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5-191-2020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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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15-191-2020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技术规范.pdf简介:

"DBJ/T15-191-2020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技术规范.pdf" 是一份由中国地方标准(DBJ)发布的技术规范文档。这份文档的全称可能是"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技术规程",其目的是为了指导和规范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检测和鉴定工作。它详细规定了地基基础的检查方法、程序、标准和要求,旨在确保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安全,预防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保障公共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寿命。这份规范适用于对已建成的建筑物进行地基基础性能评估和维护的情况。由于我是一个的,无法直接查看和解释PDF内容,建议您查阅该规范的全文以获取具体信息。

DBJ/T15-191-2020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技术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9.4.1基础裂缝应进行监测,宜同步对上部结构中明显的裂缝进行监测。 9.4.2裂缝可采用比例尺、小钢尺、游标卡尺、坐标方格网板定期量测宽度,也 可采用百分表、测缝计或传感器自动测记裂缝的变化。 9.4.3采用比例尺、小钢尺、游标卡尺定期量测裂缝宽度时应在裂缝最宽处和裂 缝未端镶嵌或埋入固定标志;采用裂缝宽度动态监测法监测裂缝宽度时,应将裂 缝宽度动态监测仪直接安装在被测裂缝处 9.4.4裂缝的监测部位应清洁、平整,量测精确不应大于0.1mm。 9.4.5对于数量较少、量测方便的裂缝,可通过采用比例尺、小钢尺、游标卡尺 等工具定期量测出的预理固定标志间距离监测裂缝的变化,也可通过坐标方格网 板定期读取的坐标差监测裂缝的变化,亦可通过百分表裂缝宽度动态监测仪上百 分表的读数监测裂缝的变化;对于面积较大、不方便量测的众多裂缝可采用测缝 计或传感器自动测记裂缝的变化。 9.4.6裂缝监测的周期应根据裂缝的变化速度确定,裂缝增速大时,应及时增加 观测次数。 9.4.7每次监测应绘出裂缝的位置、形态和尺寸,注明日期,并拍摄裂缝照片。 9.4.8裂缝深度的测量,可采用超声波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监测部位只有一个可测表面,估计的裂缝深度不大于基础厚度的一半且 不大于500mm时,可采用单面平测法。 2当监测部位有两个相互平行的测试表面时,可采用双面穿透斜测法。 9.4.9上部结构裂缝报警值可按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50497 的规定:即宽度累计值达到1.5~3mm,且有持续发展趋势。 9.4.10裂缝监测应提交以下成果资料: 1裂缝位置分布图。 2裂缝监测成果表。 3裂缝变化时间曲线图。 4分析结论与建设。

9.5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9.5.1既有建筑周边开挖基坑、施工降水、大面积堆载、开挖地下空间和桩基施 工时,应监测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宜预埋测斜管采用测斜仪观测各深度处水平位 移。

9.5.2测斜管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布置在既有建筑靠近环境变化一侧DB43/T 1483-2018标准下载,紧临建筑基础; 2水平间距宜为10m~20m。 .5.3测斜管的埋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埋设前应检查测斜管质量,测斜管连接时应保证上、下管段的导槽相互对

准、顺畅,各接头及管底应保证密封。 2埋设钻孔可用地质钻机钻成孔,垂直度偏差应在2%以内;钻孔应钻入稳定 土层不应少于5m,且应超过基础深度1.0m,测斜管和钻孔之间的孔隙应注浆填 充密实。 3测斜管埋设时应保持竖直,不得发生上浮、断裂、扭转;应有一对导槽的 方向与所需测量的位移方向保持一致。 9.5.4实测时测斜仪探头置入测斜管底后,应待探头接近管内温度时再量测。每 个监测点均应进行正、反两次测量。当以上部管口作为深层水平位移的起算点时, 每次监测均应测定管口坐标的变化并修正。 9.5.5深层水平位移的报警值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497中的规定取值。 9.5.6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应提交以下成果资料: 1深层水平位移位置平面分布图、各点位的部面图。 2深层水平位移监测成果表。 3深层水平位移变化曲线图。 4分析结论与建议。

9.6土体分层沉降监测

9.7.1既有建筑周边开挖基坑、施工降水、开挖地下空间等使地下水位明显变化 时,应监测地下水位。宜通过孔内设置水位管采用水位计进行量测。 9.7.2监测点宜紧邻建筑,沿建筑外围布置布设距宜为10m~30m。相邻建筑、重 要的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 9.7.3地下水位观测管的管底理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 下3m~5m。水位管底部应预留0.5m~1.0m的沉淀段,孔壁周围应设置滤水孔。 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埋置在所测的承压含水层中,且应采取有效的隔水措 施封堵承压水含水层顶部的管外缝隙,承压水层以上不得设滤水孔。 9.7.4水位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以水位管管口作为基准点,基准点高程应校核 2监测一段时间后,应对水位孔逐个进行抽水或灌水试验,根据其恢复至原 来水位的时间,判断工作的可靠性。 9.7.5监测应提交以下成果资料: 1监测点布置图。 2监测成果表。 3变化曲线图。 4分析结论与建议

9.8.1既有建筑周边进行打桩、强夯、压实、爆破等施工时,应实施振动监测。 9.8.2施工振动影响检测前,资料收集除应满足本标准第3.0.3条的要求外,尚应 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震源的类型、频率范围、分布情况。 2振源与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相对位置关系。 9.8.3振动测量仪器和数据处理方法中的参数应根据振源特性、频率范围、幅值、 动态范围、持续时间等选择。测量仪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 振动测量方法》GB10071的有关规定, 9.8.4施工振动检测时,地基基础检测点应结合上部结构统一布置,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在测量时间上避开公路、铁路、工厂等非被测振动源的干扰。 2地基基础的刚度中心应设置检测点,其他典型测点应设在基础上、底层主 要承重墙或柱的底部;室内底层地面上,室外0.5m以内振动敏感处的地面上应 设置检测点。 3检测施工振动对既有建筑群的影响时,振动检测点不应少于3个,近点应 布设在距离振源最近一侧的建筑群外,远点应布设在距离振源最远一侧的建筑群

外,近点和远点之间也应布置检测点。 9.8.5振动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灵敏度主轴方向应与检测方向一致。 2传感器附近应防止磁场干扰和局部振动。 3地面振动测量传感器应稳固安装在地面上。 9.8.6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参数响应宜采用现场测试法确定,当条件具备时,可 采用计算法和现场测试法综合确定。 9.8.7每个测点应同时检测径向、切向、垂向三个方向分量的振动参数,每个分 量的振动参数应记录一个时段施工振动全过程中的测点质点振动速度时程信号。 9.8.8应根据检测项目、目的、地基基础现状、场地条件和施工振动的速度综合 确定检测数量、位置及测量仪器参数。 9.8.9施工振动的数据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振动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影响应分别选取每个分量的最大质点速 度作为一个时段施工振动全过程中的三个方向的质点极值速度,并连续检测3 个阶段施工振动的施工过程,取其质点极值速度平均值作为本次测试振动速度 值。 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容许振动应以基础上最大动应力为控制标准,计算容 纤振动速度峰值, 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振动速度时域信号测试应取一个竖向和两个水平主 轴方同,评价指标应取三者峰值的最大值及其对应的振动频率。 9.8.10爆破振动的安全允许基础质点振动速度峰值和主振频率可按现行国家标 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相关规定确定。施工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范围可 依据检测结果确定。 用次州

9.8.11监测应提交以下成果资料!

1监测点布置图。 2监测成果表。 3各个方向的振动加速度、振速和振频与时间关系曲线。 4分析结论与建议

10.1.1既有建筑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 1环境变化导致地基基础安全状况发生改变时; 2因地震、地质灾害等引发损害; 3对地基基础安全性有疑问或已出现影响安全性的迹象时; 4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荷载发生改变时; 5地基发生异常沉降变形时; 6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7建筑物改造前进行结构安全鉴定时; 8其他有安全性鉴定需求时。 0.1.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依据建筑基础类型,对地基基 趋势做出科学评判

10.2 地基基础鉴定

10.2.1地基基础鉴定前DB53/T 951-2019标准下载,委托方应向鉴定单位提供建筑地基基础鉴定所需要的工 程技术资料: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场地及周边地下管线探测报告及布置图: 3周围环境改变的情况说明; 4建筑物基础和上部结构设计图和施工图; 5构件截面及配筋图: 6荷载取值及设计计算书; 7建筑物使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8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10.2.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开展下列工作: 1现场鉴定前应研究相关设计图纸及文件资料; 2调查基础形式、荷载分布、不良地基土构成、气象资料、地下水位及地下 空间结构等: 3调查周围环境因素的变化及对既有建筑的影响:

4查明建筑场地溶洞、土洞分布、潜在的滑移面、软弱下卧层等地基不稳定 因素; 5调查地基是否受到化学腐蚀; 6必要时进行专项勘察; 7进行场地原位试验; 8进行基础开挖,检测和复检设计条数; 9基础裂缝、建筑物裂缝及沉降与变形量测; 10基础完整性及承载力检测等。 11根据检测结果建模分析,计算和评价。

10.3评定方法和分级标准

10.3.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承载力安全性鉴定应包括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两个分 项。 10.3.2建筑地基基础安全性评定应采用分项划分类别、综合评定级别的方式进 行。 1地基基础分项类别:划分为甲、乙、丙、丁4个类别。 2地基基础综合级别:评定为I、II、III、IV4个级别。 3根据分项评定结果,确定综合鉴定等级 10.3.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安全性级别评价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建筑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分级标准

10.3.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安全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地基基础安全性指标全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或分项指标级别(承载力 和变形全部满足)全部为甲,且不存在任何安全性隐患,其安全性等级可评定为 级公司办公楼设计(含建筑图,结构图等)

2地基基础安全性指标基本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分项指标级别(承载力满足, 变形超过规范要求)最低为乙,宜对某些因素加以控制,其安全性等级可评定为I 级。 3地基基础安全性指标明显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或分项指标级别(承载 力不足)最低为丙,或已存在相应的迹象,应采取补强、加固等处理措施,其安 全性等级可评定为I级。 4地基基础安全性指标严重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限定值或分项指标级别(承 我和和变形都不满足,变形结构损伤明显)低于丁级,或基础等已出现明显破损 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加固处理或弃用,其安全性等级可评定为IV级,

10.4地基基础安全性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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