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2020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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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的占地面积是在二级处理污水厂规划用地面积基础上新增的面积指标。 4.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不含卫生防护距离面积。

第一百○九条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 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保持不小于10米的防护间距。采用地下 式布置的排水泵站且地面部分布置为绿化的,卫生防护距离可 适当缩小。

:1.用地指标是指生产必需的土地面积。不包括有污水调蓄池及特殊用地要求的面积。 2.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防护绿地。

王:1.有关特高压变电站、换流站等设施建设用地,宜根据实际需求规划控制。 2.该用地不含厂区周围防护距离或绿化带用地,不含生活区用地。

《环境条件分类自然环境条件气压 GB/T4797.2-2017》第一百一十一条新建10千伏开闭所、配电所、环网

百一十一条新建 10千伏开闭所、配电所、环网柜等

供配电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千伏开闭所、公用配电所宜建设在负荷中心区且便于 进出线的地方,或建设在两座变电站之间以便于加强配电网的 联络和提高供电可靠性,其建设地址的选择应结合居民小区建 设和城市改造同步进行。 2.城市建成区及高负荷密度区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宜大 于2于米,城市建成区外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宜大于5于米。 3.一般应在地面上建设独立的升闭所、配电所、环网柜; 地面上确无位置的,可设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层或地上一层。 4.独立建设的供配电设施应满足环境景观的要求。 5.供配电设施的选址应考虑到设备运输和进出线方便,并 须留有消防通道,设计时应满足防火、防水、通风、防潮、防 尘、防小动物等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电力线路原则上敷设在城市道路的东 侧、南侧。 中心城区范围现状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应结合项 自建设、旧城改造等逐步改造为电缆敷设。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应采用排 管或隧道方式敷设。在道路红线外敷设的控制宽度不小于10米。 架空线路需符合以下要求: 1.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同塔多回架设和占地较少的窄

5.高压、特高压电力线路、场站规划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 标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通信基础设施包含通信基站(铁塔、5G 基站等)、机房、管道(光缆)及光交接箱等,其设置应符合 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 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一百一十四条通信管道规划设计中应统筹考虑,按终 期需求同期规划,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预留。城市通信综合管

5.高压、特高压电力线路、场站规划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 标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通信基础设施包含通信基站(铁塔、5G 基站等)、机房、管道(光缆)及光交接箱等,其设置应符合 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 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一百一十四条通信管道规划设计中应统筹考虑,按终 期需求同期规划,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预留。城市通信综合管

第一百一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采用集中供热方式解决居 民采暖,必须配建集中供热设施和供热管管线入户。 第一百一十六条热力站供热规模及位置,应通过技术经济 比较确定。当不具备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新建热力站供热范围原则上以不超过所在地块范围为最 大规模。 2.对需改造采暖系统的居住区,在不增加采暖系统改造工 程量的前提下,宜减少热力站的个数。 3.居住区热力站应在供热范围中心区域独立设置,公共建 筑热力站可与建筑结合设置。热力站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安全 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热力站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

注:三套及以上供热系统的热力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站房面积。

第一百一十七条热网的布置形式包括枝状和环状两种方 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管网应采用枝状管网布置方式。 2.供热面积大于1000万平方米的热水供热系统采用多热 源供热时,各热源热网干线应连通,在技术经济合理时,热网 干线宜连接成环状管网。 3.供热管道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 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 采用120 米。

1.表中用地面积为门站用地面积GB∕T 7193.3-1987 不饱和聚酯树脂 固体含量测定方法,不含上游分输站或末站用地面积。 2.上游分输站和末站用地面积参照门站用地面积指标。 3.设计接收能力按标准状态下的天然气当量体积计。 4.当门站设计接收能力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用地面积指标。

:1.供气规模按标准状态下的天然气当量体积计

注:1.供气规模按标准状态下的天然气当量体积计。

2.当次高压调压站供气规模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用地面积指标。 第一百一十九条燃气管网系统宜采用次高压、申压、低 压三级系统。燃气管道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 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新建道路、小区 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米用120米。 第六节综合管廊 第一百二十条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 状,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 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 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布局原则为: 1.结合用地规划、道路及道路竖向规划、在功能定位和环 境品质要求高、开发强度大、未来发展对管线有扩容需求的区 域布置综合管廊; 2.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主要道路以及景观道 路布置综合管廊; 3.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 地段和其他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等布置综合管廊: 4.结合220KV、110KV高压走廊、给水主管及其他管线主 干管布置综合管廊; 5.片区管廊系统成环成网,保证管廊服务面积内管线的可 靠性和安全性。

6.结合道路建设(新建、扩建、大修、城市化改造)和旧城 改造科学有序的按近远期结合的方式逐步推进综合管廊的建设。 第一白二十一条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 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等确定,标准断面内部净高不 宜小于2.4米,断面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运输 安装、运行、维护等要求综合确定。 1.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 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2.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热力管 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3.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4.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 力管道下方。 5.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 合建。 第一白二十二条地下综合管廊的入廊管线种类主要包 括:供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力管线、通信管线、部分中压 燃气管道、热力(热水)管道,原则上高压燃气管、热力(蒸 汽介质)管道、雨水管道及污水管道不建议入廊。 给水管道和中水管道共舱敷设水舱、给水管道和热力管道 及通信管道共舱敷设水信舱、给水管道和热力管道共舱敷设水

舱、电力缆线和通信缆线共舱敷设的缆线舱。 第一白二十三条综合管廊的敷设原则如下: 1.十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支线 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缆线 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下。 2.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荷 载、绿化种植以及设计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综合管廊穿 越河道时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 要求。 3.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 中心线平行。 4.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十路、铁路、轨道交通、 公路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又角 不宜小于60°。 第一百二十四条综合管廊应设置的设施: 1.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建 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2.宜设置地理信息系统及统一管理平台。 3.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系统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4.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第七节输油、输气工程管线

第一百二十五条输油管道、输气管道走廊等需要规划专 用管廊,沿高速公路等城市对外交通廊道结合,统一考虑规划 管线廊道,与城市布局相协调。输油、输气管线与其他管线间 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输 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等规定进行控制。 第一百二十六条输油管道不应通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飞机场、火车站、河港码头、军事禁区、国家重点文物保 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理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 筑物的最小间距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 不应小于5米。 2.原油、成品油管道临近飞机场、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 水工建(构)筑物敷设时,间距不宜小于20米。 3.输油管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铁路用地范 围边线3米以外,且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25米 液化石油气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50米。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 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得铁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4.输油管道与公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公路用地范 围边线以外,距用地边线不应小于3米。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 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一百二十七条燃气管道线路走向应根据工程建设目的 和气源、市场分布,结合沿线城镇、交通、水利、矿产资源和 环境敏感区的现状与规划,以及沿途地区的地形、地质、水文、 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HJ 25.2-2019标准下载,经综合分析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 确定。敷设除满足相应标准、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宜避开环境敏感区,当路由受限需要通过环境敏感 区时,应征得其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 2.大中型穿(跨)越工程和压气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线 络总体走向。局部线路走向应根据大中型穿(跨)越工程和压 气站的位置进行调整: 3.线路应避升军事禁区、飞机场、铁路及汽车客运站、海 (河)港码头等区域; 4.除为管道工程专门修建的隧道、桥梁外,不应在铁路或 公路的隧道内及桥梁上敷设输气管道。输气管道从铁路或公路 乔下交义通过时,不应改变桥梁下的水文条件; 5.与公路并行的管道路由宜在公路用地界3米以外,与铁 路并行的管道路由宜在铁路用地界3米以外,如地形受限或其 也条件限制的局部地段不满足要求时,应征得道路管理部门的 同意; 6.线路宜避开国土空间规划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在国 土空间规划区通过时,应征得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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