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5626-2017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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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T 35626-2017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6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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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5626-2017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T 35626-2017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pdf简介:

"GBT 35626-2017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GB/T)中的一份技术文件,全称为《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这份规范主要规定了室外照明设备在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应如何控制和限制其产生的干扰光,以减少对环境、居民生活和天文观测等可能产生的影响。

该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各种室外照明设施的设计和管理,旨在减少照明对周围环境的视觉干扰,保护人类的视觉健康,以及维护良好的夜间环境品质。它详细规定了照明设备的光输出、光分布、颜色温度、眩光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照明系统的和谐、节能和环保。

总的来说,这份规范是针对室外照明光污染问题制定的一套标准,对于推动室外照明的合理设计和使用,维护城市夜景的美观和宜居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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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limitation toobtrusivelight of c

GB/T35626—2017目次前言引言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城市环境亮度分区和干扰光分类5限制要求限制措施测试方法

GB/T 356262017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公共设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7)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照明学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清控人居光电研究院有限公司、碧谱照 明设计有限公司、关津大学建筑学院、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同方股份有限公 同、豪尔赛照明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央美术学院建筑学院、央美光成(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铁楠、马晔哗、李奇峰、张明宇、刘建平、王大有、王晓英、刘雪涛、马立群、王培星、 戴宝林、鲁晓祥、全宏毅、常志刚、赵建平、荣浩磊、苏耀康、张秋燕、张亚婷

GB/T 356262017

为更好地管理城市光环境,提高城市公共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避免照明设施影响城市环境以及干 扰人们的正常生活,达到创造和谐的城市光环境、保障人们的夜晚生活需要、保障交通安全、防止光污 染、节约能源的目的.使室外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更为科学,制定本规范。

GB/T 356262017

室外照明王扰光限制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与室外照明干扰光相关 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室外公 域的干扰光的限制要求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00.65电工术语照明 CJ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IGI/T16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GB/T2900.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溢散光 spilllight 照射到被照目标范围之外的光线。 3.2 干扰光obtrusivelight 由于数量或方问特性引起人们烦恼、不舒适、注意力分散或观看重要的信息如交通信号的能力下降 的光。 3.3 光污染lightpollution 人工光各种有害影响总和的通称。 3.4 (灯具的)上射光通比 upward light outputratio(of luminaire) 灯具或设备安装就位时,其发出的位于水平及以上方向的光通量所占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的比率 3.5 熄灯时段 curfew 对干扰光进行严格控制的时间段。 3.6 视张角 visual angle 物体对处于观察位置的人的眼睛直视方向形成的角度

GB/T2900.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溢散光 spilllight 照射到被照目标范围之外的光线。 3.2 干扰光 obtrusivelight 由于数量或方问特性引起人们烦恼、不舒适、注意力分散或观看重要的信息如交通信号的能力下降 的光。 3.3 光污染lightpollution 人工光各种有害影响总和的通称。 3.4 (灯具的)上射光通比 upward light outputratio(of luminaire) 灯具或设备安装就位时,其发出的位于水平及以上方向的光通量所占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的比率, 3.5 熄灯时段 curfew 对干扰光进行严格控制的时间段。 3.6 视张角 visualangle 物体对处于观察位置的人的眼睛直视方向形成的角度

GB/T 356262017

4城市环境亮度分区和王扰光分类

4.1城市环境亮度分区

根据城市区位的功能性质,将其按照环境亮度进行划分,对应环境亮度的区域划分见表1

表1城市环境亮度的区域划分

.2.2按于扰光造成的影响可分为下列几类:

a) 对居住区的干扰光:室外照明装置的光线射入住宅建筑,影响居民的生活和休息; 对行人的干扰光:人行道照明装置对行人造成眩光影响,导致其视觉可见度下降 C 对夜空的光污染:照明装置的光线直射或反射到夜空中,影响天文观测; d) 对机动车道路交通的干扰光:道路周边的各类非道路照明装置对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影响, 导致其视觉可见度下降; e 对城市广场和步行街等公共活动区、自然生态区和动物栖息区造成影响的干扰光。 4.2.3按干扰光的来源可分为如下几类: a)广告、标识或显示屏产生的干扰光:因广告、标识照明或显示屏的不合适亮度、色彩、闪烁、以及 过量的溢散光,影响其周围环境和人们的生活; 景观照明产生的干扰光:因景观照明的不合适亮度、色彩、闪烁,以及过量的溢散光,影响其周 围环境和人们的生活; 道路照明和室外作业场地照明等功能性照明的溢散光形成的王扰光

4.2.3按干扰光的来源可分为如下几类:

5.1居住区干扰光的限制

1居住区的干扰光限制应采用住宅建筑居 照度限值和照明灯具期后 户的发光强度限值评价 2

GB/T 356262017

表2住宅建筑居室窗户外表面上垂直照度的限值

5.1.3朝向住宅建筑居室窗户方向的灯具光强限值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朝向住宝建筑居室窗户方向的灯具光强限值

如果是道路照明灯具产生的影响,此值可提高至

如果是道路照明灯具产生的影响,此值可提高至500cd。

5.2对行人的扰光的限制

对行人的半扰光的 丁具出光面面积乘积评价 人行道照明灯具的最 超过表4的规定

表4人行道照明灯具的最大平均亮度与灯具出光面面积乘积限值

5.3夜空光污染的限制

5.3.1夜空的光污染限制应采用灯具上射光通比限值评价。

5.3.1夜空的光污染限制应采用灯具上射光通比限值评价 5.3.2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的限值不应超过表5的规定

5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

GB/T 356262017

5.4机动车道路交通王扰光的限制

5.4.1在快速路和主干路两侧及道路交叉路口周边区域的驾驶员视野范围内,不应设置高亮度非功能 性照明或动态照明设施。 5.4.2非道路照明装置不应干扰驾驶员的视觉作业或对交通信号的辨识。 5.4.3道路的非道路照明设施对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的眩光的阅值增量不应大于15%,并应符合CJJ45 的相关规定要求

市公共休憩场所、自然生态区和动物栖息区的干

5.5.1设置在城市河湖水边的照明灯具应避免其直射光和水面反射光影响道路使用者和周边住宅 建筑。 5.5.2城市公园道路照明灯具对行人的干扰光限制宜符合5.2的规定,公共活动区的照明不得对区域 外环境造成影响。 5.5.3城市森林公园中,除安全防范照明和人行步道照明外,不应设置其他照明;应避免照明设施照射 周围树木;应采用上射光通量为0的灯具, 5.5.4不宜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景观照明。 5.5.5对植物的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得对珍稀树木设置景观照明,在其周边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对珍稀古树造成影响; b)不宜对普通树木设置常态景观照明; c) 不宜将照明灯具安装在树木上,在树未周边安装的灯具不应影响树木的枝叶和根系生长 5.5.6不宜在动物栖息区域及相关保护区设置景观照明,在动物或昆虫可能活动的场所区域设置照明

5.5.4不宜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景观照明。 5.5.5对植物的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得对珍稀树木设置景观照明,在其周边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对珍稀古树造成影响; b) 不宜对普通树木设置常态景观照明; c)不宜将照明灯具安装在树木上,在树木周边安装的灯具不应影响树木的枝叶和根系生长。 5.5.6不宜在动物栖息区域及相关保护区设置景观照明,在动物或昆虫可能活动的场所区域设置照明 时不应使用对动物和昆虫有严重影响的光源

5.6广告、标识照明于扰光的限制

5.6.1广告、标识照明的干扰光的 、标识发光表面平均亮度限值评价

表6广告、标识发光表面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

注1:表内系全白色发光表面在夜晚的限值;如采用动态彩色画面,限值取表中数值的1/2 注2:E1区仅限必要的标识,

5.6.3除E4外,其他区域不得采用动态闪烁模式的广告和标识照明

5.7媒体立面干扰光的限制

5.7.1媒体立面墙面的十扰光的限制应头 5.7.2媒体立面墙面的亮度限值不应超过表7的规定

GB/T 356262017

表7媒体立面墙面亮度限值

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

或强调远观效果的对象,表7中数值可相应提高50%;对于 动态效果的表面.限值应取表7中数值的1/2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 JGJ74-2003》(已作废)5.8景观照明干扰光的限制

5.8.1景观照明对居住区的干扰光限制采用受干扰区内距离干扰源最近的住宅建筑居室窗口外表面 的垂直照度限值评价,并应符合5.1.2的规定。 5.8.2住宅建筑周边(不含商住混合区)的景观照明不宜采用动态模式。 5.8.3在城市机动车道路两侧设置的景观照明应符合5.4和5.7的规定,且不宜采用动态模式。 5.8.4靠近人行道两侧的景观照明不宜采用上射式埋地灯照明,所采用的照明方式不得干扰行人 视觉。

5.9LED显示屏干扰光的限制

5.9.1LED显示屏干扰光的限制采用显示屏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评价。 5.9.2LED显示屏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不应超过表8的规定

5.9.1LED显示屏干扰光的限制采用显示屏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评价

表8LED显示屏或媒体墙表面的平均亮度限

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

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

5.9.3LED显示屏应配置调节亮度的功能,朝向住宅建筑窗户的垂直和水平方向的视张角不得大 于15°。 5.9.4道路两侧3m以下高度内不得设置LED显示屏 5.9.5机动车道两侧和人行道两侧的显示屏不宜设置动态模式。 5.9.6住宅区内的显示屏不应设置动态模式GB 7000.13-1999 手提灯安全要求,并应符合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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