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甬 DX-03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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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甬 DX-03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pdf简介:

,由于我是一个的,我无法直接访问或提供PDF文件的内容介绍。但是,我可以根据文件名推测,"2018甬 DX-03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pdf"可能是一份2018年在宁波发布的关于住宅设计的具体操作指南或细则。"甬"可能指的是宁波的简称,"DX-03"可能是该文件的编号或者版本代号。这份文件可能详细规定了住宅设计的标准、规范、流程、材料选用、环保要求等,用于指导和规范宁波地区的住宅建筑设计工作。如果你需要了解具体内容,建议你查阅该文件原文或联系相关的政府部门或设计机构。

2018甬 DX-03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pdf部分内容预览:

6.2.5楼梯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6.2.6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梯段之间的净高不应 小于2.20m。 6.2.7楼梯井净宽不宜大于0.11m;当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2.8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门的开启不应妨碍交通 6.2.9住宅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可采用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 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散开楼梯间。 2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 可采用散开楼梯间。 3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 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樟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2.10住宅单元的蔬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 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 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且短边(与电梯对应部分)不应 小于2.4m。

6.2.7楼梯井净宽不宜大于0.11m;当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3.1四层及四层以上(顶层为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 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m时,必须设置电梯,且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台无障碍电梯 6.3.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 纳担架的电梯。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其电梯设置数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型、层数 和使用者舒适度等因素,一般可按每台电梯服务60~90户确定,且每个单元不应少于3台 6.3.3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 6.3.4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并宜成组集中布置。 6.3.5当附设为本住宅楼服务的地下汽车库时《卫星导航接收机天线性能要求及测试方法 QJ 20010-2011》,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该地下汽车库;当 地下室为非机动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电梯宜到达该楼层。 6.3.6候梯厅(与电梯井道宽度相对应部分)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 且不应小于1.50m;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m。电梯候梯厅和楼梯平台 共用时,平台净深不宜小于2.10m;候梯厅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 6.3.7可容纳担架电梯宜优先选用深轿厢电梯,其轿厢净宽不应小于1.10m、净深不应小 于2.10m,层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深轿厢电梯时,可选用宽轿 厢电梯,其轿厢净宽不应小于1.60m、净深不应小于1.50m,层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

1电梯井道及机房不得紧邻卧室布置。 2电梯井道及机房不应与书房紧邻布置;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紧邻布置时,必须采 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构造措施,并宜设两道中间留有空隙的砌块(或混凝土)墙体将电梯 井道或机房与书房隔开。 3电梯井道及机房不宜与除厨房、卫生间和面积不大于5m的储藏室外的其他功能用 房紧邻布置;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构造措施

6.3.9电梯机房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电梯机房设备基础应采取减震隔震措施,墙面应采用吸音构造; 2电梯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设置空调的条件

6.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1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 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4.2除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

6.4.2除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

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

6.4.3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内坡道严禁将不满足双车道宽度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库内车道和车位的净高均不应低于2.20m。 6.4.4设置在住宅半地下室的机动车停车位,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6.4.5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为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6地下或半地下室非机动车库的出入口宜按住宅楼栋分别设置;当非机动车库在地下 或半地下室集中设置时,非机动车库出入口至住户所在楼栋对应单元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出 入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100m(当对应住宅单元的地面出入口邻近区域设有非机动车停车 位时,可不受此限)。 6.4.7地上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宜与地下机动车库或非机动车库连通,并应采取安全防 盗措施。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 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4.3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6.4.7地上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宜与地下机动车库或非机动车库连通,并应采取安全防 盗措施。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 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8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设计应符合下

1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管线不宜穿越私有空间: 2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 3地下室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包括采光井、通风井、下沉庭院等)应采取防止地面 水倒灌的措施,并设置或预留排水设施。

6.5.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 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5.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 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时,应做排气、消声处理。 6.5.3水泵房、冷热源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 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进行隔声减振处理。 6.5.4当配变电所布置在住宅建筑内时,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 筑疏散出口的两侧;当配变电所布置在地下室时,不应设在多层地下室的最底层。 6.5.5住宅小区集中设置的管理用房宜设在小区显著位置,独立建造的高层住宅宜在底层 出入口处设置管理值班室。当设置管理值班室时,应设置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7.1.1住宅套内空间和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位的外窗,当窗外未邻接阳台或平台、且 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且应确保有效防护高度不低于0.90m (距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斜)向杆(构)件等属于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 部位,有效防护高度应从该部位起计算)。 7.1.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且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 应低于1.05m。 7.1.3阳台(露台、平台)、外廊、内天井和上人屋面等临空处防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防护栏杆或栏板净高应从可踏部位起计算,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 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100m以上不应低于1.20m; 2消防电梯前室的内天井及过道部位宜采用实体栏板,其防护高度从可踏部位算起不 应小于1.10m; 3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设置低矮围栏等防坠落措施。 7.1.4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栏杆为垂直杆件时,其杆件的水平净距不应大于0.11m。 2防护栏杆下部有距离可踏面的高度小于0.45m的横(斜)向杆(构)件时,防护栏 杆的净高应从该杆(构)件上表面起计算(具有符合本条第5款特征的斜向栏杆或斜向构 件除外)。 3防护栏杆上部设有一根或多根除扶手外的其它横(斜)向杆(构)件时,该杆(构 件下表面距离可踏面的高度均不应小于0.70m,横(斜)向杆(构)件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应 大于0.11m。 4设置于距离可踏面的高度在0.45~0.70m范围内的悬空的横(斜)向杆(构)件 可不影响防护栏杆的高度计算,但应视作易于儿童攀登的构造。 5符合下列特征的特殊形式防护栏杆,可视作具有防攀登功能的防护栏杆:斜向杆 (构)件斜面与水平地面较小夹角不小于70°;弧形杆(构)件上仰表面任一点切线与水 平地面较小夹角不小于70°。

7.1.6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

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 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

7.2.1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T∕CBDA 39-2020 光电建筑技术应用规程,应对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和公共走道部位进行无 障碍设计。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7.2.2坡道的坡度

注:其他坡道可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 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 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7.2.3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的净 深不应小于2.00m,四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的净深不应小于1.50m。 7.2.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7.2.5应根据不同的居住群体,设置适量的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居住的无障碍 住房,或预留可改造条件。无障碍住房的设计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有关无障碍住房的全部规定,

1设置电梯的住宅,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通过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每 个居住单元应至少设置1部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2未设置电梯的低层住宅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设置无障碍住房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住房设 在二层或三层且未设置电梯时,应设置无障碍楼梯。

7.3.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7.3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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