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消防给水》实施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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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码头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瓦站地上储罐冷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GAT 669.2-2008标准下载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12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 应小于表3.4.12的规定

易燃、可燃材料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表3.4.12

2.当稻草、麦秸、芦革等易燃材料堆垛单垛重量大于5000t或总重量大于5000t、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垛单垛容 量大于5000m²或总容量大于5000m3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借。

13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 量不应小于表3.4.13的规定。

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要点说明】根据城市交通隧道通行车辆是否运输危险化学品、隧道的类别及长度 查表3.4.13可确定城市交通隧道的最小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5.1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 极限、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的确定原则,应根据各种因素综 合考虑,表3.5.2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为建筑物的最小设计流量,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 计流量取大于或等于该表格设计流量均符合要求

3.5.2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配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和计算方法。与以往的规范比 较,提高了多层建筑中商店、图书馆、档案馆的室内消火检设计流量,从原来的10L/s、 5L/s、20L/s提高到15L/s、25L/s、40L/s;把丙类厂房、仓库单列出来,室内消火栓 设计流量提高;增加了地下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1)当建筑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连通(包括仅电梯与楼梯连通)时,表3.5.2中的 建筑体积应为所有建筑围合表面内的容积,包括地下部分的体积,该地下部分可看作为建 筑的地下层;当建筑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完全不连通(包括电梯与楼梯均不连通)时, 建筑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可分开计算体积,地下部分(汽车库除外)按地下建筑考虑。 2)当建筑内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在确定建筑功能时,可参照新版《建规》 第1.0.4条的条文解释:“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 筑内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即建筑内有几种功能的判定标准 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为同一功能服务的配套用房,若是,就可认定为同一 功能。也即办公楼内设有会议室、餐厅、锅炉房、水泵房等时,该建筑仍定性为办公楼; 宾馆内设有会议室、餐厅、锅炉房、水泵房、小卖部、库房等时,该建筑仍定性为宾馆。 3)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多层建筑总体积 按表3.5.2中的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如市民中心,内设有图书馆、档案馆及旅 馆,应根据总体积分别计算图书馆、档案馆、旅馆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大值。当多 层建筑有连通的地下室、汽车库等时,总体积应包括地下室、汽车库等的体积。 4)当一座高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总高度按表3.5.2 中的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建筑总高度按新版《建规》附录A第A0.1条计算。 5)当住宅(包括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按新版 《建规》第5.4.10条第3款:“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 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计算。当住宅设置在非住宅上部时,

住宅部分高度按新版《建规》附录A第A.0.1条计算,非住宅部分高度为室外地面至非 住宅部分的顶面面层高度。 6)当汽车库与其他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汽车库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根据汽车数量按 《汽车库规范》计算确定,其他功能的建筑按表3.5.2计算确定,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 量取二者的大值。当汽车库与住宅合建时,汽车库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根据汽车数量按 《汽车库规范》计算确定《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第7册 燃气与集中供热》,住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根据建筑高度按表3.5.2计算确定 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取二者的大值。 7)表3.5.2中未规定的建筑,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 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参照相似建筑确定。如单独建造的单层及多层餐饮建筑 按表3.5.2中的“商店”确定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学校单独建造的单层及多层非经营性 食堂,按表3.5.2中的“其他建筑”确定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5.3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 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一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 50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 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某些建筑物当室内设有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室内消火 栓设计流量可按表3.5.2适当减少的原则。 1)全保护是指建筑物室内设有一种或一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对建筑物的各个部位 (除楼梯间、屋顶水箱间等不需要设置喷头的部位和电器间等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进行 了全部保护。自动水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 2)符合3.5.3条的建筑物,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局部应用系统时,其室内消火 栓设计流量不应减少。 3)地下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可减少。

3.5.4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当为多层建筑时, 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宿舍、公寓确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公 共建筑确定。 【要点说明》明确了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公共建筑进行计算。

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城市交通隧道内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该数值是新版《建 规》12.2.2条第5款的规定值。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的三类城市交通隧道其长度不应 大于500m,隧道长度小于1000m的三类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均为10L/s。 城市交通隧道应为专门的交通隧道,包括设有公交站的城市交通隧道。 3.5.6地铁地下车站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区间隧道不应小于10L/s。 【要点说明】在确定地铁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时,按表3.3.2是根据地下建筑的体 积确定的,本条明确了地铁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即室内消火栓设 计流量不按表3.5.2的地下建筑进行查表确定。

3.6.1消防给水一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 土算,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取其最大者,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V=Vi+V? V2 = 3. 62q2it2: 二

【要点说明】火灾延续时间是指设计流量下的供水时间,是根据火灾统计资料、国民 经济水平和消防力量等情况综合权衡确定的。本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消火栓系统和固 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1)当一座高层公共建筑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使用功能时,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 表3.6.2公共建筑的高层综合楼取值,火灾延续时间3.0h。 2)当住宅与一种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表3.6.2 的公共建筑取值,火灾延续时间2.Oh。 3)当住宅与两种及以上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建筑高度大于24m时,消火栓 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表3.6.2公共建筑的高层综合楼取值,火灾延续时间3.0h。建筑高度 为建筑总高度,按新版《建规》附录A第A.0.1条计算。 4)表3.6.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 研楼和高级宾馆等”的火灾延续时间为3.0h,从字面上的表述对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 间有两种解读,第一种解读: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为3.0h;第 二种解读:高级宾馆(包括多层和高层)的火灾延续时间为3.Oh。以往规范:高层高级 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为3h;多层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为2.0h。即第一种解读比以往 规范的要求降低了,第二种解读比以往规范的要求提高了。考虑即使是多层高级宾馆,其 各种灯具和装饰材料多,可燃物品多,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宜按第二种解读执行, 即高级宾馆(包括多层和高层)的火灾延续时间取3.0h。 5)在确定建筑物是否按表3.6.2的公共建筑综合楼进行取值时,为本建筑物服务的 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含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不单列为一种使用功能。 6)医疗建筑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表3.6.2的其他公共建筑取值,包括门诊, 病房、医技、中心供应、医院行政办公合建的医疗建筑,火灾延续时间2.0h。 7)甲、乙、丙类仓库内大多储存着易燃易爆物品或大量可燃物品,其火灾燃烧时间 一般均较长,消防用水量较大,且扑救较困难。因此,甲、乙、丙类仓库、可燃气体储罐 采用3.0h;直径小于20m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采用4.0h;直径大于20m的甲、乙、 丙类液体储罐和发生火灾后难以扑救的液化石油气罐采用6.0h。

3.6.4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DB21∕T 3408-2021 辽宁省施工图建筑信息交付数据标准,不应 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水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内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确定原则: 采用等效替代原则,火灾延续时间应与保护部位的防火墙或防火分隔物耐火极限一致。 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至四级,防火墙一至四级的耐火极限均为3.0h,当在 防火墙上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水幕时,火灾延续时间应为3.0h。其他墙体耐火 极限见新版《建规》相关要求,其火灾延续时间应与墙体耐火极限一致。 2)根据新版《建规》6.2.1条:“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当剧场、影院等建筑的舞台口设置防护冷却水幕(或防 火分隔水幕)时,火灾延续时间应为3.0h。 3)根据《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I57一2000第8.1.3条:“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当舞台与后台(此后台指的是为舞台服务的附属 用房)的洞口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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