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150-2011 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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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150-2011 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pdf部分内容预览:

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项且构成

第八条检察官分院按照辖区内检察人员编制数确定的同期培训 人数,分为三类: 一类,适用于全省(自治区)总编制在11000人及以上的检察 官分院,培训规模确定为500人; 二类,适用于全省(自治区)总编制在8000人至11000人之间 的检察官分院,培训规模确定为400人; 三类,适用于全省(自治区)总编制在8000人及以下的检察官 分院,培训规模确定为300人。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四个直辖市检察官分院的建设,可参 照二类标准执行。人员编制数不足3000人的省(自治区),可按照 150人规模、参照三类标准的人均面积指标执行。 第九条检察官分院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 部分组成。 第十条检察官分院的房屋建筑,分为教学用房、行政用房、生活 用房和辅助用房等。 (一)教学用房,包括各类教室、研讨室、报告厅、模拟审讯室、 模拟法庭、图书馆及体能训练馆等。 (二)行政用房,包括管理用房、会议室及档案室等。 (三)生活用房,包括宿舍、餐厅及文体场馆等。 (四)辅助用房,包括独立设置的变配电室、锅炉房、制冷机房、 消防泵房、门卫及库房等。 第十一条检察官分院的场地包括体育训练场地、停车场和绿化 用地等。 第十二条检察官分院的建筑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采 暖空调系统、建筑电气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

第八条检察官分院按照辖区内检察人员编制数确定的同期培训 人数,分为三类: 一类,适用于全省(自治区)总编制在11000人及以上的检察 官分院,培训规模确定为500人; 二类,适用于全省(自治区)总编制在8000人至11000人之间 的检察官分院,培训规模确定为400人; 三类,适用于全省(自治区)总编制在8000人及以下的检察官 分院,培训规模确定为300人。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四个直辖市检察官分院的建设,可参 照二类标准执行。人员编制数不足3000人的省(自治区),可按照 150人规模、参照三类标准的人均面积指标执行。 第九条检察官分院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 部分组成。 第十条检察官分院的房屋建筑,分为教学用房、行政用房、生活 用房和辅助用房等。 (一)教学用房,包括各类教室、研讨室、报告厅、模拟审讯室、 模拟法庭、图书馆及体能训练馆等。 (二)行政用房,包括管理用房、会议室及档案室等。 (三)生活用房,包括宿舍、餐厅及文体场馆等。 (四)辅助用房,包括独立设置的变配电室、锅炉房、制冷机房、 消防泵房、门卫及库房等。 第十一条检察官分院的场地包括体育训练场地、停车场和绿化 用地等。 第十二条检察官分院的建筑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采 暖空调系统、建筑电气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

第十三条检察官分院的房屋建筑GB/T 37814-2019标准下载,采用培训规模作为规划其建 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第十四条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控制 指标。

第十五条行政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控制 指标。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表1教学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表2行政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第十六条生活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3规定的控制 指标

表3生活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七条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4

表4辅助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第十八条以上四项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5规定的 控制指标。

四项房屋建筑人均面积指标一类为49.82m7人,二类为 50.37m²/人,三类为52.47m²/人;一类分院以500人、二类分院 以400人、三类分院以300人分别计算房屋建筑总面积。 检察官分院教学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和辅助用房的具体 内容和面积指标按照以上各类指标表确定。培训任务繁重、教育 资源集中、经济特别发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官分院,确需 突破本类建设标准的,可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报批。 第十九条检察官分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辖区内总编制人 数确定的培训规模,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类别,按照培训规 模乘以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培训工 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同期培训规模及地方财力可能适当降 低。

表5四项用房人均建筑总面积控制指标表

第二十一条检察官分院的场地,采用培训规模作为规划其面积 指标的基本参数。 第二十二条检察官分院按照规模的大小可分别设置一定规模的 体育训练场地,包括一个200m跑道的田径场、一个器械场和一定 数量的室外篮(排)球场和其他体育设施。体育训练场地面积指标 不应超过表6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6体育训练场地面积控制指标表

第二十三条检察官分院停车场地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7规定的 控制指标。

第二十三条检察官分院停车场地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7规定的 控制指标。

表7停车场面积控制指标

注:停车数量接照培训规

第二十四条检察官分院的绿化用地的面积指标一般应符合城市 规划要求,绿化率不应高于40%。

第二十五条检察官分院宜建多层,其建筑设计要简朴庄重,突出 检察文化特色与地域特色,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 全、抗震及无障碍设计等规定。 第二十六条检察官分院的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 设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检察官分院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检察官分院图书馆的建筑设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CJ38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检察官分院应有给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 标准。 第三十条检察官分院的排水、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严寒地区应配置采暖设施,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 宜配置采暖和空调设施。采暖地区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 系统。夏季需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采用分区或者集中空调系 统。 第三十二条检察官分院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 求,供电可靠。 第三十三条检察官分院的弱电系统应满足教学、管理、通信等业 务需求。 第三十四条为满足培训的需要,检察官分院各种教学用房、行政 用房和学员宿舍均应接入检察专线网,教室应安装音频、视频终 端,以实现远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

第二十五条检察官分院宜建多层鲁L13S11 管道与设备保温、防结露及电伴热,其建筑设计要简朴庄重,突出 检察文化特色与地域特色,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 全、抗震及无障碍设计等规定。 第二十六条检察官分院的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 设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检察官分院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检察官分院图书馆的建筑设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CJ38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检察官分院应有给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 标准。 第三十条检察官分院的排水、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严寒地区应配置采暖设施,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 宜配置采暖和空调设施。采暖地区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 系统。夏季需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采用分区或者集中空调系 统。 第三十二条检察官分院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 求,供电可靠。 第三十三条检察官分院的弱电系统应满足教学、管理、通信等业 务需求。 第三十四条为满足培训的需要,检察官分院各种教学用房、行政 用房和学员宿舍均应接人检察专线网,教室应安装音频、视频终 端,以实现远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

第五章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检察官分院的选址,综合考虑其特殊性质和用途,应 选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市政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点,避免建在工 业区、商业区、居民区等相互影响的地区。 第三十六条检察官分院的各项用房要合理分区,教学区与办公 区、生活区要相对独立。 第三十七条检察官分院建设应节约集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 积应根据当地城乡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与建筑密度进行测算。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

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

GB∕T 23453-2009 天然石灰石建筑板材第一章 总 则 (15)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项目构成 (19)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23) 第四章 场地面积指标 (31) 第五章 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33) 第六意 选址与建设用地 (36)

当地财力情况和培训工作实际需要,在进行规划建设时要坚持立 足当前、兼顾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建设的原则。立足当前是指各 地根据现有的经济状况和培训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兼顾发展 是指在规划用地、房屋设置时既要保证满足当前的需要,也要考虑 未来随着人员编制的增加及培训数量增加而预留一定发展的空 间;统筹规划是指在征地、规划、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做到统一安排, 现阶段一次投人建设有困难的,也要坚持“规划一步到位、计划分 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建设;科学建设是指在建设的过程中,充分体 现以人为本、人与环境相和谐的理念,要求科学、合理、有序地设计 各项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和行政用房。各类检察官分院的建设要 从当地的财力出发,因地制宜,利用当地现有的条件、设施和资源, 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使建成后的各检察官分院各项功能齐 全,经济适用。避免因盲目追求面积、档次,造成资源浪费。 第六条本条阐明了检察官分院与城乡规划、周围环境的协调一 致性。 检察官分院的建设是城乡规划建设的一部分,其选址和布局 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特征应尽 量与周围环境保持协调。 第七条本条阑明了本标准与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关 系。 检察官分院建设涉及城乡规划、环保卫生、供电、供水、信息通 信等多个方面的专业问题,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 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项目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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