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49-2008 城市容貌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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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是一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的国家标准。该标准的全称为《城市容貌标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编号为GB 50449-2008,发布于2008年。标准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城市环境的整洁、美观和有序,旨在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质量。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城市中的各类环境设施、建筑景观、公共空间的布局、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建筑物外立面、广告牌、环境卫生设施、市容景观照明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它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执法及公众参与城市美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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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本条规定了在城市行驶的交通工具的环境卫生要求,

4.0.9本条规定了在城市行驶的交通工具的环境卫生要求。

5.0.3本条规定了城市绿化的管理养护要求。为满足这些要求

成了城市立体绿化,可作为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补充,在满足绿亻 建设指标的同时,实现节约土地资源目标。城市的理想绿地面租 应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并且以植物造景为主来规划建 设城市园林绿地系统,才可能达到人均绿化面积60m²的最佳局 住环境,才能充分发挥绿色植物的生态环境效益,维护生物多样收

和城市生态平衡。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要达到人均绿化面和 60m²,仅靠平面绿化是不够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还应该进行立体绿化。

和城市生态平衡。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要达到人均绿化面积 60m²,仅靠平面绿化是不够的,还应该进行立体绿化。 5.0.8本条规定了河流、水面的绿化要求。 5.0.9本条文中的“绿地”指城市绿线内的用地,其范围按《城市 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规定划定。城市绿地管理单 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 化用地;确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的城市绿化用 地,应当限期归还

6.0.1公共设施是丰富市民生活、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市 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居民联系十分紧密。城市范围内的 公共设施,应按照各行业设施设置要求和城市规划总体要求进行 规范设置,便于引导市民开展生活和生产活动。此外,目前公共设 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的现象突出,对城市容貌的影响显著, 故本条对其进行了规定。考虑到城市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公共设施 较广,本条对原标准3.6条的设施范围进行了扩展,并增加了设施 与周边环境协调的要求。

较天。近年来,上海、北京等大中城市提出了将各种小型的摊、亭 棚组合设计、一亭多用,在定程度上减少了分散污染源,并且功 能齐全、方便大众、易于管理。

6.0.3书报亭、售货亭、彩票亭在城市范围内数量较多,与市民生

0.0.3书报亭、售货亭、彩票亭在城市范围内数量较多,与市民生 活息息相关。从调研的情况来看,书报亭和售货亭的跨门营业现 象突出,彩票亭的公告纸、公告牌的无序摆放情况较显著,对城市 容貌的影响较为突出。

6.0.6候车亭的人流量较大,部分城市的候车亭造型独特,成为

城市中的风景线,而大多数城市将公益性宣传画、广告附设于候车 亭,大幅面图案的视觉效果较为强烈,如果整体环境卫生和景观效 果较差,对于整个城市容貌的影响也较为显著。本条对候车亭的 环境卫生、景观效果提出了要求

6.0.7本条规定了环卫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要求。环卫公共设

6.0.7本条规定了环卫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要求。环卫公共设

施的完好程度,对于其功能的良好发挥有密切的联系。参考国内 外环卫规划中环卫设施完好率的现状,考虑到全国不同城市的普

遍要求,制定了设施完好率为95%的标准。 6.0.8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大多为免费开放,向市民提供健身休 闲的基础设施,具有多样性、大众性和公益性。保持这些设施的清 洁、卫生,有利于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

7.0.1本条参考全国各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根据 广告设施与标识面积的大小,将其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在按表 7.0.1要求对广告设施与标识进行分类时,只要a或S任一值符 合要求即成立,如当广告设施与标识的边长a≥4m或面积S≥ 10m²,则此广告设施与标识即为大型。 7.0.2本条针对国内广告设施与标识的设计、制作参差不齐的现 状,规定广告设施及标识不仅应符合相关规划规定,还应追求 “美”,并兼顾昼夜景观效果。 7.0.3针对广告设施与标识在文字使用上出现的新问题,本条提 出了建设、管理的具体要求。同时,在原标准第6.4条对广告过期 后的处理方法基础上,增加了对未过期的广告的日常维护、保养工 作。 7.0.4一味限制广告会导致乱张贴广告的行为,甚至是极端行 为,如屡禁不止的“城市牛皮癣”现象等。本条从疏导角度,提出 告必须张贴在指定场所,正确引导广告张贴行为。 7.0.5本条明确了各城市应严禁设置广告的区域及位置,以免影 响交通安全、城市形象及居民生活。本条中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 施的各类情形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 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增加了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情形。

7.0.5本条明确了各城市应严禁设置广告的区域及位置,以免景 响交通安全、城市形象及居民生活。本条中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 施的各类情形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 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增加了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情形

7.0.6本条提出限制大型广告的设置区域,避免大型广告给人造

7.0.7本条对城市公共绿地周边的广告设置提出要求。

7.0.9本条明确了屋项广告的设置控制要求。 7.0.10本条明确了墙面广告的建设控制要求。 7.0.11为解决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人行道上的设施过多,公共空 间拥挤”的问题,本条对人行道上的广告设置提出了要求,禁止在 人行道上设置大、中型广告。 7.012本条明确了交通工具上的广告设置、维护要求。 7.0.13本条明确了布慢、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节目标 语、广告彩旗等广告的设置要求。 7.0.14本条规定了沿街建(构)筑物立面招牌的具体设置要求, 强调招牌面积不宜过大。 7.0.15本条明确了各类标识的设置、管理要求,确保既准确导向 又不影响城市容貌。

8.0.1针对目前全国很多城市存在的过度照明问题,本条提出 适度景观照明的建设要求,城市照明设施设置不仅要取得良好白 夜景效果,还要兼顾白天的景观效果,

8.0.2本条提出了城市照明无其是

为使城市照明工作规范化及创造良好的城市夜景观,城市具 明建设应按规划设计进行。城市照明规划设计一般分为城市照目 总体规划、城市照明详细规划及城市照明节点设计三个层次,这 从宏观到微观、总体到局部进行控制,保证创造良好的城市夜量 观。

能照明)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因此在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 存在各自为政的状况,从而造成重复设置、相互不协调的问题, 此本条提出了城市景 明应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3.0.4针对城市景观照明可能对居住、交通、环境造成的光污染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119,不舒适眩光 指产生不舒适感觉,但并不一定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的眩光。 失能眩光指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但并不定产生不舒适 感觉的眩光。 外溢光/杂散光指照明装置发出的落在目标区域或边界以外 的光。 障害光指外溢光/杂散光的投射强度或方向足以引起人们烦

躁、不舒适、注意力不集中或降低对于一些重要信息(如交通信号 的感知能力,甚至对动、植物亦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光。

8.0.5本条强调了城市照明设施事前控制的重要性。目前

照明尤其是景观照明很多是在主体工程建成后再实施的,宜造厅 对主体工程的损坏及重复施工,特别是建(构)筑物建成后再进 装饰照明工程,不仅难以达到良好的景观效果,而且可能破坏建 (构)筑物外观与风格

8.0.6现今照明技术不断发展,世界各国不断研究出各种

GB/T 36478.1-2018标准下载8.0.7本条明确了照明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要求。

灯率指道路及城市广场、公园、码头、车站等公共场所的功能性 明的实际总装灯数量占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应装总装灯数量白 比率。亮灯率指道路及城市广场、公园、码头、车站等公共场所白 功能性照明的总装灯数量中亮灯数量所占比率

城(1997J21号)的要求。 9.0.3本条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靠点的建设、管理要求。 将原标准7.2条的“繁华地带”调整为“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 区域”,使其更清晰、准确。对原标准7.2条的存车处设置进行了 具体描述

9.0.4本条规定了在公共场所举办各类活动的市容环境管理可

9.0.5本条规定了集贸市场的市容环境建设、管理要求。集贸

JC∕T 2126.1-2012 水泥制品工艺技术规程 第1部分: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排水管11.0.3本条规定了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布局、环境卫生及容貌要

11.0.8为了不影响居住区内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小区环境,制定

11.0.8为了不影响居住区内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小区环境,制定 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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