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06-201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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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6-201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pdf简介:

"GB50206-201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一份国家标准。这份规范详细规定了木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包括设计、材料、施工工艺、检验与验收等方面的内容。它是对木结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的重要依据,旨在保证木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耐久性。

该规范适用于各类木结构工程,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涵盖了木结构的结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的全过程,对木构件的制作、连接、防腐、防虫、防火等都有严格的要求。通过遵循本规范,可以有效防止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结构安全问题,提升木结构工程的整体质量。对于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以及相关质量监督机构,该规范都是必须参考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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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层板胶合木构件应由经资质认证的专业加工企

个检验批;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以整幢房屋的一楼层或变形 缝间的一楼层为一个检验批

5.2.1胶合本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截

DBJ51∕T 185-2021 四川省纳米蒙脱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应用技术标准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胶合木受弯构件应作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

5.2.3胶合木受弯构件应作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

能见证检验。在检验荷载作用下胶缝不应开裂,原有漏胶胶缝不 应发展,跨中挠度的平均值不应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最 大挠度不应大于表5.2.3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同一胶合工艺、同层板类别、树种 组合、构件截面组坏的同类型构件随机抽取3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F。

表5.2.3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受弯木构件的挠度限值

注:L为受弯构件的跨度。

5.2.5层板胶合木构件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15%,同一构件各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规格胶合木构件随机抽取5 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C。 5.2.6钢材、焊条、螺栓、螺帽的质量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 4.2.6~4.2.8条的规定。 5.2.7各连接节点的连接件类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 的规定。桁架端节点齿连接胶合木端部的受剪面及螺栓连接中的 螺栓位置,不应与漏胶胶缝重合。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松验注可测本且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规格胶合木构件随机 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C。 5.2.6钢材、焊条、螺栓、螺帽的质量应分别符合本 4.2.6~4.2.8条的规定

1层板胶合木的各层木板木纹应平行于构件长度方向。各 层木板在长度方向应为指接。受拉构件和受弯构件受拉区截面高 度的1/10范围内同一层板上的指接间距,不应小于1.5m,上, 下层板间指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木板厚的10倍。层板宽度方 向可用平接头,但上、下层板间接头错开的距离不应小 于40mm。 2层板胶合木胶缝应均匀,厚度应为0.1mm~0.3mm。厚 度超过0.3mm的胶缝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厚度不得

图5.3.1外观C级层板 错位示意 b一截面宽度;h一截面高度

超过1mm。在构件承受平行于胶缝 平面剪力的部位,漏胶长度不应大 于75mm,其他部位不应大于 150mm。在第3类使用环境条件下, 层板宽度方向的平接头和板底开槽 的槽内均应用胶填满。 3胶合木结构的外观质量应符 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对于 外观要求为C级的构件截面,可充 许层板有错位(图5.3.1),截面尺

寸允许偏差和层板错位应符合表5.3.1的要求。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厚薄规(塞尺)、量器、目测

表5.3.1外观C级时的胶合木构件截面的允许偏差(mm

5.3.2胶合木构件的制作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1的 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角尺、钢尺文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5.3.3齿莲接、螺栓连接、圆钢拉杆及焊缝质量,应符合本规 范第4.3.2、4.3.3、4.2.10和4.2.11条的规定。 5.3.4金属节点构造、用料规格及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 规定。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与其相连的各构件轴线应相交于 金属节点的合力作用点,与各构件相连的连接类型应符合设计文 件的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3.3~4.3.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且测、丈量

检查数量:过程控制检验批全数,分项验收抽取总数10% 复检。 检验方法:本规范表E.0.2.

6.1.1本章适用于由规格材及木基结构板材为主要材料制作与 安装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6.1.1本章适用于由规格材及木基结构板材为王要材料制作与 安装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6.1.2轻型木结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同一建设项目 司期施工的每幢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0m²的轻型木结构建筑为一检验批,不足3000m²者应视为 检验批,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m²时,应单独视为一检验批 轻型木结构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以一幢房屋的一层为一检验批

6.2.1轻型木结构的承重墙(包括剪力墙)、柱、楼盖、屋盖布

6.2.1轻型木结构的承重墙(包括剪力墙)、柱、楼盖、屋盖布 置、抗倾覆措施及屋盖抗掀起措施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

5.2.2进场规格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证书对照

6.2.3每批次进场目测分等规格材应由有资质的专业

做目测等级见证检验或做抗弯强度见证检验;每批次进场机械分 等规格材应作抗弯强度见证检验,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 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中随机取样,数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 的规定。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G。

6.2.4轻型木结构各类构件所用规格材的树种、材质

轻型木结构各类构件所用规格材的树种、材质等级和规

格,以及覆面板的种类和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交接报告。

.2.5规格材的平均含水率不应大干20%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一树种每一规格等级规格材随 取5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 C。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一树种每一规格等级规格材随机抽 取5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C。 6.2.6木基结构板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用作 楼面板、屋面板的木基结构板材应有该批次干、湿态集巾荷载、 均布荷载及冲击荷载检验的报告,其性能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 H的规定。 进场木基结构板材应作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见证检验, 所测得的平均值应不低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检验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等级随机抽取3张 板材。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覆板用胶合板》GB/T 22349的有关规定进行见证试验,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该批 次木基结构板干、湿态集中力、均布荷载及冲击荷载下的检验合 格证书。检查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检验报告。 6.2.7进场结构复合木材和工字形木搁栅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书,并应有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平弯或侧立抗弯性能检验报 告。 进场工学形木搁栅和结构复合木材受弯构件,应作荷载效应 标准组合作用下的结构性能检验,在检验荷载作用下,构件不应 发生开裂等损伤现象,最大度不应大于表5.2.3的规定,跨中 挠度的平均值不应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 检验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规格随机抽取3根。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进行,检查产品质量合 格证书、结构复合木材材料强度和弹性模量检验报告及构件性能 松柜生

5.2.7进场结构复合木材和工字形木搁栅应有产品质量合

6.2.8齿板桁架应由专业加工厂加工制作,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6.2.9钢材、焊条、螺栓和圆钉应符合本规范第4.2.6~~4.2.9条的规定。6.2.10金属连接件应冲压成型,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材质合格保证。镀锌防锈层厚度不应小于275g/m。检香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6.2.11轻型木结构各类构件间连接的金属连接件的规格、钉连接的用钉规格与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目测、丈量。6.2.12当采用构造设计时,各类构件间的钉连接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的规定。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自测、丈量。6.3一般项目6.3.1承重墙(含剪力墙)的下列各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有关构造的规定:1墙骨间距。2墙体端部、洞口两侧及墙体转角和交接处,墙骨的布置和数量。3墙骨开槽或开孔的尺寸和位置,4地梁板的防腐、防潮及与基础的锚固措施。5墙体顶梁板规格材的层数、接头处理及在墙体转角和交接处的两层顶梁板的布置。22

表6.3.3桁架制作允许误差(mm)

注:1桁架长度指不包括悬挑或外伸部分的桁架总长,用于限定制作误差; 2桁架高度指不包括悬挑或外伸等上、下弦杆突出部分的全榻桁架最高部位 处的高度JT/T 1229-2018标准下载,为上弦顶面到下弦底面的总高度,用于限定制作误差。

5齿板连接的缺陷面积,当连接处的构件宽度大于50mr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钢尺或卡尺量、自测。 5.3.5轻型木结构各种构件的制作与安装偏差,不应大于本规 范表E.0.4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本规范表E.0.4。 6.3.6轻型木结构的保温措施和隔气层的设置等,应符合设计 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检查

7.1.1本章适用于木结构防腐、防虫和防火的施工质量验收。

7.1.1本章适用于术结构防腐、防虫和防灭的施工质量验收。 7.1.2设计文件规定需要作阻燃处理的木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和不同构件类别 的耐火极限、截面尺寸选择阻燃剂和防护工艺,并应由其有专业 资质的企业施工。对于长期暴露在潮湿环境下的木构件,尚应采 取防止阻燃剂流失的措施。 7.1.3木材防腐处理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各木构件用途和防 窝要求,按本规范第3.0.4条的规定确定其使用环境类别并选择 合适的防腐剂。防腐处理宜采用加压法施工,并应由具有专业资 质的企业施工。经防腐药剂处理后的木构件不宜再进行锯解、刨 到等加工处理。确需作局部加工处理导致局部未被浸渍药剂的木 材外露时,该部位的木材应进行防腐修补

7.1.4阻燃剂、防火涂料以及防腐、防虫等药剂,不得危及人

7.1.5木结构防护工程的检验批可分别按本规范第4~6章对应 的方木与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或轻型木结构的检验批划分。

JC/T 980-2018 纤维水泥电缆管及其接头.1.5木结构防护工程的检验批可分别按本规范第4~6章

7.2.1所使用的防腐、防虫及防火和阻燃药剂应符合设计文件 表明的木构件(包括胶合木构件等)使用环境类别和耐火等级, 且应有质量合格证书的证明文件。经化学药剂防腐处理后的每批 次木构件(包括成品防腐木材),应有符合本规范附录K规定的 药物有效性成分的载药量和透入度检验合格报告。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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