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8年版)(阜阳市城乡规划局2019年1月).pdf

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8年版)(阜阳市城乡规划局2019年1月).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3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49957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8年版)(阜阳市城乡规划局2019年1月).pdf简介:

,作为一个的,我无法直接查看或解析PDF文件内容。"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8年版)"是由阜阳市城乡规划局在2019年1月发布的文件,它很可能是一部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法规或指导文件。这类文件通常会详细规定城市空间布局、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定,旨在指导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以实现城市的有序发展和可持续性。

该通则可能涵盖了对阜阳市城市空间的细致划分,对各类功能区的规划要求,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公共设施区等,以及对建筑设计、环境影响、交通组织等方面的控制规则。如果你需要详细了解具体内容,建议直接查看或咨询相关文件管理部门。

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8年版)(阜阳市城乡规划局2019年1月).pdf部分内容预览:

场馆、文化艺术、幼托、各项市政设施以及特殊用地等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③对于城中村、棚户区、旧区更新等改造地区,应进行专题研究,在充分考虑拆迁安置、补偿合理、 居民意愿、经济相对平衡等因素基础上,综合研究确定容积率。 三、人口容量控制 人口容量是管理单元规划居住人口的上限值,是城市人口规模在 管理单元上的分解和落实,是管理单元内落实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 套规模的依据,规划确定的管理单元的居住人口规模原则上不应突破 或较大幅度减少。 在升发过程中,管理单元内某地块的人口规模突破或少于规划图 则规定时,应对管理单元内其他地块的人口规模进行调整,须使该管 理单元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图则规定的范围内,实行人口总量的动态 平衡。 3.4配套设施控制 一、总体要求 ①新区建设应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原则按规范 要求进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旧区改造必须以旧城区原有公共服务设 施项目为基础,增补缺项,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②居住区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 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 依照其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宜集中 布局、联合建设。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相关标准配套建设,另有规定 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育设施 居住管理单元应配套的教育设施:幼儿园、小学、初中。非居住

单元中兼有部分居住用地的,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配建相应规模的 幼儿园。 ①幼儿园配建标准 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40人/千人。规划独立新建幼儿园按照 规范确定规模,不宜小于6班,以9~15班为宜。 ②小学配建标准 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80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2 平方米。 ③初中配建标准 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40人/千人;生均用地不小于25平方米。 三、卫生服务设施 每个居住管理单元至少设置1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 少于1700平方米。 四、文体设施 ①每个居住管理单元至少设置1处单元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 不少于3000平方米。 ②新建居住街坊应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 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套体育设施, 五、养老设施 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 施,养老服务设施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配建。新建 居住街坊养老服务设施应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的标准在一楼配套 建设。

应的建设要求。 ②黄线的调整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 高变化等确需调整的,应符合《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城市蓝线 ①蓝线的划定 城市地表水体的位置、面积、水位(内河)控制标高、断面形式 护坡(驳岸)形式为强制性内容,规划新增景观水体的边界可以作为 引导性内容,其他水体的边界为强制性内容。 ②蓝线的管控 A颍河、泉河蓝线单独划定,根据《安徽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颖河蓝线控制范围为河道堤防背水侧坡脚外20米,泉河为10米。 B城市河道等级按三级进行管控,其中颍河、泉河为一级。 ③蓝线的调整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 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四、城市紫线 ①紫线的划定 管理单元中,应标出城市紫线的具体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作为规划强制性内容。 ②紫线的管控 规划建设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应符合阜阳 市相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及城市风貌等管控要求,

③紫线的调整 城市紫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 要,确需调整的,应符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1总体要求 一、在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 通风、消防、防灾、管线理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保护等要求确定。 二、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提供目照分析结果,并对 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日照分析规则详见附录B。 4.2建筑日照标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李日照,规划建设 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 内新建住宅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目1小时的标准。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 标准。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 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 的活动面积处在冬至日日照3小时阴影线之外。 四、经规划审核的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 院、疗养院平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普通教室应能获得冬至 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4.3日照分析规定及要求

一、日照分析范围及界线的规定 ①拟建建筑周边有现状建筑且有目照要求的: A拟建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的: 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28倍,最大不超过 150米。 B拟建建筑南侧有现状建筑的: 对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最大不超过150米。 C拟建建筑东侧、西侧有现状建筑的: 对东侧、西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倍,最大不超 过100米。 ②拟建建筑周边尚未建设且有日照要求的: A尚未建设用地位于拟建建筑北侧的: 1)尚未建设用地与拟建建筑用地毗连的: 尚未建设的建筑退地界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住宅建 筑大寒日日照标准要求。 2)尚未建设用地与拟建建筑用地之间有道路的: 道路宽度不满足目照间距的:尚未建设的建筑退道路中心线12 米作为目照分析的界线,满足住宅建筑大寒日日照标准要求。 道路宽度满足日照间距的:尚未建设的建筑退让参照多层建筑退 让该道路红线的距离作为目照分析的界线,满足住宅建筑大寒目日照 标准要求。 B尚未建设用地位于拟建建筑东侧、西侧的:

采用镜像布置或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布置进行日照叠加分析 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倍,最大不超过100米

采用镜像布置或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布置进行日照叠加分析,分析 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倍,最大不超过100米。 二、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等的规定 相邻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 三、内部自我遮挡的规定 对因特殊原因,居住区内因自我遮挡,造成个别住户不能满足 照要求的,应严格控制总量。 500户以下的居住区不得超过2%;500~1000户的居住区不得超 过1.5%(不足10户的按10户核算);1000户以上的居住区不得超过 1%(不足15户的按15户核算)。 建设单位应在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销售 时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否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地形高差的规定 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应将其地形高差纳入日照分析。 4.4视觉卫生(建筑正向重叠10米及以上的) 一、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考虑视觉卫生要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前提 下,同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①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建筑间距均不应小于9米。 ②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A平行布置时: 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多层

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6米。 2)朝向为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多层住宅 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3米。 B垂直布置时: 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3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 间距按16米控制。 ③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A平行布置时: 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高层 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 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1层及以下的,间距不应小于24米: 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2~18层(含12层和18层),间距不应小 于30米; 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9层及以上的,间距不应小于40米,同时 应满足下列要求: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10~30米(含10米)的,间 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 (含30米)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5倍;建筑正向重 叠长度大于等于40米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 2)朝向为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 平行布置时: 11层及以下的地上建筑不应小于24米; 12层及以上的地上建筑不应小于30米。 B 垂直布置时:

1)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工型或一型),间距不应小于 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应小于24米。 2)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上型或一型),间距不应小于 遮挡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应小于16米。 3)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 制。 ④高层住宅、多层住宅、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 A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B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C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间距执行; D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③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A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B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 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JC∕T 1038-2007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用胀圆机,适当加大间距 二、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①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南侧,其间距按住宅间 距执行。 ②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北侧 A平行布置时: 1)低层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间距按防火间距规定控制。 2)多层非住宅建筑与低层住宅间距不应小于9米;与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间距不应小于16米,

3)高层非住宅建筑与低层住宅间距不应小于9米;与多层住宅 间距不应小于16米;与高层住宅间距不应小于24米。 B垂直布置时: 建筑间距按防火间距规定控制。 ③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东西侧,按防火间距规 定控制。 ④非住宅建筑为2层及以下开团所或配电房时(建筑高度小于12 米),按照低层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③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垂直贴建时,必须满足住宅建筑规定目 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非住宅建筑墙面距离住宅建筑 窗户水平方向8米范围内不得开窗。 三、非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非住宅建筑间距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兼顾视觉卫生的要求。 四、含住宅的综合楼的间距 受遮挡含住宅的综合楼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住宅的建筑间距执 行,受遮挡部分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可扣除非住宅部分层高度 但扣除后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6米

一、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道路红线、城市蓝线、绿线、紫 线等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分析、文物保护、风景区、市政管线(管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