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甬 DX_JS 003-2020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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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甬 DX_JS 003-2020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pdf简介:

,我无法直接提供PDF文件的内容介绍,但我可以帮你概括这份文档的大致内容。"2020甬 DX_JS 003-2020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这个文件标题可能是指2020年发布的一份关于宁波市住宅设计的具体实施规定或指南。这份文件可能详细规定了宁波地区在住宅建筑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的各项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布局、结构设计、节能标准、环保措施、消防安全等。具体内容可能包括住宅的日照要求、间距规定、无障碍设施设置、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等。由于文件具体内容需要查阅原文,建议你直接查看或联系相关机构获取详细信息。

2020甬 DX_JS 003-2020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pdf部分内容预览:

注:1套内层数超过两层,且最上层主要功能为贮藏空间的,由次上层至最上层的 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可按A类楼梯的要求确定 2两侧有墙的套内楼梯,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2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

5. 7. 11 住宅层高不宜小于2.8m。 5. 7. 2 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7.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m。 5. 7. 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m;贮藏室的室内净高不宜 低于 2. 1m。

5.7.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或地面净距个

6. 1 出入口、门厅和走廊

6.1.1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及其他非住宅部分的出入口 应分别独立布置。 6.1.2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敲楼梯平台下部的各类公共出入口(包括住 宅单元出入口、附建公共用房出入口、非机动车出入口、架空层出入口 等)和底层住宅单独直通室外出入口,均应采取设置防坠落雨篷等防止 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当设置防坠落雨篷时,其出挑净宽不应小于 1.0mJGJ∕T 14-200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长度不应小于对应出入口的宽度。

6.1.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 口应设门厅

6.1.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宜设置单元安全防护门,单元外门上方

6.1.5住宅安全出口设置按下列要求确定

1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 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高度大于27m、且不大于54m的住宅,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 面积大于650m,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 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1.6高度大于27m、且不大于54m的住宅,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 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蔬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 (仅一个单元的住宅,可将蔬散楼梯仅通至屋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

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6.1.7住宅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 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6.1.8住宅门厅的净高不宜低于2.4m。 6.1.9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 扇,窗扇开启后不应妨碍交通。 6.1.10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净高不宜低于2.2m,局部(沿 走廊行进方向长度不超过1.2m)净高不应低于2.0m。

扇,窗扇开启后不应妨碍交通。 6.1.10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净高不宜低于2.2m,局部(沿 走廊行进方向长度不超过1.2m)净高不应低于2.0m。

6.1.10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净高不宜低于2.2m,局部(沿 走廊行进方向长度不超过1.2m)净高不应低于2.0m。

6.2.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 的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m。住宅单元楼梯通至地下室的,其地下室 部分梯段的净宽可与地上部分一致。

6.2.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0m,踏步高度

6.2.3楼梯栏杆高度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楼梯栏杆最小高度(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净空不应大于0.11m。

6.2.4楼梯转向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m;剪

2.4楼梯转向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m; 梯和梯段净宽为1.0m的楼梯,其平台的净宽不应小于1.3m。 2.5楼梯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100mm。

6.2.5楼梯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1

6.2.6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m,梯段 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2.2m。 6.2.7楼梯井净宽不宜大于0.11m;当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

6.2.8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门的开启不应如

6.2.9住宅疏散楼梯的设置按下列要

1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可采用敲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 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升 楼梯间。 2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 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升楼梯间。 3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升向前室 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尚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天于3樟且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

6.2.10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

工蔬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并按下列 要求执行: 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 m,进入前室的入口应位于不同方位且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 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m²,且短边(与电梯对应部分)不应小于2.4m。

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m时,必须设置电梯, 且每居住单元应至少设置一台无障碍电梯,

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3.4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的电梯应在设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 并宜成组集中布置。

6.3.4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的电梯应在设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

下汽车库;当地下室为非机动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至少应有一台电 梯通向该地下室。

6.3.6电梯候梯厅的净高不宜低于2.4m,候梯厅(与电梯井道宽

应部分)或平台净深按下列要求确定:

1单台电梯的候梯厅净深,应大于电梯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 1.5m。 2多台电梯单侧排列的候梯厅净深,应大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 深度、且不应小于1.8m。 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候梯厅净深,不应小于1.8m。 4电梯候梯厅和楼梯平台共用时,平台净深不宜小于2.1m、且不应 小于1.8m。 6.3.7可容纳担架电梯宜优先选用深轿厢电梯,其轿厢净宽不应小于 1.1m、净深不应小于2.1m,层门净宽不应小于0.9m;当受条件限制,无 法设置深轿厢电梯时,可选用宽轿厢电梯,其轿厢净宽不应小于1.6m、

6.3.8电梯并道及机房的位置按下列要求确定

1 电梯井道及机房不得与卧室紧邻布置。 2电梯井道及机房不应与起居室(厅)、书房紧邻布置;当受条件 限制,不得不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构造措施,并宜 设两道中间留有空隙的砌块(或混凝土)墙体将电梯井道或机房与书房 隔开。 3电梯井道及机房不宜与除厨房、卫生间和贮藏室外的其他功能月 房紧邻布置;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 减振构造措施。

6.3.9电梯机房的设置按下列要求执行:

电梯机房设备基础应采取减震隔震措施,墙面应采用吸音构造; 2电梯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设置空调的条件

6.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1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 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 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4.2除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 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 护采取措施

4.3住宅地下机动车库按下列要

1库内坡道严禁将不满足双车道宽度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的房间; 3库内车道和车位的净高均不应低于2.2m。

6.4.5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为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其净高 不应低于2.0m。 6.4.6地上住宅单元的楼梯、电梯间宜与地下机动车库或非机动车库连 通,并应采取安全防盗措施。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梯、电梯间入口处 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4.6地上住宅单元的楼梯、电梯间宜与地下机动车库或非机动车库连 通,并应采取安全防盗措施。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梯、电梯间入口处 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4.7距住宅单元的地下电梯间入口50m范围内的地下室区域,当设置 无障碍车位且其地面与电梯候梯厅存在高差时,电梯候梯厅与地下机动 车库或非机动车库之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无障碍车位且其地面与电梯候梯厅存在高差时,电梯候梯厅与地下机动 车库或非机动车库之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GB∕T 24725-2009 突起路标6.4.8地下或半地下室非机动车库的出入口宜按住宅楼栋分

非机动车库在地下或半地下室集中设置时,非机动车库出入口至住户所 在楼栋对应单元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出入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100m(当 对应住宅单元的地面出入口邻近区域设有非机动车停车位时,可不受此 限)。

6.4.9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设计按下列要求执行:

1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功能的管道(线)不应穿越不相关 的专用设备用房和住户独有的功能空间,且不宜穿越其他私有空间: 2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 3地下室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包括采光井、通风井、下沉庭院等) 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并设置或预留排水设施

6.5.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 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 娱乐设施。

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时CECS360-2013标准下载,应做排气、消声处理。 5.3水泵房、冷热源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 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日 进行隔声减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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