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80-2017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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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80-2017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pdf简介:

"建标 180-2017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全称为《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是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一项关于城市社区在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为居民提供临时安全避难的场所建设的技术性指导标准。该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和管理,以保障在灾害发生时,居民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庇护,减少伤亡。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规模、布局、设施设备、功能分区、疏散通道、照明、通风、卫生、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应急设施的配备和管理方法。它不仅考虑了建筑物的物理结构,还强调了人性化设计,如考虑到特殊人群的需求,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

总的来说,"建标 180-2017"是城市社区应急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技术标准,对于提升城市社区的灾害防范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标 180-2017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第十五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城市居住区 规划,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应选择地势较高、平坦、开阔、地质稳定、易于排水、适宜搭 建帐篷的场地; 二、应避开周围的地质灾害隐患和易燃易爆危险源; 三、应选择利于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地段; 四、应选择便于应急供水、应急供电等设施接人的地段。 第十六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优先选择社区花园、社区广 场、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建设,并应符合避难场 地和避难建筑的要求。 第十七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第十八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有两条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 全通道与外部相通,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4m

第十九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避难场地与避难建筑面积托 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面积指标表

注:1表列避难场地面积与社区规划人口或常住人口相对应,并按1m²/人确定, 人口数在范围中间者采用插值法计算。 2人口数在范围中间者JC∕T 2311-2015 非金属密封材料用压缩回弹试验机,避难建筑面积采用插值法计算。 3避难建筑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8计算。 二十条避难场地各功能区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

注:1表列避难场地面积与社区规划人口或常住人口相对应,并按1m2/ 佣定 人口数在范围中间者采用插值法计算。 2人口数在范围中间者,避难建筑面积采用插值法计算。 3避难建筑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8计算。 二十条避难场地各功能区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

3避难建筑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8计算。 第二土条避难场地各功能区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应急避难场地面积指标表(m²/人)

注:1表中避难场地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总使用面积 范围内适当调整。 2应急避难休息区包括每个避难休息区之间的人行通道面积

第二十一条避难建筑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宜符合表4 的规定。

佳建筑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要在总使用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需要减少用房类别

第五章·场地、建筑与设方

第二十二条避难场地宜根据社区规划人口或常住人口数划分若 于应急避难休息区,每个避难休息区人数不宜大于2000人,且每 个避难休息区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3m的人行通道作为缓冲区 进行分隔。 第二十三条避难场地的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物资分发区和应 急管理区宜设置在硬质地面上。 第二十四条.避难建筑宜为低层建筑。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合建 时,避难休息室和医疗救护室应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并应符合无障 碍设计要求。 第二十五条避难建筑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其抗震设防标准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六条避难建筑的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有关安全出 口的数量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 定。 第二十七条避难场地应配置给水接人管,给水接入管应与市政 供水管连接。 第二十八条避难场地宜结合现有生活污水排水设施设置应急厕 所,配置污水管并与市政污水管连接,无条件连接的可设置污水存 放池。位数量宜按2个干人设置,必要时也可增加移动式简易 厕所。 第二十九条避难场地和避难建筑的供电电源应优先利用周边建 筑的供电电源,也可设置专用的户外预装式变电站。供电容量应 满足各功能区照明和设备运行的需求。 第三十条一类和二类避难场地宜就近设置专用的配电柜(箱), 配电柜(箱)应采取抗震、防雨水、防晒、防冻、防电击等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前期可参照表5的指标 估算建设投资,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 管理的原则调整。

表5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投资

注:1单位造价指标仅包括建安费用。避难场地的造价包括避难场地内应急供 电、给排水管线敷设、功能区(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物资分发区和应急管 理区)场地硬化、应急厕所建造、各类应急避难标识制作等费用,不含土石 方、绿化等费用。 2综合造价指标除单位造价指标外,还包括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工 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 3本表估算指标系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一预算定额》(2012)计 取的同类工程造价指标以及2014年~2015年北京地区的设备、材料、劳动 力价格测算。各地工程应按照当地相应工程造价进行测算。 三十五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建筑建设前期可参照表6的指标 算建设工期。

表6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建筑建设工期

主:1工期参照《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工期包括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全部工 程内容。 2·工期定额按照全国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由于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 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

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变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DB13(J)/T 105-2017标准下载,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建标180—2017

第一章 总 则 15)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19)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23) 第四章 面积指标 (25) 第五章 场地、建筑与设施 (29) 第六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3)

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由相互依赖的空间组成,承担和发挥 社区防灾救灾的功能,应具有功能良好的社区空间结构和完善的 土区防灾救灾设施,以满足灾前、灾时和灾后各阶段的防灾救灾工 作。考虑到社区规模和各地实际情况,分别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 应急避难场所。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也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 定执行,并以满足防灾减灾需要、保障社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及基本 的避难生存为原则。 当前,我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对于既有 社区,受条件、空间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可利用的空间,按照本 建设标准要求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当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不能满 足社区人员需要时,则应利用周边的应急避难场所。 第四条本条阐明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 要求。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灾、抗 灾、避灾、救灾相结合”的方针。 根据避难需求分析,城市社区在临灾时需要为社区居民提供 一些就近避难的场所,尤其要增强高层住宅密集社区应对突发事 件的救助能力,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存。 避难场所通常是与开散空间或公共设施共同利用,单纯避难 功能的场所很少,因此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平灾结合、就 近避难”的原则。避难场所建设中平灾结合是其核心。避难场所 建设除需要满足避难功能要求外,还需要充分保留应急避难场所 平时状态下的使用功能。通过应急设施与平时设施的共享,合理 有效、节约利用资源,做到平时功能和灾时功能的共容。由于社区 避难场所主要是利用社区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这些公共空间和 公共设施平时具有教育、文化活动、健身、休闲等功能,灾时具有医 疗救护和救灾物质保障等功能才转为避难人员避难使用。因此: 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必须同时兼顾这两种功能,实现两者之间的转 换,保证平时和灾时都可以使用。

防空需要,也满足了一定救灾应急的需要。但由于人防工程功能 性质不同,不能代替本建设标准的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 第七条本条明确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中应注意的问 题。 鉴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多、设施建设涉及范围广,为整合 资源JG∕T 535-2017 建筑用柔性薄膜光伏组件,避免资源浪费,提高使用效益,本建设标准强调在社区公共 服务设施项目建设中,应统筹安排,发挥社区服务的综合效益,提 高服务能力。 第八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及定额的关系。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将居住 区分为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相应的居住户数和人口规模见附表1。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模一般属于居任小区和组团的规 漠范畴,范围在1km²之内,与居委会、社区管理衔接,便于平时的 准护和灾时、灾后的使用管理。 可以看出统计年鉴和规范的规定基本一致。其中,5000人以 下及10000人15000人的社区在全部社区中占很大的比例。本 建设标准以3000人~4999人作为建设规模起点(三类)。考虑到 5000人~15000人这区间跨度太大,故拆分为5000人~9999 人(为二类)和10000人~15000人(为一类)两个区间。对于低于 3000人的城市社区,从土地利用上不经济,一般不考虑建设应急 避难场所,可利用城市公用应急避难场所,如若建设可参照三类面 积指标要求。超过15000人的社区,考虑到应急避难场所的服务 半径,应参照相近类别的面积指标要求分点进行应急避难场所 建设。 当需要救助的人员超过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容纳的人数时,则 应利用上一级的应急避难场所,将需要救助的人员转移至上一级 的应急避难场所。 第十一条本条明确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项目构成。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可选择场地和建筑工程,并应配置应 急避难所需的应急设施。 避难场地是可供应急避难或临时搭建帐篷和临时服务设施的 空旷场地。 避难建筑是为老弱病残孕及受伤等避难人员提供宿住或休息 和其他应急保障及使用功能的建筑。 应急设施是避难场所内配置的用于保障避难人员生存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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