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第七篇 结构鉴定和加固.pdf

1.7第七篇 结构鉴定和加固.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4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48046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1.7第七篇 结构鉴定和加固.pdf简介:

1.7第七篇 结构鉴定和加固.pdf部分内容预览:

5.3.6.1增设的圈梁在阳台、楼梯间等圈梁标高变换处,应有局部加强措施;变形缝两侧 的圈梁应分别闭合; 5.3.6.2增设的圈梁应与墙体可靠连接; 5.3.6.3加固后,圈梁布置和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应取1.0。 5.3.6.4代替内墙圈梁的钢拉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每开间均有横墙时应至少隔开问采用2根直径为12mm的钢筋,多开问有横墙时 在横墙两侧的钢拉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 (2)沿内纵墙端部布置的钢拉杆长度不得小于两开间;沿横墙布置的钢拉杆两端应锚人 外加柱、圈梁内或与原墙体锚固,但不得直接锚固在外廊柱头上;单面走廊的钢拉杆在走廊 两侧墙体上都应锚固; (4)钢拉杆在原墙体锚固时,应采用钢垫板,拉杆端部应加焊相应的螺栓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一98

6.1.2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

6.1.2.1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JC∕T 850-2009 水泥用铁质原料化学分析方法,且当过下一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的20%时应同时增强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 6.1.2.2抗震加固时可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主要提高框架抗震承载力、主要增 强框架变形能力或改变结构体系而不加固框架的方案。 6.1.2.3加固后的框架应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强梁弱柱。 6.1.3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计算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 系数,应根据加固后的实际情况计算和取值

6.3.1.2抗震墙或翼墙墙体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墙厚不宜小于140mm;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15%。 6.3.1.3增设抗震墙后按框架一抗震墙结构进行抗震分析,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均 应乘以折减系数0.85。加固后抗震墙之间楼、屋盖长宽比的局部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

6.3.2当用钢构套加固框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2当用钢构套加固框架时,应符合下列

6.3.2.1钢构套加固梁时,角钢两端应与

钢构套加固柱时角钢到楼板处应凿洞穿过上下煌接:顶层的角钢应与屋面板可

靠连接,底层的角钢应与基础锚固。 6.3.2.3钢构套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缀板间距不应大于单肢角钢的截面回转半径的40倍,且不应大于400mm; (2)钢构套与梁柱混凝土之间应采用粘结料粘结。 6.3.2.4加固后,梁柱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加固后,角钢可按纵向钢筋,钢缀板可按箍筋进行计算,其材料强度应乘以折减 系数0.8; (3)柱加固后的现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角钢作为纵向钢筋计算,材料强度应乘以折减 系数0.7; (4)柱加固后的现有斜截面受剪承载力,钢缀板作为箍筋计算,材料强度应乘以折减系 数1.7。

当采用钢筋混凝士套加固梁柱时,应符合

6.3.3.2钢筋混键土套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柱套的纵向钢筋遇到楼板时,应凿洞穿过上下连接,其根部应伸入基础并满足锚固 要求,其顶部应在屋面板处封顶锚固;梁套的纵向钢筋应与柱可靠连接; 6.3.3.3加固后的梁柱可作为整体构件进行抗震验算,但新增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应乘 以折减系数0.85。加固后,梁柱箍筋、轴压比等的体系影响系数取1.0。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一98

3.4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

7.1.2.1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且当大于下一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 数的20%时,应同时增强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 7.1.2.2加固后的框架不得形成短柱或强梁弱柱。 7.1.3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计算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 数,应根据加固后的实际情况计算和取值。

7.3.2.1壁柱应从底层设起,沿砖柱(墙垛)全高贯通。

7.3.2.2壁柱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

(2)壁柱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36000m²,内壁柱的截面宽度应大于相连的梁宽

(3)壁柱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在楼、屋盖标高上下各500mm范围内,箍筋 间距不应大于100mm;内外壁柱间沿柱高度每隔600mm,应拉通一道箍筋; (4)壁柱在楼,屋盖处应与圈梁或楼,屋盖拉结; (6)壁柱应做基础,埋深与外墙基础不同时,不得小于冻结深度。 7.3.3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加固楼盖时,现浇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钢筋直径不应小 于6mm,其间距不应大于300mm。

7.3.3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加固楼盖时,现浇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钢筋直径不应小 于 6mm,其间距不应大于 300mm。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一98

9.1.2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抗震加固时,加固方案应有利于砖柱(墙垛)抗震承载力的 提高、屋盖整体性的加强和结构布置上不利因素的消除。

9.3.2.1采用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砖墙时,应在砖墙两面相对位置设置,同时内外壁柱 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腹杆拉结。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砖柱(墙垛)时,应在砖柱(墙垛) 周围增设钢筋混凝土套,套遇到砖墙时,应设钢筋混凝土腹杆拉结。 9.3.2.2壁柱和套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壁柱应在柱两侧对称布置; (3)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钢筋与砌体表面的净 距不应小于5mm;钢筋的上端应与柱顶的垫块连接,下端应锚固在基础内; (4)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0.2倍,间距不应大于400mm且不应大于纵向 钢筋直径的20倍,在距柱顶和柱脚的500mm范围内,其问距应加密;当柱一侧的纵向钢筋多 于4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或拉结筋; (6)壁柱或套应设基础。基础的横截面面积不得小于壁柱截面面积的一倍,并应与原基 础可靠连接。 9.3.2.3采用壁柱或套加固后,可按组合砖柱进行抗震验算,但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 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85

9.3.3增设钢构套加固砖柱(墙垛),应符合下列要求:

9.3.3.1钢构套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

(1)纵向角钢应紧贴砖砌体,下端应伸入刚性地坪下200mm,上端应与柱顶垫块连 (2)横向缀板或系杆的问距不应大于纵向单肢角钢的最小截面回转半径的40倍,

口变截面处,问距应力

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5.2古建筑本结构的构造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除应按所发现的问题遂项进行加固外

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体型高大、内部空旷或结构特殊的古建筑木结构,均应采取整体加固措施。 二、对截面抗震验算不合格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减载,加固和必要的防震措施。 三、对抗震变形验算不合格的部位,应加设支顶等提高其刚度。若有困难,也应加临时 支顶,但应与其他部位刚度相当。

6.3.3修复或更换承重构件的木材,其材质要求应与原件相同。

一、原木或方木构件,包括梁枋、柱、標、橡等,不应大于20%; 为便于测定原木和方木的含水率,可采用按表层检测的方法,但其表层20mm深处的含水 率不应大于16%。 二、板材、斗拱及各种小木作,不应大于当地的木材平衡含水率。 6.3.5修复古建筑木结构构件使用的胶粘剂,应保证胶缝强度不低于被胶合木材的顺纹抗剪 和横纹抗拉强度。胶粘剂的耐水性及耐久性,应与木构件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 6.4.1古建筑木结构在维修、加固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结构验算: 一、有过度变形或产生局部破坏现象的构件和节点。 二、维修、加固后荷载、受力条件有改变的结构和节点。 三、重要承重结构的加固方案。 四、需由构架本身承受水平荷载的元墙木构架建筑: 6.4.2验算古建筑木结构时,其木材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乘以结构重要性系数0.9;有特殊要求者另定。 二、对外观已显著变形或木质已老化的构件,尚应乘以表6.4.2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和木 质老化影响的调整系数。 三、对仅以恒载作用验算的构件,尚应乘以调整系数。

二、维修、加固后荷载、受力条件有改变的结构和节点。 三、重要承重结构的加固方案。 四、需由构架本身承受水平荷载的元墙木构架建筑: 6.4.2验算古建筑木结构时,其木材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乘以结构重要性系数0.9;有特殊要求者另定。 二、对外观已显著变形或木质已老化的构件,尚应乘以表6.4.2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和木 质老化影响的调整系数。 三、对仅以恒载作用验算的构件,尚应乘以调整系数。

XJJ 109-2019 自保温砌块应用技术标准6.4.2验算古建筑木结构时其木材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乘以结构重要性系数0.9;有特殊要求者另定。 二、对外观已显著变形或木质已老化的构件,尚应乘以表6.4.2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和木 质老化影响的调整系数。

6.4.3梁、柱构件应验算其承载能力,并应遵守下列规定目

6.4.3梁、柱构件应验算其承载能力,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梁过度弯曲时,梁的有效跨度应按支座与梁的实际接触情况确定,并应考虑支座 专力偏心对支承构件受力的影响。 二、柱应按两端铰接计算,计算长度取侧向支承间的距离,对截面尺寸有变化的柱可按 中间截面尺寸验算稳定。 三、若原有构件已部分缺损或腐朽,应按剩余的截面进行验算。

6.5.7对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应符合

6.5.7对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GB 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固方案不得改变原来的受力体系。 二、对原来结构和构造的固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对所增设的连接件应 设法加以隐蔽。 三、对本应拆换的梁枋、柱、当其文物价值较高而心须保留时,可另加支柱,但另加 的支柱应能易于识别。 四、对任何整体加固措施,木构架中原有的连接件,包括橡、襟和构架间的连接件, 应全部保留。若有短缺时,应重新补齐。 五、加固所用材料的耐久性,不应低于原有结构材料的耐久性。 6.6.3对柱的受力裂缝和继续开展的斜裂缝,必须进行强度验算,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 固措施或更换新柱。 6.7.3当梁枋构件的挠度超过规定的限值或发现有断裂迹象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在梁枋下面支顶立柱。 二、更换构件。 三、若条件充允许,可在梁析内埋设型钢或其他加固件。 6.7.4对梁析脱棒的维修,应根据其发生原因,采用下列修复方法: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