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644-2019 恒温恒湿实验室工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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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 644-2019 恒温恒湿实验室工程技术规程简介: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T/CECS 644-2019《恒温恒湿实验室工程技术规程》"是一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的工程技术规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恒温恒湿实验室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恒温恒湿实验室通常用于科学研究、产品测试、质量控制等领域,需要保持精确的温度和湿度控制,以确保实验环境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实验室的选址、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运行管理以及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的温度范围、湿度范围、空气流通、温度湿度控制设备的性能、实验室的防震、防尘、防潮、防静电等措施。此外,还强调了实验室的安全、环保以及人员操作的培训和管理等。

T/CECS 644-2019标准的发布,旨在提升我国恒温恒湿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水平,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科学研究和工业生产提供可靠的支持。

T/CECS 644-2019 恒温恒湿实验室工程技术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7.4.9采用变频控制的水泵和风机,当电机无独立散热措施时 频率不宜低于30Hz

7.4.9采用变频控制的水泵和风机,当电机无独立散

8.1.1恒温恒湿实验室施工应编制施工方案,按规定的程序进 行,各施工程序完成后均应进行记录《建筑工程水泥-水玻璃双液注浆技术规程 JGJ/T211-2010》,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 工序施工。 8.1.2恒温恒湿实验室工程的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系统调试可由 施工单位或委托具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进行。 8.1.3恒温恒湿实验室工程的调试应选择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 进行,并应在空调系统正常运行24h及以上达到稳定后进行

8.1.3恒温恒湿实验室工程的调试应选择在空态或静态条

8.2.1恒温恒湿实验室围护结构的施工应付合下列规定: 1吊顶及墙体板材的导热系数、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吊顶及墙体板材的缝隙、构造节点应可靠密封,并进行 断冷桥处理: 3吊顶及墙体上的接线盒、控制面板和管线穿越处的各种 孔洞宜提前预留: 4需暗敷的穿线管宜提前预留; 5实验室门窗的气密性、导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应满足 设计要求; 6门窗框与围护结构孔洞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 填充饱满,并可靠密封; 7地面材料铺设前应设置保温、防潮层。进行架空地板施 工时地板支架与地面基层交接处用保温材料进行填充密闭。当有

防静电要求时,材料及做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静电工程 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的有关规定,

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的有关规定 8.2.2恒温恒湿实验室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恒温恒湿空调系统风管的材质应按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选择,工程设计无要求时,宜采用镀锌钢板,当产品生产工艺要 求或环境条件必须采用非金属风管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消防标 准的规定,并应表面光滑、平整、不产尘、不形变; 2通风空调系统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厚 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3绝热材料穿楼板和穿墙处应连续不间断; 4风管、空调水管与金属支架的交接处应有断冷桥措施; 5风管上插人式温湿度传感器的安装应按绝热层的厚度选 择支架或套管。 8.2.3恒温恒湿实验室电气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8.2.4恒温恒湿实验室自控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有关规定,且温湿度传感 器应安装在能真实反映输人变量的位置,并应避开风口的直吹 气流。 8.2.5洁净类恒温恒湿实验室的施工,除应满足本规程第 8.2.1条~第8.2.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

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的有关规定

8.2.3恒温恒湿实验室电气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有关规定,且温湿度传感 器应安装在能真实反映输入变量的位置,并应避开风口的直吹 气流。 8.2.5洁净类恒温恒湿实验室的施工,除应满足本规程第 8.2.1条~第8.2.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 宝旅工及玲规范C50501的关规宝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有关规定,且温湿度传 器应安装在能真实反映输人变量的位置,并应避开风口的直 气流。

8.2.1条~第8.2.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8.3.1恒温恒湿实验室施工完毕后,应进行单机试运转,系 联合试运转,应根据运行情况对系统和设备进行调试,并应记 调试过程、编写调试报告,

8.3.2单机试运转、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内容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 规定。 8.3.3 温湿度的调整应安排在系统联合试运转合格之后进行。 8.3.4 调试报告应包括且不限于下列内容: 通风机的转数、风量及出口静压值; 非单向流房间风口的实际风量和平衡性调整; 3 单向流房间的实际风速和均匀性调整; 相邻相通房间静压差调整; 5 自动调节系统联动运转和调整; 室内温湿度基准值的设定,波动范围、均匀性及梯度的 调整。 8.3.5洁净类恒温恒湿实验室的调试,除应满足本规程第 8.3.1条第8.3.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

8.3.2单机试运转、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内容应符合 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规定。

9.1.1恒温恒湿实验室进行综合性能检验前,应满足下列

1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待检区域应已进行调试且自检合格; 2待检区域和空调系统应已进行清洁处理,空调系统应已 连续运行24h以上。 9.1.2综合性能检验工作应由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承担,提交 的检验报告应作为工程的背景材料存档。 9.1.3现场检测所需仪器、仪表应经过计量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9.1.4检验报告应至少包括被检验项目名称、工程地点、委托 单位、检验机构、报告编号、检验人员、仪器仪表编号、检验依 据、检验结论。 9.1.5综合性能检验的现场检测项目应符合表9.1.5的规定, 测温湿度

表9.1.5综合性能检验的测试项目

注:1“必测”项目是指不论何种恒温恒湿环境在综合性能检验时必须测定的项 目不得少测:

除符合本规程第9.1.5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9.1.6的规定。

表9.1.6洁净类恒温恒湿实验室特定测试项目

9.1.7综合性能检验应在空态或静态工况下进行,当有需要 也可经建设方和检验方协商确定检验状态。检验结论中应注明 验状态。

9.1.8不得以恒温恒湿实验室的单项工程技术指标检验结论代

替综合性能检验结论,也不得以工程的调整测试结果代替综合 能检验结论

9.1.9各项工程技术指标现场检测应在同一运行工况下进行, 当对某一参数进行调整后,应对所有参数重新进行现场检测。 9.1.10室内截面风速应按本规程附录A检验,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室内工作区截面风速应在系统稳定后对所要求高度的截 面平均风速进行检测; 2对于普通恒温恒湿环境,截面风速的检测结果不应小于 设计风速,但不宜超过设计风速的15%; 3对于洁净类恒温恒湿环境,截面风速的检测结果不应小 于表9.1.10中规定的平均风速,但不宜超过上限;

表9.1.10洁净实验室平均风速

截面平均风速(~)应按下式

(9. 1. 10)

式中:U; 每个测点的速度(m/s); k一测点数。 9.1.11当需要对室内单向流品质作细致确认时,可对工作区或 规定高度的截面风速不均匀度进行测试。风速不均匀度(β)应 按本规程附录A测试,并应按下式计算。

(U; )2 k B= i

(9. 1. 11)

式中:U;一 每个测点的速度(m/s); π一一各测点平均速度(m/s); k一测点数。 9.1.12室内风口风量应按本规程附录A检验,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室内风口风量应在系统稳定后进行检测; 2普通恒温恒湿环境,检测结果不应小于设计风量,但不 宜超过15%; 3洁净类恒温恒湿环境,检测结果不应小于本规程表 9.1.10的规定,且不宜超过上限; 4系统新风量不应小于设计新风量,但不宜超过设计值 的10%; 5风量(L)应按下式计算: L=3600XFX (9.1.12) 式中:F一一出风口截面积(m²); π一一出风口各测点风速的算术平均值(m/s)。 9.1.13静压差应按本规程附录A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工艺要求的恒温恒湿环境,与室外及相邻相通房间的 静压差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2无工艺要求时,与室外及相邻相通房间的静压差应执行 本规程第3.0.2条的规定。 9.1.14温湿度应按本规程附录A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态工况或室内工艺设备不运行时静态工况的检验,各 测点温度基准值应保持一致;室内工艺设备运行时静态工况的检 验,各测点的温度基准值应由建设方和施工方协商确定; 2当实验室环境无工艺或特殊要求时,90%以上的温湿度 测点现场检测值应满足本规程表3.0.1中波动范围的要求; 3当建设方有要求时,可进行温湿度均匀性和同一点温湿 度稳定性的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所属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9. 1. 12)

9.1.15噪声应按本规程附录A检验,无工艺或特殊要求时,

9.1.15噪声应按本规程附录A检验DB33∕T 1187-2020 瓶装液化气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技术规程,无工艺或特殊要求时,

单向流实验室不应大于65dB(A),非单向流实验室不应大 60dB (A)

个方向的振幅值均应符合设计或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 房设计规范》GB50472的有关规定

9.1.17洁净类恒温恒湿实验室特定项目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

9.1.17洁净类恒温恒湿实验室特定项目的检验应符合现

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及《洁净厂房设计 范》GB50073的有关规定。

9.2.1恒温恒湿实验室应由建设方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 方可启用。

综合性能检验报告的收集整理,以及按本规程附录B进行的工 程项目检查。

9.2.3工程验收前GB 5005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应首先委托专业检验机构对工程进行综合 性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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