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33813-2017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精炼渣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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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3813-2017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精炼渣粉.pdf简介:

GBT33813-2017是中国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精炼渣粉》的编号,该标准于2017年发布。该标准主要规定了精炼渣粉在用于水泥和混凝土生产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质量等级划分。精炼渣粉,通常来源于钢铁工业的冶炼过程,是一种废弃物再利用的工业副产品,通过特殊处理后,可作为高性能混凝土和水泥的掺和料,以改善混凝土的性能,如提高耐久性、减小收缩等。

该标准涵盖了精炼渣粉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细度、活性指数、碱活性、强度活性等指标的检测方法和指标要求,以及对原料的产地、加工、储存等提出了相关管理规定。它对于规范精炼渣粉的生产和应用,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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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38132017

SB/T 11103-2014 木地板企业等级划分规范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鄂钢附属企业总 公司、张家港恒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矿开发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忠飞、张亮亮、郝以党、胡治法、间文、苏兴文、王成杰、夏春、仇金辉、李晓阳、 王姜维、褚宁、邱鹏、李建忠、张艺伯、张志彪、曹鑫、李元媛、李晓波、件玉玲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鄂钢附属企业总 公司、张家港恒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矿渣开发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忠飞、张亮亮、郝以党、胡治法、间文、苏兴文、王成杰、夏春、仇金辉、李晓阳、 王姜维、褚宁、邱鹏、李建忠、张艺伯、张志彪、曹鑫、李元媛、李晓波、件玉玲

GB/T338132017

月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精炼渣粉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精炼渣粉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精炼渣粉的术语和定义、组分与材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 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用精炼渣粉,精炼不锈钢钢渣除外

YB/T8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精炼渣粉refiningslagpowder 以精炼渣为主要原料磨成一定细度的粉体材料

助磨剂应符合GB/T26748规定,其加人量应不大于精炼渣粉质量的0.5%

助磨剂应符合GB/T26748规定,其加人量应不大于精炼渣粉质量的0.5%。

精炼渣粉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精炼渣粉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GB/T 338132017

接GB/T208的规定进行

按GB/T8074的规定进行

6.4氯离子含量、三氧化硫含量

按GB/T176进行

按YB/T4328进行。

按YB/T4328进行。

6.6活性指数与流动度比

按 GB/T 51003 GB8076的混避外加剂性能不 基准水泥,试验样品为精炼渣粉和 混合制成

按GB/T1346的规定进行 金用水泥采用符合GB8076的混凝土外加剂性能检 基准水泥,试验样品为精炼渣粉和基准水泥按质量比3:7混合制成

GB/T338132017

7.1.1精炼渣粉出厂前应进行编号和取样。年产量超过10×104t的,每一编号以300t为一编号;年 产量在10×10*t以下的,每一编号以100t为一编号。 7.1.2取样按GB/T12573规定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 量样品。总量至少20kg。试样应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分取出比试验所需量多一倍的试样

7.2.1经确认精炼渣粉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 .2.2出厂检验项目为密度、比表面积、含水量、三氧化硫含量、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沸煮安定性、压蒸 安定性等技术要求

7.3.1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中全部技术要求。

.2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一次;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2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汽车产品安全 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指南 GB/T34402-2017》,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一次;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1检验结果符合表1中密度、比表面积、含水量、三氧化硫含量、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沸煮安定性、 压蒸安定性等技术要求的为合格品。 7.4.2检验结果不符合表1中密度、比表面积、含水量、三氧化硫含量、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沸煮安定 性、压蒸安定性等技术要求中任一项的为不合格品。若安定性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其他项目中任何 一项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评定时以复检结果为准。 7.4.3型式检验结果符合表1中全部要求的,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型式检验结果不符合表1中任一项要 求的为型式检验不合格。若安定性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其他项目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加 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评定时以复检结果为准。 7.4.4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出厂检验项目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当用户需要时,生产厂应在精 炼渣粉发出之日起11d内寄发除28d活性指数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d活性指数应在精炼渣粉发 出之日起32d内补报

7.5.1交货时精炼渣粉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精炼渣 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方有告知买方 验收方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 以本厂同编号精炼渣粉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7.5.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 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10kg,缩分为两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本 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 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建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7.5.3以生产厂同编号精炼渣粉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精炼渣粉 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90d,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d的同编号精炼渣粉的 封存样。 在3个月内,买方对精炼渣粉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 家认可的建材产品质量监售 仲裁检验

8包装、标志、运输与购存

其总质量不得少于1000kg(含包装袋),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精炼渣粉包装袋应符合GB/T9774的规定

包装袋和包装容器均应在明显位置注明以下内容: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净质量、包装日期和出厂 编号。散装时应提供以上相同内容的卡片

GB/T 38232-2019标准下载精炼渣粉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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