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宜宾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7月)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宜宾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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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宜宾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7月)简介: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由宜宾市城乡规划局在2015年7月发布,是针对宜宾市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一份详细的技术性文件。这份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城市和乡村的建设活动,包括土地使用、建筑设计、公共设施布局、环境保护等方面,以确保城市和乡村的有序发展,提升城市品质,保护生态环境。

该规定可能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规划编制:规定了规划的编制原则、程序和要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2. 建筑设计:对建筑的高度、密度、形式、色彩等有明确的控制要求,以保证城市景观的协调性和美观性。

3. 城市空间布局: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公共设施区等的划分和管理。

4. 绿地和公共空间:强调了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的重要性和管理规定。

5. 环境保护:包括对噪声、空气、水体等环境质量的控制,以及对历史文化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6. 规划审批与执行:明确了规划审批的程序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7. 其他相关事项:可能还包括规划变更、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环节的规定。

这份规定是宜宾市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促进城市和乡村的健康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宜宾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7月)部分内容预览:

构造板<空调外机搁板、花池等、抗震板等装饰构件或者各类孔、 洞等结构构件)的进深不大于70厘米,且连续长度不大于1.8米。 住宅建筑在附属构件(结构构件)内设置孔洞,其进深大于 70厘米或者连续长度大于1.8米的均按其范围计算面积,并全部 纳入容积率计算。 (5)设置设备平台的住宅,不得再设置空调外机搁板,且设 备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 5%。 3.容积率计算。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 达公式为: 容积率三计容建筑面积一建设用地面积 (1)半地下建筑局面积折半计入容积率计算,且其与市政道 路直接相临处建筑楼地面低于室外地坪的平均高度小于该房间平 均净高的2/3,或者与市政道路直接相临处建筑露出在室外地坪部 分高于市政道路标高1.2米的,8米进深的部分全部纳入容积率计 算。 (2)地下建筑均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与市政道路直接相 临处建筑楼地面低于室外地坪的平均高度小于该房间平均净高的 2/3,或者与市政道路直接相临处建筑露出在室外地坪部分高于币 政道路标高1.2米的,8米进深的部分全部纳入容积率计算。 (3)建设项自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

(3)屋顶上的水箱、电梯机房、楼梯间、烟窗等不计入建筑 计算高度。

总平面规划编制审查要求

以下为一般工程所需的基本图纸内容,工程有特殊需要, 还须相应增加图纸内容。 1. 区域位置图。 建设基地在城市中的位置。标明所在区域及与主要城市十道 的关系,非城市区域的建设项目标出距城市的方位及周边重要的 标志物(如村镇,地理风貌等)。 本图宜单独表示,当在总平面图中表示时,应保证合适的比 例,以表达清楚。 2.总平面图。 (1)原地形和地物(可单独表达,也可在总平面图上与新设 计内容合并表达,表达方式应避免造成对新设计内容的辨识的不 便); (2)建筑基地周边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主要坐标或定位 尺寸),基地外主要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 (3)建(构)筑物的名称或者编号、层数、定位(坐标、相 互关系尺寸,包括地上地下),建(构)筑物位置一般应该表示首 层平面轮廓,当以屋顶平面表示时,应同时将首层平面轮廓以虚 线,色度(色块填充)等方式表达出来;地下建筑、油库水池等隐 蔽工程的范围以虚线、色度等易于区别的线型图例表示;

邮政、非机动车停车位等)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准确标注其面 积、楼层、用途等相关信息。 (11)基地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建筑各出入口及名称; (12)建设用地范围内要保留的现状建筑应明确标注且纳入 指标计算,同时总平面图中应正确表达用地界址测绘平面图中所 向含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信息。总平面图审查时对用地范围内未 标注的现状建筑视为将被拆除,不纳入指标计算。建设单位在申 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自行拆除 (13)总平面图中应明确架空部分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标 注其用途及面积。 (14)总平面图中应注明用地四邻原有及规划河道、防护绿 也、街头绿地等的位置及范围、宽度等。 (15)总平面图中应采用图例或文学标注方式明确规划建设 争用地内各块绿地,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面积。须明确集中绿地 (含临街集中绿地)的范围线,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面积。 (16)须明确全民健身用地的范围线,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 名称和面积。 (17)如有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等需加以注明,并明确 其保护范围控制线。 (18)图中需标注地下(含半地下)车库进出口坡道的起坡 点至道路红线的车道长度;标注地下(含半地下)车库进出口处 又坡段的起点与止点的高程

(19)如设置有地面机动车位的,应进行车位编号并标明面 积。 (20)指北针或风玫瑰; (21)技术经济指标; (22)应规划管理需要的其他特殊要求。 3.平面坐标图。 测量坐标网、坐标值,注明坐标及高程系统(一般不应采用 场地建筑坐标值。如不得已采用,应注明与测量坐标网的相互关 系); 建筑基底各角点的测量坐标(可辅以定位尺寸),用地红线(道 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的位置。 4.竖向布置图。 (1)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值; (2)场地周边的道路、地面、水面及其关键性标高; (3)建(构)筑物的名称或者编号、首层平面轮廓室外地面 设计标高、地下建筑的顶板标高及覆土高度限制; (4)厂场、停车场、运动场地的设计标高;景观设计中,水 景、地形、台地、院落的控制性标高: (5)挡土墙、护坡顶部和底部的主要设计标高及护坡坡度; (6)地面坡向,根据规模和地形复杂层度可采用标高法、箭 头法、等高线法等多种方法之一表达。当对场地平整要求严格或 地形起伏较大时,宜用设计等高线表示,且宜辅以场地剖面图:

(7)指北针; (8)注明尺寸单位、补充图例。 5.管线综合图。 (1)总平面布置; (2)场地各角点的坐标、基地(道路)红线及建筑控制线的 位置; (3)保留和新建的各管线、井、池的平面位置,注明各管线、 井、池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和管线间距; (4)场外管线接入点的位置: (5)管线密集的地段应适当增加断面图,表明管线与建筑物 构筑物、绿化之间的距离,并注明主要交义点上下管线的标高或 间距; (6)重力管应明确竖向关系及坡度设置,并标注; (7)指北针; (8)注明尺寸单位、图例。 6.绿化及建筑小品布置图。 (1)总平面布置; (2)绿地(含水面)、人行步道及硬质铺地的定位、设计 高、详图索引; (3)建筑小品的位置(坐标或定位尺寸)、设计标高、详图 索引; (4)指北针

7.日照分析图。 (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 (2)包含目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 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 (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屋顶平面 图、剖面图及其电子数据; 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土0.0高程 和高度、建筑物层高、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 术参数; (4)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车、 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需满足日照功 能房间的窗台面起算。 (5)日照分析计算参数。 1)宜宾市经纬度:东经104°373264平米,三层框架教学楼毕业设计(计算书、建筑、结构图),北纬28°46°。 2)有效时间: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一15:00 3)时间计算精度:5分钟。 4)日照时间统计方式:累计所有连续照射大于15分钟的时间 段。 5)采样点间距:1 米。 6)日照计算时均采用真太阳时。 (6)日照分析成果。 1)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

2)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上需注明: ①日照分析依据及标准。 ②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 ③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置。 ④日照分析结论一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及建筑工程设计方 案总平面图上均应表述 (7)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目照分析成果。 由审图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并签 章。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的日照分析成果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提供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成果编制单位应对日照分析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 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成果不准确、不真实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 析成果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8.其他。 (1)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建设工程 规划报建总图,并对总平面图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项目设计平、立、剖图纸须与总平面图表达的有关内容 完全一致。 (3)报建总平面图的蓝图上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注册 建筑师执业章。如为拼建、联建以及涉及两家及两家以上建设单

位的,还需加盖相关建设单位公章。 (4)设计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增添必要的内容 (5)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相应的图例。 (6)因各类需明确的规划设施在空间叠加,导致在总平面图 中采用填充图案表达可能影响图纸清晰度时,可在总平面图中另 绘制小比例的说明性图文。 (7)总平面图的编制还应满足《总图制图标准》、《建设工程 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8)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电子图形数据标准由市城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9)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10)涉及建设、雨污水排放、市政管线、道路坐标、市政 高程、小区管网、节能、结构、抗震、交通、消防、安全、人防、 通信、环保、文物保护、卫生、通讯有线等其它问题时,应按相 关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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