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693-2020 居住区智能化改造技术规程及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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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693-2020 居住区智能化改造技术规程及条文说明.pdf简介:

"T/CECS693-2020 居住区智能化改造技术规程及条文说明.pdf" 是一个文件名,它可能是一个关于居住区智能化改造的技术标准或规范的文档。"T"通常代表技术标准,"CECS"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的英文缩写,"693-2020"可能代表标准的编号,"居住区智能化改造"指的是对住宅区进行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升级和改造,以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管理效率。"条文说明"则可能包含了标准的具体内容解读和实施指南。

这个文件详细规定了居住区智能化改造的技术要求、实施步骤、验收标准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对于进行居住区智能化改造的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方和相关政府部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T/CECS693-2020 居住区智能化改造技术规程及条文说明.pdf部分内容预览:

并应按本规程规定和设计文件进行。 1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 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第1部分:系统通用要 求》GB/T20299.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居住 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174的有关规定。 2居住区智能化系统软件及硬件在安装过程中应符合产品 安装操作手册的规定。安装前应详细阅读产品硬件手册。 3居住区智能化系统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智能化改造的 功能效果,并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共同协商并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4居住区智能化改造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并应制定专门 的施工技术方案,

6.1.2居住区智能化改造工程施工检查应为逐项检查。

程中,应对质量及隐蔽工程和相关接口进行同步检查,并应有 细的文字和图像记录;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试运行周期可按合 规定执行,但应进行不少于168h的不间断运行测试

方案、专业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JG∕T 5069-1995 地面抹光机,并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及安 全、技术交底;应对所安装的设备外观、型号规格、数量、标 志、标签、产品合格证、产地证明、说明书等技术文件进行检

验;应阅读设备手册和设备安装说明书,对进口设备,应确认设 备的供电电压要求。

6.1.4居住区智能化改造工程施工所使用的线缆类型、规格、 数量和敷设路由、敷设方式及布放间距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规 定;设备和线缆的型号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6.1.4居住区智能化改造工程施工所使用的线缆类型、规格

6.1.5居住区智能化改造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进

6.1.6可利旧使用的原有设备、线缆必须进行测试,并应满足 设计文件及使用要求。

6.1.7安装完成后,应对改造后的居住区智能化系统进行调试, 保证各项功能正常运行。系统调试情况和调试结果应详细记录 在案。

5.2信息化应用系统改造施工

6.2.1信息化应用系统改造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 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公共服务系统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 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有关规定;系 统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有关规定。

6.2.1信息化应用系统改造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

6.2.3智能卡应用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建设

6.3信息设施系统改造施工

50622的有关规定执行

.3.2信息接入系统的光纤链路衰减指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光缆线路性能测量方法第1部分:链路衰减》YD/T1588.1 的有关规定进行测试

《光缆线路性能测量方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测试

《光缆线路性能测量方法

统的主机单元设备必须接地,并应用截面积不小于16mm²的绝 缘铜导线与建筑物的主地线连接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 GB/T21050、《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器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28、《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和终端隔离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GB/T20279、《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GB/T20273的有关规定,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 全检测符合要后,方可用

6.3.6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单点接地,接地母线应采用铜质

采用综合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2

6.3.7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室外显示屏安装应做好防漏电、

6.4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改造施工

6.4.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改造施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智能 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 范》JGJ/T334的有关规定执行

1施工前应对建筑的监测点分布、设备类型、点数及设备 的分布情况进行勘察,并应根据设计图纸制定施工方案。 2仪表设备安装前应进行检查、校准和试验;仪表设备应 安装在测量值能代表被测介质参数的位置,且便于维护和检修; 仪表设备应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 3远传抄表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 用建筑远传抄表系统》JG/T162的有关规定。远传抄表系统的 施工应符合现行团体标准《住宅远传抄表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CECS303的有关规定。: 4无线数据采集端安装时,应对安装位置做无线信号质 量测试。

6.5安全防范系统改造施工

6.5.1安全防范系统的改造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 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44、《联网型可视对讲 系统技术要求》GA/T678的有关规定 6.5.2入侵报警系统的紧急按钮安装位置应隐蔽,易操作;有 源设备应通电检查,各项功能应正常。 6.5.3视频监控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视频安防监 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的有关规定。 6.5.4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出入口控 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的有关规定。 6.5.5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的有关 规定。

6.6智能化集成系统改造施工

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 6.6.2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改造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 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

7.1.1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后,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 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标准》GB50411、《智能家居自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要求》GB T3513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JGJ/T454的有关规定 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验收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 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定 2应对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品 种、规格、包装、外观及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 师或建设单位代表核准,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3应对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质 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确 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所有进场材料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 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 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检测结果应作为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依据。 7.1.3对居住区智能化系统不具备试运行条件的项且,应在审

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检测结果应作为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依据

7.1.3对居住区智能化系统不具备试运行条件的项目,应在审 核调试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模拟检测,以检测与控制系统的智能化 监控功能

7.1.4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施工质量验收应有建设方、设计

方、施工方及建设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7.1.5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全部 后进行,并应按照验收项目、验收内容进行分项工程和检验 划分。

7.1.6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工程和检验批次的验收应单独填

7.1.6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工程和检验批次的验收应单独填 写验收记录,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7.2信息化应用系统改造验收

7.2.1信息化应用系统改造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城镇建设智能卡系统工程技术 规范》GB50918的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执行。 7.2.2公共服务系统应能对各类接口实现巡检监控、性能监测 和进行负载均衡。 7.2.3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各项功能应逐一进行测试,全部合格

7.2.3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各项功能应逐一进行测试,全部合格 方可通过验收。

7.2.3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各项功能应逐一进行测试,

7.3信息设施系统改造验收

7.3.1信息设施系统改造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 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有关规定执行。 7.3.2布线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 规范》GB/T50312的有关规定,所用缆线器材的型号、规格、 数量、质量应符合改造设计文件的规定;电缆、光缆、测试仪表 应具有合格证及计量证书。

7.3.4信息网络系统应具有扩展功能,并应满足未来的发展 需要。 7.3.5 有线电视系统应按改造设计文件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 数量、备件等。

7.3.4信息网络系统应具有扩展功能DB22∕T 5040-2020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标准,并应满足未来的

7.3.5有线电视系统应按改造设计文件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 数量、备件等。

7.3.5有线电视系统应按改造设计文件查验设备的规格

7.3.6公共广播系统的输入输出不平衡度、音频线的敷设、接

7.4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改造验收

7.4.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改造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 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有关规定执行。 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用于能耗结算的电、水、气和冷/热量 表,应检查电、水、气和冷/热量表的生产质量证明文件。远传 抄表系统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协会标准《住宅远传抄表系统应用技 术规程》CECS303的有关规定

1建筑能效监管系统验收内容应依据改造设计文件进行。 2建筑能效监管系统改造中涉及的电、水、燃气和冷/热等 仪表及传感器的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的功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远传抄表系统》JG/T162的有关规定。 3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应具有对监测数据的显示、记录、统 计、汇总及趋势分析等功能。 4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宜具有能源数据实时远传、用能动态 监测、分项分类分户计量、能耗定额和指标考核、能效分析评 估、能源使用可视化管理、用能情况分析、配网运行管理、设备 运行控制、节能目标预测与控制、用能优化策略和能源管理决策 支持等。

DB21/T 3113-2019标准下载7.5安全防范系统改造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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