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建[2020]240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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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 《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已 经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第2次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 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 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住建部《工作细则》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 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下同)等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与抽查,不适用于住宅室 内为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 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时,可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装修材料和消 防产品检测、消防测绘、现场评定等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部门不得与建设单位委托同一家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对出具的意见或报 告负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 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 任。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应当加强对涉及 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监管,督促各方主体整改涉及 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问题。 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和技术服务,不得违 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 “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 第七条未批先建等历史遗留项目补办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手续的,可以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执 行。

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 设计审查: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 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总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装机容量300MW 及以上且水库总库容1亿m3及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包括 抽水蓄能电站),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 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 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申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 防灾指挥调度楼、户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 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 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九条前条所称“总建筑面积”是指单次申报时,同 一项所列场所在同一单体建筑内建筑面积的总和。属于以下 情形之一的,建筑面积不叠加计算: (一)同一单体建筑内的不同场所分属不同项的。 (二)同一单体建筑内的不同场所属于同一项,但分属 不同的社会单位,且分布在不同防火分区的。 (三)同一场所分布在不同单体建筑内的。 第十条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扩建、改建时,其扩建、改 建部分纳入消防设计审查范围。 第十一条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扩建、改建时,扩建后整

体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其扩建部分纳入消防设计审查范围;改 建部分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其改建部分纳入消防设计审查范围。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政府采购名录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其出具的消防专项审查合格意见和审查报告 乍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第十三条属于既有建筑扩建、改建的特殊建设工程申请消 防设计技术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满足设计要求的相应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 盖单位公章; (二)满足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三)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四)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 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复核意见(涉及建筑顶部加层、建筑内部 夹层或所在建筑结构体系、荷载改变时提供); (五)所在既有建筑使用性质相关证明文件及改建工程的建 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学盖章的“未改变使用性质承诺书”(仅 涉及改建工程未改变使用性质时提供)。 涉及建筑顶部加层、建筑主体投影线范围外扩建,或涉及工 业、住宅使用性质变更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涉及 商业(含商办)内部改建的,可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第十四条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审请办理消 防设计审查的,专家评审应当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前完成,专家

评审意见作为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依据。未通过专家评审 的,不子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属于新建的特殊建设工程应按照施工图审 查机构通过施工图联审系统正式受理时的现行消防技术标 准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属于《暂行规定》明确的需要进 行专家评审的,可以按专家评审时确定的消防技术标准执 行,鼓励采用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属于既有建筑扩建、改建的特殊建设工程原 则上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属于 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原消防技术标准,鼓励采用现行 消防技术标准: (一)不改变原建筑主体结构和建筑防火分类、不属于 建筑整体使用功能变更,且根据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不属于大类之间使用性质变更 的扩建、改建工程,除扩建、改建区域的建筑平面、建筑材 料、安全疏散和新增消防设施外的消防设计。 (二)不改变使用功能且仅涉及吊顶、墙面、地面装饰 装修的既有建筑改建工程,除装饰装修区域的建筑材料、安 全蔬散外的消防设计。 (三)已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且尚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 建设工程,不涉及主体结构改变或大类之间使用性质变更的 局部设计变更

第十七条对甲请人提出的消防设计审查甲请,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窗口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审报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应 予以退件,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审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五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 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审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审请人按照要求 补正全部审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第十八条经纳入本市政府采购名录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消 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的,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施工图消防专项审查合格意 见和审查报告,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 见。 第十九条超出纳入本市政府采购名录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审查资质范围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 委托国内具备相应能力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 查,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严禁违反规定,采用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等方 式规避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采用特殊消防设 计专家评审等方式规避国家现行标准执行的,依法从严查处。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不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

制性条款规定的内容进行消防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 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失实的,对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 机构依法从严查处,并纳入信用监管

JC∕T 2148-2012 硅酸镓镧压电晶体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二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 计审查意见,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工程 俊工验收消防查验,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 告》(附件1)。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升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 可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检测。受委托的消防 设施检测机构,应当符合应急管理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 业条件》(应急【2019]88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消防设施检测规范和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等,出具结论意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 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峻工验收报告(含合格的消防查验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工图纸:

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 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 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 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第二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开展现场评定过 程中,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弄虚作假, 与实际不符的,或抽查发现有评定结论不合格的,应当责令 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再审请复查。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复查时应对原抽查涉及单位工程不合格 的大项按照2倍的抽样数量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依法依 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 消防验收按原审查时适用的规范执行

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一条除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 设单位审请施工许可或者审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 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并应当在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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