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117-2017-T: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无水印 带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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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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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117-2017-T: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无水印 带书签)简介:

"JJ 117-2017-T: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全称为《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布,是一部关于建设行业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的技术性规范。该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和规范建设行业在数字化工作中的文件和档案管理,包括电子文件的生成、存储、传输、归档、检索和利用等全过程的管理。

该标准涵盖了电子文件的格式要求、数据安全、元数据管理、生命周期管理、归档存储、权限控制等方面,强调了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旨在提升建设行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

"无水印 带书签"通常意味着提供的是该规范的电子版本,可能带有版权保护的电子书签,用户可以在其中进行标记和搜索,但不能随意打印或修改内容。如果你需要获取该规范的详细内容,建议直接从官方渠道或授权的平台下载官方版本。

CJJ 117-2017-T: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无水印 带书签)部分内容预览:

7.1.1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对在线存储和离线存储的电子档案 进行保管;应配备符合规定的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信息管理 系统和网络设施,实现对电子档案的有效管理,

7.1.2保管电子档案存储媒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档案磁性存储媒体宜放入防磁柜中保存; 2单片、单个存储媒体应装在盘、盒等包装中,包装应清 吉无尘,并竖立存放,且避免挤压; 3环境温度应保持在14℃~24℃之间,昼夜温度变化不超 过士2℃;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5%~45%之间,相对湿度叠夜变 化不超过土5%; 4一存储媒体应与有害气体隔离: 5存放地点应做到防火、防虫、防鼠、防盗、防尘、防湿 防高温、防光和防振动。 7.1.3.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定期检查电子档案读取、处理设备。 设备环境更新时应确认电子档案存储媒体与新设备的兼容性,如

DB37∕T 5145-2019 复合土钉基坑支护技术标准7.1.3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定期检查电子档案读取、处

没备环境更新时应确认电子档案存储媒体与新设备的兼容性 不兼容,应进行存储媒体转换,原存储媒体保留时间不应 3年。

7.1.4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对保存的电子档案,应进行定

险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方法应包括人工抽检和机读检测: 2一对脱机保存的电子档案:应根据不同存储媒体的寿命: 定期进行人工抽检; 3对系统中运转的在线数据,应定期进行机读检测; 4在定期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1.5对脱机备份的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宜根据存储 媒体的寿命,定期转存电子档案。转存时应进行登记,登记内容 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填写

7.1.6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备份电子档案。备份应符合下 列规定:

7.1.6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备份电子档案。备份应符合下

7.1.8备份方式可采用数据脱机备份或数据热备份;

份所采用的网络应确保数据安全。

7.1.9对于备份的数据每年应安排一次恢复演练,备份数 可恢复。

7.2.1在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升级或更新之后,存储媒体过时或

电子档案编码方式、存储格式淘汰之前,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将 电子档案迁移到新的系统、媒体或进行格式转换,保证其可被持 续访问和利用

7.2.2电子档案迁移之前,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明确迁移

2电子档案迁移之前,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明确迁移的要 策略和方法

7.2.3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在电子档案迁移之后,开展数据校

验,对照检验迁移前后电子档案内容的一致性,以及电子档 息的可用性。

7.2.5永久保管的电子档案在格式迁移后,其原始格式宜 一定年限。

7.3.1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和城建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等级

7.3.1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和城建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安

1技术上应对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网络安全、设备安全 系统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等进行保护; 2管理上应制定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 岗位,落实计算机机房日常管理、系统运行安全等责任保障 机制。

准《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和《计算机场地安全要 求》GB/T9361的规定

用,采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资源控制、安全审计、边界完整 性检查、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剩余信息保护、通信完整 性、通信保密性、抗抵赖、软件容错等保护信息安全的措施 7.3.5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制定电子签名管理制度,加强对电 子印意的管理

7.3.5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制定电子签名管理制度,加强对电 子印章的管理

1对保管期满的档案重新判断保存价值,确无继续保 直的,列入销毁范围,仍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列入续存范! 2对保密期满的电子档案进行解密

7.4.2电子档案鉴定应按国家关于档案鉴定销毁的有关

本单位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并应按下列程厂

1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组织成立由档案管理人员和有关职 能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并应成立由档案保管单位和文件形成单

位负责人组成的鉴定委员会; 2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电子档案,鉴定小 组应提出销毁意见,并编制保管期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清册应 合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 3对保管期满、仍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电子档案,鉴定小 组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编制保管期满档案续存清册,续存清册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要求: 4鉴定小组应将电子档案鉴定工作情况写成报告,并应将 保管期满档案销毁清册、保管期满档案续存清册一同提交鉴定委 员会讨论; 5鉴定委员会应研究讨论,形成审查意见: 6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将鉴定委员会审查意见报上级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 7.4.3对批准销毁的电子档案应在档案管理系统删除相关数据 对光盘等存储媒体应进行物理销毁,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 7.4.4非保密建设电子档案可进行逻辑删除。属于保密范围的 电子档案被销毁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

7.4.4非保密建设电子档案可进行逻辑删除。属于保密范 电子档案被销毁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规定执行。

8.0.1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建立检索系统,向利用者提供在线 和离线等多种形式的电子档案利用和信息服务。 8.0.2当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电子档案信息或在线利用电子档 案时,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序,建立可溯源的审计跟踪记录。电子档案不得超授权范 用、复制或公布。

外借,当利用时应使用复制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 擅自复制、修改、转送他人。

A.0.1归档文件存储媒体的标签上应包含移交单位、移交日 期、媒体顺序号、文件内容、格式等信息,标签式样宜符合表 A.0.1的规定。

B.0.1电子档案移交目录中应包括序号、文件类别、文件题 名、文件编号、责任者、日期、备注等内容,移交自录式样应符 合表 B. 0. 1 的规定。

表B.0.1电子档案移交目录

B.0.2电子档案移交自录中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序号应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编写,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 标注。 2文件类别应填写到文件所属的二级类目。 3文件题名应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当文件无标题时,应 根据内容拟写标题,拟写标题外应加“[”符号。 4文件编号应填写文件形成单位的发文号或图纸的图号。 5责任者应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或个人。有多个责任 者时,应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

6日期应填写文件的形成日期或文件的起止日期,竣工图 应填写编制日期。日期中“年”应用四位数字表示,“月”和 “日”应分别用两位数字表示。 7备注应填写需要说明的问题

.0.1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证明书应包括所交接电子档案的基 本情况和交接双方单位名称及签章等内容,式样应符合表C,O.1 的规定。

表D电子档案转存登记表

表E电子档案迁移登记表

表F.0.1保管期满档案销毁清册

F.0.2保管期满档案销毁清册内容的填写,应符合下列

1序号应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编写,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 次标注。 2文件档号应填写档案保管单位所赋予的编码。 3文件题名应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当文件无标题时,应 根据内容拟写标题,拟写标题外应加“”符号。 4文件编号应填写文件形成单位的发文号或图纸的图号。 5责任者应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或个人。有多个责任 者时,应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 6日期应填写文件的形成日期或文件的起止日期,竣工图

应填写编制日期。日期中“年”应用四位数字表示, “月” 和 日”应分别用两位数字表示。 7保管到期日应填写文件保管到期的年、月、日。 8·销毁意见应填写“销毁”。 9鉴定人应填写主要鉴定工作人员

.0.1保管期满档案续存清 样应符合表G.0.1的规定

表G.0.1保管期满档案续存清册

1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本规范对条文要 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JC∕T 653-2011 石英玻璃器皿 烧杯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9361 《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准》CJ/T187 5 《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设电子文件与 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 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自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 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0.1为适应我国建设行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规范建设电子 文件的形成、归档以及建设电子档案的管理,确保建设电子文件 与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维护 历史记录完整,保障建设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促进 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制定本规范。此条既是制定 本规范的目的,也是制定本规范的指导思想

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凡从事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 产生、保管、利用建设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单位都应执行 见范,并按本规范的规定对建设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进行全 理。

1.0.3建设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除执行本规范

DB32∕T 3813-2020 雨水利用工程技术标准应符合现行《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建设工程 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 158、E.《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准》CJJ/T187等标准规范的 规定。

2.0.1建设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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