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 3151-2018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pdf

DB62/T 3151-2018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94.9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56556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62/T 3151-2018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pdf简介:

DB62/T 3151-2018《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是一个地方标准,适用于中国甘肃省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设计。这个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居住建筑的能源效率,减少供暖和制冷等能源消耗,以应对这些地区特有的冬季低温环境。

"75%"的节能要求意味着建筑设计需要满足严寒和寒冷地区节能75%的标准,即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用高效保温、隔热、通风和采光等技术,优化建筑的热工性能,降低能耗,从而达到降低建筑运营成本、减少碳排放和提高居住舒适度的目标。

该标准涵盖了建筑设计的各个方面,包括建筑结构、材料选择、建筑围护结构、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等,为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建造节能住宅提供了一套详细的设计指南和规范。

DB62/T 3151-2018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Cm=(0.87×SCw)×(0.87×0.70×S

5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1集中采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个 房间或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位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应设置采暖设施, 5.1.3居住建筑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 择,应根据环境保护、建筑节能要求、能源条件、设备用能效率及用 户对采暖运行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 确定。

5.1.4居住建筑集中供热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

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厂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热或工厂 余热。 2不具备第1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供热热 原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3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JC∕T 2553-2019 混凝土抗侵蚀抑制剂,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 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 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 统。 4集中锅炉房的供热规模应根据燃料确定。采用燃气时,供 热规模不宜过大;采用燃煤时,供热规模不宜过小。 5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应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当采

用可再生能源受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 源。 6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 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 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热 7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下 水且能保证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供 热。 8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热 5.1.5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采暖进行设计 舍住区内公共建筑的采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特性不 司的热用户,在供暖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热用户 应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热计量。 5.1.6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

5.1.5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采暖进行设计。 舍住区内公共建筑的采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特性不 司的热用户,在供暖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热用户 应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热计量。

应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热计量 5.1.6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 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内,不应设计直 接电热采暖。 517集中供执系统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5.1.6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

5.2.1没有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和废热可供利用的严寒、寒冷地 区,应建设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 5.2.2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锅炉房 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并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地方标 准和相关管理部门对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和选址的规定。

5.2.3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名义

万平方米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 供热系统。 2单台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30%。 3锅炉台数不宜过多,在满足本条2款的条件下,宜为2台~ 3台。 4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数量宜为4台~ 8台,不应多于10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 共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5当燃气锅炉直接供热系统的锅炉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 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 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6应采用全自动锅炉,额定热功率在2.1MW以上的燃气锅炉 其燃烧器应采用自动比例调节方式,并具有同时调节燃气量和燃 尧空气量的功能;额定热功率小于2.1MW的锅炉宜采用比例式燃 烧器。 5.2.7锅炉房设计时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各种余热,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热媒供水温度不高于60℃的低温供热系统,应设烟气余热 回收装置。 2散热器采暖系统宜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3锅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后的排烟温度不应高于100℃,要 采取措施防止锅炉尾部受热面低温腐蚀。 4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宜选用冷 疑式燃气锅炉。当选用普通锅炉时,应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5.2.8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 热量计量装置)。集中采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 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

下列规定: 1热媒供水温度不高于60℃的低温供热系统,应设烟气余热 回收装置。 2散热器采暖系统宜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3锅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后的排烟温度不应高于100℃,要 采取措施防止锅炉尾部受热面低温腐蚀。 4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宜选用冷 凝式燃气锅炉。当选用普通锅炉时,应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5.2.8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 (热量计量装置)。集中采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 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

5.2.9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

(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采 暖热源。如必须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 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2燃气炉自身必须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3额定热量应与室内供暖负荷相适应,容量不宜过大。 4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配置 有室温或水温自动调控功能。 5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采暖系统的要求相 匹配。 6宜采用冷凝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 7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和燃气采暖炉能效限定值与能效等级》GB20665中能效等级(2 级的规定值。 5.2.10当供暖系统的规模较大时DB33∕1050-2016 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宜设置热力站并采用间接连 接的一、二次水系统。热力站供热面积不宜大于10万平方米。 5.2.11当采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 调节方式,水泵台数宜采用2台(一用一备)。当系统较大时,可通 过技术经济分析后合理增加台数。 5.2.12在选配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 耗电输热比E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 5.2.13当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 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应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全面、及时地了解锅炉的运 行状况。 2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3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4 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5宜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6应能根据需求供热量调节锅炉的投运台数和投入燃料量。 7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 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储存历史数据 5.2.14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小型锅炉房和 换热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5.2.15 锅炉房、热力站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 内容: 1 燃料的消耗量。 2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3 补水量。 4 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 计量。

5.3.1以城市热网、地区供热厂和天型集中锅炉房供应的高温热 媒通过设置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二次侧水系统(可设置换热站二次 盾环泵或者分布式二次循环泵),以及采用二级泵的燃气锅炉直接 供热水系统,二次侧循环水泵和二级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要求变流量运行时,应采用调速水泵。调速水泵的性 能曲线宜为陡降型。循环水泵调速控制方式宜根据系统的规模和 特性确定。 2系统要求定流量运行时,宜能够分阶段改变系统流量。 5.3.2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 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 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 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5

5.3.2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 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 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 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5.3.3室外供热管网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户侧室外供热管网最不利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 关,应以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不大于本标准第5.2.12条规 定的限值为原则确定。 2与最不利环路并联的其它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 应根据水力平衡的原则确定。 3应计算室外管网在每一建筑热力入口的资用压差;并对照 室内系统的总压力损失,正确选择入口调节装置。 5.3.4建筑物的每个热力入口,应设计安装水过滤器,并应根据 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 式,决定是否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其它装

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 式工地三相五线制电路布线详解PPT(82页),决定是否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其它装 置

5.3.5水力平衡阀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

1阀门两端的压差范围,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2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 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热力入口水力平衡阀的 没置情况和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3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按照本标准第5.3.2条 5.3.4条的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采 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 4变流量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 ,但不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 2)当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各热力入口设计 流量和所需控制的压差确定阀门规格,并宜在设置自 力式压差控制阀的供水或回水管路的另一侧设置静 态水力平衡阀作为压差测点,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 小于设计最大值。 5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差,选择确定静态水力平衡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