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带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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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带条文说明)简介: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全称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补充标准,它是我国关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技术规范。该标准于2017年发布,主要适用于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等各类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施工。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建筑内火灾时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防烟设施的选择、设置位置、防烟分区划分、排烟口的设计、排烟风机的选型和控制方式、排烟路径的确定等。它还对系统的检测、维护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规定,以及对系统在火灾情况下的性能指标和应急响应提出了明确要求。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的发布,对于保障建筑消防安全、提高人员疏散效率、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建筑设计、施工、消防管理等各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带条文说明)部分内容预览:

式中:P一一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Pa); F’一一门的总推力(N),一般取110N; Fdc一一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 Wm一一单扇门的宽度(m); Am一一门的面积(m²); dm一一门的把手到门的距离(m); M一一闭门器的开启力矩(N·m)。 3.4.9对于楼梯间及前室等空间,由于加压送风作用力的方向与疏散门开启方向相反 如果压力过高,造成疏散门开启困难,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另一方面,疏散门开启所克 服的最大压力差应大于前室或楼梯间的设计压力值,否则不能满足防烟的需要。因此本 条规定了最大允许压力差,为设计和实际送风时的压力检测提供依据。公式参考美国国 际规范委员会规范《InternationalBuildingCode》(国际建筑规范)的有关公式。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陆火门闭门器》GA93防火门闭门器规格贝表1防火门开启示章

VP4J 3.4.9对于楼梯间及前室等空间,由于加压送风作用力的方向与疏散门开启方向相反, 如果压力过高,造成疏散门开启困难,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另一方面,疏散门开启所克 服的最大压力差应大于前室或楼梯间的设计压力值,否则不能满足防烟的需要。因此本 条规定了最大允许压力差,为设计和实际送风时的压力检测提供依据。公式参考美国国 际规范委员会规范《InternationalBuildingCode》(国际建筑规范)的有关公式。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防火门闭门器》GA93,防火门闭门器规格见表1。防火门开启示意 见图2。

表1防火门闭门器规格

GB∕T 16937-2020 土方机械 司机视野 试验方法和性能准则图2防火门开启示意图

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 系统。 4.1.1本条明确多层建筑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多层建筑比较简单,受外部条件影响 较少,一般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较多。高层建筑主要受自然条件(如室外风速、风压、风 向等)的影响会较大,一般采用机械方式较多。 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2在同一个防烟分区内不应同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主要是考虑到 两种方式相互之间对气流的干扰,影响排烟效果。尤其是在排烟时,自然排烟口还可能 会在机械排烟系统动作后变成进风口,使其失去排烟作用。 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 施。 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 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

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 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 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4.1.3本条提到的周围场所是指与中庭相连的每层使用房间,如果有回廊,则是指与回 廊相连的各使用房间。 对于无回廊的中庭,与中庭相连的使用房间空间应优先采用机械排烟方式,强化排 烟施。 对于有回廊的中庭,条文首先明确中庭与回廊及各使用房间之间应作为不同防烟分 区处理,回廊与中庭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与回廊相连的各层房间空间和回廊应 按标准要求设排烟装置;火灾时首先应将着火点所在的防烟分区内的烟气排出。当使用 房间面积较小、房间内没有排烟装置时,其回廊必须设置机械排烟装置,使房间内火灾 产生的烟气可以溢至回廊排出。 什么时候设置自然或者机械排烟,是根据建筑结构和产生的烟的质量来综合考虑的 当产生的烟气在中庭中可能出现“层化”现象时(即本标准第4.6.7条提出的烟层与周 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就应设机械排烟并合理设置排烟口;当烟气不会出现“层化” 现象时,就可采用自然排烟。

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4.1.4在大型公共建筑(商业、展览等)、工业厂房(仓库)等建筑中,因为建筑的 用功能需求而存在大量的无窗房间。在近几年的多起火灾案例中反映出仅设置机械排 系统不能满足火灾中排烟排热的需求。为了在火灾初期不影响机械排烟,又能在火灾 漠较大后及时地排出烟和热,因此在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无窗房间要求加设可破拆的 定窗。固定窗的设置既可为人员疏散提供安全环境,又可在排烟过程中导出热量,防 建筑物在高温下出现倒塌等恶劣情况,并为消防队员扑救时提供较好的内攻条件。 此外,在一些工业建筑中,人员较少但可燃物多、火灾热释放速率大,综合考虑 灾中的实际情况并经过实际调研后,本标准允许采用可熔材料制作的固定窗进行排炬 旦应注意保证可熔材料在平时环境中不会熔化,且火灾时熔化后熔滴物不会引燃其他 然物。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设计时,固定窗不能作为火灾初期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排烟

4.2.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 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2.2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 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 计入储烟仓厚度。 4.2.1、4.2.2设置挡烟垂壁(垂帘)是划分防烟分区的主要措施。挡烟垂壁(垂帘) 所需高度应根据建筑所需的清晰高度以及设置排烟的可开启外窗或排烟风机的量,针对 区域内是否有吊顶以及吊顶方式分别进行确定,参见图3、图4。活动挡烟垂壁的性能 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挡烟垂壁》GA533的技术要求。 采用隔墙等形成了独立的分隔空间,实际就是一个防烟分区和储烟仓,该空间应作 为一个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不能与其他相邻区域或房间叠加面积作为防烟分区的设计 值。 4.2.3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敲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

4.2.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 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2.2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 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 计入储烟仓厚度。

所需高度应根据建筑所需的清晰高度以及设置排烟的可开启外窗或排烟风机的量,针对 区域内是否有吊顶以及吊顶方式分别进行确定,参见图3、图4。活动挡烟垂壁的性能 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挡烟垂壁》GA533的技术要求。 采用隔墙等形成了独立的分隔空间,实际就是一个防烟分区和储烟仓,该空间应作 为一个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不能与其他相邻区域或房间叠加面积作为防烟分区的设计 值。 4.2.3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敲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 设施。

4.2.3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GB 51122-2015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厂设计规范,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炬 设施。

4.2.3上、下层之间应是两个不同防烟分区,烟气应该在着火层及时排出,否则容易引 导烟气向上层蔓延的混乱情况,给人员疏散和扑救都带来不利。在敬开楼梯和自动扶梯 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以阻挡烟气向上层蔓延。不得叠加计算防 烟分区。

图3无吊顶或设置开孔(均勾分布)率大于25%的通透式吊

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 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 间净高的8倍。 表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

注: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天于60m。 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 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 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4.2.4本条规定了防烟分区的设置要求。 (1)防烟分区设置的目的是将烟气控制在着火区域所在的空间范围内,并限制烟 气从储烟仓内向其他区域蔓延。烟气层高度需控制在储烟仓下沿以上一定高度内,以保 证人员安全疏散及消防救援。防烟分区过大时(包括长边过长),烟气水平射流的扩散中, 会卷吸大量冷空气而沉降,不利于烟气的及时排出;而防烟分区的面积过小,又会使储 烟能力减弱,使烟气过早沉降或蔓延到相邻的防烟分区。综合考虑火源功率、顶棚高度、 储烟仓形状、温度条件等主要因素对火灾烟气蔓延的影响,并结合建筑物类型、建筑面 积和高度,本标准划分了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值。 (2)具备对流条件的场所要符合下列条件: 室内场所采用自然对流排烟的方式; 两个排烟窗应设在防烟分区短边外墙面的同一高度位置上(见图5),窗的底边应 在室内2/3高度以上且应在储烟仓以内:

风口应设置在室内1/2高度以下且不高于

图5具备对流条件场所自然排烟窗的布置

排烟窗与补风口的面积应满足本标准第4.6.15条的计算要求JC∕T 2075-2011 嵌缝石膏,且排烟窗应均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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