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OPA 0006-2020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评定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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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PA 0006-2020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评定规则.pdf简介:

T/AOPA 0006-2020《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评定规则》是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AOPA,Airplane Owners and Pilots Association of China)发布的一份行业标准。这份标准主要针对的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民用无人机(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UAV)驾驶员的资格认证和评估工作。它详细规定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培训、考试、飞行经历要求、资格证书颁发以及持续教育等方面的标准和流程。

该规则旨在确保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具有足够的知识、技能和安全意识,以安全、规范地操作无人机执行各种任务,包括但不限于航拍、农业喷洒、物流配送、科研监测等。它对于规范我国民用无人机市场、保障公众安全以及推动无人机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T/AOPA 0006-2020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评定规则.pdf部分内容预览:

符合的条件,以及权利和限制。 4.2接受委托考试的资格要求 4.2.1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得到委 托考试的初始批准: (1)按照办公室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委托考试的申请书; (2)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和课程等级; (3)申请人在申请委托考试当月之前,作为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 有人对拟申请委托考试的课程等级已连续保持3年以上; (4)在申请考试权之日前的3年内,该培训中心已经符合了下列要求: i)针对申请委托的训练课程,训练了500名以上学员,并已推荐这 些学员参加驾驶员合格证或者等级的考试; (ii)在驾驶员合格证或者等级的理论考试及实践考试中,有85%以上 的学员考试合格。这些考试应当由办公室委任的考试员实施。 4.2.2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保持委 托考试的持续有效: (1)按照办公室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考试权的更新申请; (2)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和课程等级; (3)申请人在申请更新考试权的月份之前,针对所对应的课程等级已 连续被委托考试达3年以上。 4.3权利 驾驶员培训中心可以依据办公室的授权,为完成被委托考试的训练课 程的学员按照考试标准及程序实施考试,并为其向办公室申请获取驾驶员 合格证和相应等级。 4.4限制和报告 驾驶员培训中心只能推荐完成被委托考试的训练课程的学员,在不参 加办公室组织的考试的情况下申请颁发驾驶员合格证和相应等级。推荐颁

发合格证和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4.1所推荐的学员为该培训中心被委托考试的训练课程的结业学 员; 4.4.2所推荐的学员完成了经认可的训练课程中的所有课目要求;对 于从按本规则批准的其他培训中心转入该培训中心的学员,如果符合下列 要求,可以认为其完成了该培训中心经认可的训练课程中的所有课目: (1)在原来培训中心所接受的实践飞行训练时间可以记入接收培训中 心课目所要求的实践飞行训练时间,但最多不能超过课程所要求总实践飞 行训练时间的一半; (2)完成了由接收培训中心实施的航空知识考试和熟练考试,用以确 定可承认的该学员的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水平; (3接收培训中心根据4.4.2(2)款所要求的考试确定的驾驶员经历 和航空知识水平应当记录在该学员的训练记录中; (4)申请确定其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水平的学员的驾驶员经历和航 空知识应当是从按本规则批准的驾驶员培训中心的按本规则认可的训练 课程中获得的; (5)接收的培训中心保存了一份学员在前一个受训培训中心所接受训 练的记录。 4.4.3被委托考试的驾驶员培训中心所实施的所有考试应当得到办 公室的批准,并且在范围、深度和难度上至少应当与按照《民用无人机驾 驶员合格评定规则》办公室组织进行的相应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相当。 4.4.4在下列情况下,被委托考试驾驶员培训中心不得实施理论考试 和实践考试: (1)该培训中心了解到或者有理由相信考试内容已经泄露: (2)该培训中心得到了办公室认为有理由相信或者已经知道考试存在 泄密情况的通知:

员合格证和等级。 5.3无人机要求 在飞行训练和单飞中使用的每架无人机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5.3.1一份起飞前和着陆前检查单; 5.3.2制造厂家提供的操作手册,或者给每个使用该无人机的学员配 备的操作手册; 5.3.3满足《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 备和标识要求的证明文件。 5.4限制 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的受训学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为 其颁发结业证书并推荐其申请驾驶员合格证和等级: (1)完成了驾驶员培训中心训练课程中规定的所有训练; (2)培训中心同意推荐该学员参加为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的 考试。 5.5飞行训练 5.5.1按照经认可的训练课程提供飞行训练的教学人员,应当持有相 应类别与级别等级的驾驶员合格证,并且应当符合该训练课程中规定的最 低资格要求,方可执行训练规范中的相应内容。 5.5.2学生驾驶员首次单飞应当得到教学人员的批准,而且在其实施 首次单飞时,该教学人员应在单飞的训练基地进行现场指导。 5.6训练质量 5.6.1驾驶员培训中心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的持有 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经认可的训练课程进行训练: (2)对于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训练质量应当符合《民 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评定规则》的要求

5.6.2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持本条5.6.1规定的训练 质量。 5.6.3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在办公室要求时SY/T 6829-2011 煤层气集输与处理运行规范标准,接受办 公室对其学员实施理论考试、实践考试、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5.6.4按照本条5.6.3的要求由办公室实施阶段检查或课程结束考试 时,如果学员尚未完成该训练课程的训练,则这些检查或者考试将根据该 培训中心经认可的训练课程中规定的标准进行。 5.6.5按照本条5.6.3的要求由办公室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时,如果 学员已经完成了该培训中心训练课程的训练,则将根据办公室认可的操作 范围实施考试。 5.7学员注册 5.7.1在学员注册参加经认可的训练课程规定的训练后,驾驶员培训 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学员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1)注册证。内容包括学员所注册的训练课程名称和注册日期: (2)训练大纲副本; (3)由培训中心编写的、包括设施与设备的使用和无人机的操作在内 的安全程序与措施相关手册副本,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i)培训中心要求的带飞和单飞最低天气标准; (ii)无人机的起动和滑行程序; (iii)防火措施和灭火程序: iv)在训练基地外未按计划着陆后的应急程序; (v)无人机的故障填写和批准重新投入使用的确定方式: (vi)无人机未使用时的安全保护; (vii)本场飞行和航线飞行所需燃油量(电量); (viii)空中和地面避免与其他航空器相撞的措施; (ix)最低高度限制和模拟应急着陆规定;

(x)指定练习区域的规定与使用方法。 (xi)无人机云系统使用说明。 5.7.2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月份建立并保存提供的 每一训练课程中注册人员的清单。 5.8结业证书 5.8.1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完成经认可的训练课程 的每一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5.8.2结业证书应当在学员完成其课程训练时颁发。结业证书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1)驾驶员培训中心名称和合格证编号; (2)接受结业证书的学员姓名和结业证书编号; (3)训练课程名称; (4)结业日期; (5)声明该学员已圆满完成经认可的训练课程的每一阶段训练,推荐 其参加为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进行的理论与实践考试。 5.9训练记录 5.9.1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注册于本培训中心经认 可的训练课程的学员建立并保持及时准确的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1)学员入学注册日期; (2)按时间顺序记录或按课程大纲顺序记录的该学员接受训练的课目 的记录,以及该学员所参加考试的名称和成绩; (3)结业日期、中止训练的日期或者转培训中心日期。 5.9.2要求在学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中保持的记录,不能完全替代 5.9.1的记录要求。 5.9.3当学员结业、中止训练或者转培训中心时,该学员的记录应当

由负责该课程的原培训中心证明。 5.9.4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从下列日期开始,保存本条 要求的每个学员的记录至少5年: (1)记录中所记录的从该课程结业的日期; (2)记录中所记录的中止该课程的日期; (3)转培训中心日期。 5.9.5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学员提出要求时向学员 提供其训练记录的复印件。 6.罚则 6.1警告和处罚 6.1.1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办公室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改正措施,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相应处罚: (1)违反本规则条款规定,拒绝办公室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 程中拒绝提供其临时合格证、合格证或手册和其他相关文件的; (2违反本规则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驾驶员培训中心共用一个主 业务办公室或者同时使用一个训练基地的; (3)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训练未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4)违反本规则规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不合格人员担任 教学组长的; (5)违反本规则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训练基地实施训练的: (6)违反本规则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无人机和设施与设备实 施训练的; (7)违反本规则规定,未进行相关记录的; (8)违反本规则规定,超越临时合格证、合格证课程等级实施训练的; (9违反本规则规定,使用未携带规定文件的无人机的。 6.1.2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有本条6.1.1(3)至(9)中所列行

为之一的,所完成的训练经历和记录,办公室不予承认。 6.1.3驾驶员培训中心相关人员未按训练规范履行训练职责,或者违 反本规则其他规定,办公室可以对培训中心处以警告或者相应处罚。 6.1.4按照本规则申请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并处于合格评定过程 中的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办公室可以终止其合格评定过程并且 在1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申请。 6.2吊扣和吊销合格证 6.2.1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办公室可以 衣照规定,吊扣其临时合格证、合格证1至6个月或者吊销其相关合格证 并且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1)违反本规则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驾 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的; (2)违反本规则规定,非法载运违禁物品的; (3违反本规则规定,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活动,情节严重的: (4)违反本规则规定,使用未经认可的训练课程实施训练的; (5)违反本规则规定,推荐未完成该培训中心经认可的训练课程的学 员参加考试的; (6)违反本规则规定,在不得实施考试的情形下实施考试的; (7)违反本规则规定,为未完成认可的训练课程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的; (8)违反本规则规定,不能保证训练质量的; (9)违反本规则规定,在培训、考试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b)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有本条6.2.1(4)所列行为的,所完 成的训练经历和记录,办公室不予承认:有6.2.1(5)或者(6)所列行为之 的,所进行的推荐和考试,办公室不予承认;有6.2.1(7)所列行为的, 所发的结业证书,办公室不予承认。

6.3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办理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违反法律和本规则 规定的,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规则规定的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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