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1267-2017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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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1267-2017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pdf简介:

GBT51267-2017《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GB/T)中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一项重要规范。这份规范主要针对的是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流程、操作标准、风险管理、服务要求等方面,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提供详细的行为准则和操作指南。

它涵盖了贷款申请、审批、合同签订、放款、还款、贷后管理等一系列环节,旨在促进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规范化、透明化和风险防控,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推动了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这份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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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r = (B, +L)X SXI

Fp = P. ×(1+ X S) 30

,.4对旋偿层还部料乐员款的,还款所偿还本金、 新分期还款额应按下式计算:

Pp: 偿还完第t期的分期还款额后JC∕T 2295-2014 建筑材料及构件复合环境试验人工光源辐照—冷冻循环试验方法,提前还款金额中

L'= P'×× S + P ×× S? (8. 30 30 L =(B,+Ly) × I, × S +(B,+Ly) Iy, × S

F"= p"X 12 X(1+1)Nm

9.1.3对贷后检查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事项和问题,

诉讼等方式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催收或追偿,并应形成催收记 录及证明资料。

9.2.3在催收过程中,对还款记录和意愿良好、由于客观原因 出现暂时财务困难的,可协商借款人、保证人采取变更还款方 式、延长借款期限等合同变更手段进行早期王预,

借款人及担保人和担保方式基本情况、抵(质)押证明、 失证明资料、财产清偿证明等必要的资料。

项权利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权利质押证明等重要物品及 单证,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或保险柜进行存放,并应定期检 查,不得遗漏或丢失、毁损。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签字: 领取日期: 年月日

本人已充分了解变更后本人责任义务的变化,并提出上述变更申请。 本人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完全真实,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证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米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米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可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0.6考虑到全国各个中心业务办理流程存在差异GB 18040-2019标准下载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合同各方,特别是借款人和担保人, 仔细审阅本合同中相关的义务约定及违约的责任承担条款。如有 不明之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咨询,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甲方个人住房融资需要和借款 申请,乙方同意并委托丙方向申方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看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 则,经合同签约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本合同由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 款和特别签订条款等内容组成。

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二)保证人发生合并、停业整颜、电请解散、被撤销、被 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保 证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和内方,并按照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 证责任的承、转移或承继,或者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乙方和内 方认可的新担保: (三)保证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 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 应当在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和内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 资料; (四)保证人保证不存在为筹集资金或其他原因,以甲方的 名义向乙方申请借款套取乙方资金的情形。 七、保证人同时为售房人、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与房屋权属交 易有关联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协助甲方或抵押人及时 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及相应 抵押登记手续。 八、违约责任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 虚假、错误、遗漏,乙方和内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担保: (三)要求保证人赔偿损失: (四)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四条抵押条款 一、抵押人以本合同第四十四条“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 产设定抵押。 抵押财产因故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 抵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或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

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资 记薄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 责任。 除抵押人与乙方或内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 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本合同项 下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应根据乙方或内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 押登记等手续。 如果抵押财产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为毁损、灭失、被侵 害、价值减少、脱离抵押人控制,抵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 证书(明)被注销,抵押人均应立即通知乙方和内方,应按照 乙方或内方要求提供新的拍保。 二、抵押拍保范围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 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申方应问乙方或内方支付的其他款项DB15/T 474-2011标准下载, 乙方或内方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前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伸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 卖费等)。 一、抵押登记 本抵押条款签订后,抵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在乙方 或内方要求的时限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要抵押登记。抵押人 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 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 四、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一)抵押人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 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 产相关的各项税费。乙方和内方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并可 要求抵押人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二)抵押人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 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存在,并要 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乙方或丙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 及不妨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抵押人不因此免除前项中的义

务,同时应对该第二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一)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抵押人自行承 担赔偿责任。 五、第三方妨碍 (一)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 收回,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或者抵押财产 被第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 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和丙方,并及时 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乙方和内方提计 要求,抵押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新担保。 (二)抵押财产发生前项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本合同项 下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 立首先用于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三)抵押财产被列人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在知悉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内方。 抵押人获得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抵押人应就交换产权所得 的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债权重新设定抵押权。拆迁人对抵押人实行 作价补偿的,抵押人应按照乙方和内方的要求提供质押担保。 六、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未经乙方和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 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 到期后续租或修改租赁合同)、出资、重复担保、改为公益用途 政建、分割等。 七、抵押权的实现 (一)甲方未足额履行本合同项下到期债务(包括依照本合 同约定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乙 方或内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利。 (二)本条款“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 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薄,均不表明抵 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或内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

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抵押财产抵偿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 低偿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三)乙方或内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 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 费、税款、国有士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抵押购财 产担保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抵押人。 (四)抵押人与申方为同一人的,乙方或丙方可以对抵押人 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奔抵押权或必须 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五)抵押人不得以任荷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抵 押权实现。 (六)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相关各方还应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合同中相关约定。 八、违约及处理 (一)抵押人违约责任 1.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 任何虚假、错误、遗漏,乙方和内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 措施: (1)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拍保: (3)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 (4)处分抵押财产;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2.如果因抵押人过错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抵 钟财产价值减少,或者导致乙方或内方未及时自充分实现抵押 权,且其与申方不是同一人·乙方和内方有权要求抵押人对甲方 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抵押权人违约责任 如果抵押权人因过错遗失抵押人交付的抵押财产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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