在阀并 内时可采用耐腐蚀的明杆闸阀; 2室内架空管道的阀门宜采用蝶阀、明杆闸阀或带启闭刻度的暗 杆闻阀等: 3室外架空管道宜采用带启闭刻度的暗杆闸阀或耐腐蚀的明杆闸 阀; 4埋地管道的阀门应采用球墨铸铁阀门,室内架空管道的阀门应 采用球墨铸铁或不锈钢阀门,室外架空管道的阀应采用球墨铸铁伐 门或不锈钢阀门。(B类) 8.3.2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最高点处宜设置自动排气阀。(C类) 8.3.4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减压阀应设置在报警阀组入口前,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 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2减压阀的进口处应设置过滤器,过滤器的孔网直径不宜小于4

目/cm2~5目/cm²,过流面积不应小于管道截面积的4倍3过滤器和减压阀前后应设压力表,压力表的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最大量程宜为设计压力的2倍;4过滤器前和减压阀后应设置控制阀门:5减压阀后应设置压力试验排水阀;6减压阀应设置流量检测测试接口或流量计;7垂直安装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8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9减压阀和控制阀门宜有保护或锁定调节配件的装置:10接减压阀的管段不应有气堵、气阻。3消防水泵进8.3.3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宜采用水锤消除止回阀,当消防水出水管阀门泵供水高度超过24m时,应采用水锤消除器。当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的选择有囊式气压水罐时,可不设水锤消除设施。(B类)5.1.13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2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时,应带有自锁装置;当管径大于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5.3.5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10.6.3系统试验压12.4.2压力管道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2.4.2的规定。力(B类)表12.4.2压力管道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管材类型系统工作压力试验压力P (MPa)(MPa)钢管≤1.01.5P,且不应小于1.4>1.0P+0.4球墨铸铁管≤0.52P>0.5P+0.5钢丝网骨架塑料管p1.5P,且不应小于0.810.7消防排水依据《消防水规》10.7.1设置场所9.2.1下列建筑物和场所内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B类)1消防水泵房;2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82

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A类) 11.0.3消防水泵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 间不应大于2min。(B类) 11.0.4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 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应能直接自 动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 (B类) 11.0.5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A类) 11.0.6条:稳压泵应由消防给水管网或气压水罐上设置的稳压泵自动 启停泵压力开关或压力变送器控制。(B类) 11.0.7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1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 纽;(A类) 2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运行状态; 3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水源 的高水位、低水位报警信号GB 50197-2015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以及正常水位。(B类) 11.0.8消防水泵、稳压泵应设置就地强制启停泵按钮,并应有保护装 置。(B类) 11.0.9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 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A类) 11.0.10消防水泵控制柜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在高温潮湿环 境下,消防水泵控制柜内应设置自动防潮除湿的装置。(B类) 11.0.11当消防给水分区供水采用转输消防水泵时,转输泵宜在消防 水泵启动后再启动;当消防给水分区供水采用串联消防水泵时,上区 消防水泵宜在下区消防水泵启动后再启动。(B类) 11.0.12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 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 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5.Omin内正常工作。(A 类) 11.0.13消防水泵控制柜前面板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紧急时打开柜门的 装置。(B类) 11.0.14火灾时消防水泵应工频运行,消防水泵应工频直接启泵;当 功率较大时,宜采用星三角和自耦降压变压器启动,不宜采用有源器

件启动。 消防水泵准工作状态的自动巡检应采用变频运行,定期人工巡检应 工频满负荷运行并出流。(B类) 11.0.15当工频启动消防水泵时,从接通电路到水泵达到额定转速的 时间不宜大于表11.0.15的规定值。(B类)

表11.0.15工频泵启动时间

11.0.16电动驱动消防水泵自动巡检时,巡检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巡检周期不宜大于7d,且应能按需要任意设定; 2以低频交流电源逐台驱动消防水泵,使每台消防水泵低速转动 的时间不应少于2min; 3对消防水泵控制柜一次回路中的主要低压器件宜有巡检功能 并应检查器件的动作状态; 4当有启泵信号时,应立即退出巡检,进入工作状态; 5发现故障时,应有声光报警,并应有记录和储存功能: 6自动巡检时,应设置电源自动切换功能的检查。(B类) 11.0.17消防水泵的双电源切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路电源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25 2当一路电源与内燃机动力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5s。(B类) 11.0.18消防水泵控制柜应有显示消防水泵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的输 出端子及远程控制消防水泵启动的输入端子。控制柜应具有自动检 可调、显示巡检状态和信号等功能,且对话界面应有汉语语言,图标 应便于识别和操作。(B类) 11.0.19消火栓按钮不宜作为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开关,但可作为发出 报警信号的开关或启动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快速启闭装置等。(C类)

2.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 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 火系统。

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开式系统 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湿式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 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DL/T 956-2017标准下载2.1.7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2.1.7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2.1.8雨淋系统

由开式洒水喷头、雨淋报警阀组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组和启动消防水泵,用 于灭火的开式系统

由开式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 成,用于防火分隔或防护冷却的开式系统。

2.1.10防火分隔水幕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 成路灯系统路灯地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发生火灾时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系统 2.1.11防护冷却水幕 由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成,发生火灾时

水强度持续喷水; 4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喷规》的要求 4.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和 火灾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开式或闭式系统。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2.2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3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4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 2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 3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 4.2.5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6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洒水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 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 2设置场所的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 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 3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1级的场所。 4.3.1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 动喷水一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的湿式系统,并应 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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