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333-2014《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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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333-2014《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简介:

JGJ333-2014《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一份技术标准,全称为《展览馆、博览中心和会议中心电气设计规范》。这份规范主要针对会展建筑设计中的电气系统设计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定,涵盖了会展建筑中常用的电力系统、照明、供配电、防雷接地、通信网络、消防电气、智能化系统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该规范旨在确保会展建筑的电气设施安全、可靠、高效,满足各类展览、会议等活动的需求,同时考虑到节能环保的要求。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会展建筑,为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管理部门提供技术依据,对于保障会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升会展建筑的品质和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JGJ333-2014《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9.1.1会展建筑应根据其规模大小、使用性质、环境条件、空 间特点等确定照度值和照明方案。 9.1.2会展建筑宜充分利用天然光,人工照明应与天然采光相 结合使用。

9.1.1会展建筑应根据其规模大小、使用性质、环境条件、空 间特点等确定照度值和照明方案。 9.1.2会展建筑宜充分利用天然光,人工照明应与天然采光相 结合使用。 9.1.3会展建筑应合理选择照明设备、划分控制区域。 9.1.4会展建筑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 设计标准》GB5003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 关规定。

9.1.4会展建筑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 设计标准》GB5003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 关规定。

9.2照明质量及标准值

SJ/T 11294-2018标准下载9.2.1会展建筑室内照明场所的色温宜按表 9.2.1选

9.2.1会展建筑室内照明场所的色温宜按表 9.2.1选择:

9.2.1会展建筑室内照明场所的色温

9.2.2会展建筑室内场所的照度标准值、统一光值(UGR) 显色指数(R.)、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9.2.2会展建筑室内场所的照度标准值、统一眩光值(UGR)、

9.2.2会展建筑室内场所的照度标准值、统一眩光值(UGR)

9.2.2会展建筑室内场所的照度标准值、统一眩光值(UGR)

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表9.2.2会展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UGR和R照度参考平面房间或场所标准值UGRRa备注及其高度(1x)一般地面200≤22>80展厅高档地面300≤22≥80登录厅、公共大厅地面200≤22≥800.75m会议室、洽谈室300≤19 ≥80水平面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0.75m视频会议室750≤19>80明设计标准》GB50034水平面的相关规定0.75m多功能厅、宴会厅300<22≥80水平面0.75m问讯处200≥80水平面9.3展厅照明9.3.1光源与灯具及其附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顶棚较低、面积较小的丙等展厅宜采用荧光灯和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甲等、乙等展厅宜采用中功率、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应急照明应选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光源:3高大空间照明灯具应采取安全防护,并应便于检修维护;4灯具及其附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9.3.2展厅应设置一般照明,当仅需要提高展厅内某些特定工作区的照度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9.3.3展厅的无吊顶区域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照明设计应与建筑及结构形式特点有机结合;2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宜采用组合式的布灯方式;16用

3同一照明区域内的灯具外观宜保持一致。 9.3.4展厅照明宜采用由两条专用回路各带50%照明灯具的配 电方式。

9.4.1登录厅、观众厅、展厅、多功能厅、宴会厅、大会计 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展厅 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应急疏散 应设自备电源装置。

9.4.2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导向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大无柱空间宜在地面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甲等展 丁灯光蔬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乙等、内等展厅灯光疏 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 2高天空间区域应明确划分出主要消防疏散通道,且主要 消防蔬散通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 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3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承载能力应能满足所在 区域的最大荷载要求; 4展厅采用货运大门兼消防蔬散门时,宜将安全出口标志 灯设于门洞两侧明显部位,底边距地不宜大于2.5m: 5地面安装的蔬散指示标志灯应采取防水措施: 6特大型、大型会展建筑宜设置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系统。 9.4.3应急电源装置(EPS)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 容量的1.3倍; 2用于应急疏散照明的EPS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 间不小于90min; 3大容量EPS宜具有能通过开放的标准通信接口与建筑设 备监控系统、电能管理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接口联网的功能

9.5.1登录厅、公共大厅、展厅等大空间场所的照明控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特大型、大型会展建筑应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中型 小型会展建筑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2照明控制应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 分组控制措施; 3集中照明控制系统应具备清扫、布展、展览等控制模式 4照明系统应由控制中心、分控中心或值班室控制,不宜 设置就地控制开关; 5消防控制室、消防分控室应能联动开启相关区域的应急 照明。

9.5.3当采用专用的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时,该系统应

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网络连接的通信接口

10.1.1会展建筑的防雷系统设计应结合当地环境、气象、地质 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建筑物的特点,统筹选择外部防雷措 施和内部防雷措施。 10.1.2会展建筑的防雷及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 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 范》GB50343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10.2.1特大型、大型会展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中 型和小型会展建筑应计算年预计雷击次数后确定防雷等级。在雷 电活动频繁或强雷区,应加强会展建筑的防雷保护措施。 10.2.2会展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按简易雷击风险评估结果 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雷电防护等级。简易雷击风 险评估可采用下列两种方法: 1按会展建筑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2按会展建筑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确 定雷电防护等级。 对于特大型的会展建筑,宜采用以上两种方法进行雷电防护 等级分级,并按其中较高防护等级确定。 10.2.3会展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按简易雷击风险评估出的雷 电防护等级,采取相应的防雷保护措施

10.3接地及等电位联

镀锌扁钢作为接地干线,辅沟内应敷设一根25mm×4mm扌 锌扁钢作为接地干线

锌扁钢作为接地干线。 10.3.2展位箱内的接地端子板、主沟和辅沟内的金属支架、金 属管道均应与接地于线连接,并应通过接地干线与总等电位接地 端子可靠连接

11.1.1特大型会展建筑应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大型会展建筑 宜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 11.1.2会展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结构宜采用分层、集中与分 散相结合的模式,并可按展厅或区域的划分设置分控中心,且分 控中心应独立完成该分控区域的系统功能。 11.1.3会展建筑的智能化系统的集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有关规定,

11.2 系统设计与配置

11.2.1会展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集成应包括智能化系统信息共享 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应用功能实施,智能化系统集成应遵循开放, 适用、可靠的原则,并应支持模块化的构架,方便与新的智能化 子系统数据交互,方便信息化应用功能的后续扩展。 11.2.2会展建筑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满足会展建筑的使用功能为目标,并应对各类系统 监控信息资源进行共享和优化管理;

11.2.1会展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集成应包括智能化系统信息共享 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应用功能实施,智能化系统集成应遵循开放、 适用、可靠的原则,并应支持模块化的构架,方便与新的智能化 子系统数据交互,方便信息化应用功能的后续扩展。 11.2.2会展建筑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满足会展建筑的使用功能为目标,并应对各类系统 监控信息资源进行共享和优化管理; 2应以会展建筑的规模、使用性质和物业管理模式等为依 据,建立实用、可靠和高效的信息化应用系统。 11.2.3智能化集成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对各智能化系统进行数据通信、信息采集和综合 处理的功能; 2集成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厂 应实现对各智能化系统进行综合管理及联动控制; 4 应支撑工作业务系统及物业管理系统; 5应有可靠性容错性易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11.2.1会展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集成应包括智能化系统信息 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应用功能实施,智能化系统集成应遵循开 适用、可靠的原则,并应支持模块化的构架,方便与新的智 子系统数据交互,方便信息化应用功能的后续扩展。

1应以满足会展建筑的使用功能为目标,并应对各类系统 益控信息资源进行共享和优化管理; 2应以会展建筑的规模、使用性质和物业管理模式等为依 居,建立实用、可靠和高效的信息化应用系统,

1应具有对各智能化系统进行数据通信、信息采集和综合 处理的功能; 2集成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应实现对各智能化系统进行综合管理及联动控制; 4 应支撑工作业务系统及物业管理系统; 5 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易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12.1.1会展建筑的信息设施系统应满足举办展览、会议的要 求,并应兼顾长远发展。 12.1.2会展建筑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使用需求和网络系统架 构,确定系统布线方式。

12.1.3展区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其有永久管线和临时 官线敷设的茶件: 2对于高大空间场所应采用地面综合设备管沟、设备辅沟 与墙面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3信息管线与配电管线共沟敷设时,配电管线不得影响信 息的传递,并应做好信息管线屏蔽处理; 4信息管线与水、暖管线共沟敷设时,信息管线应采取防 水措施。

DB/T 48-2012标准下载12.1.4信息设施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

标准》GB/T50314的有关规定。

标准》GB/T50314的有关规定。

12.2.1会展建筑的通信系统宜包括有线通信系统、移动通信室 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无线对讲系统等。会展建筑的 有线、无线通信接入系统应根据建筑功能需求设置公用通信网或 专用通信网。通信网络应满足用户在展览、会议期间对通信的需 求综合体中心水电供应及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应为参展商、参观人员、会议人员提供方便、快捷、可靠 的通信服务。

12.2.2特大型、大型会展建筑有线通信系统机房的面积不宜小

12.2.2特大型、大型会展建筑有线通信系统机房的面积不宜小 于100m²:中型、小型会展建筑有线通信系统机房的面积不宜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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