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1/ 066-2016 四川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DBJ51/ 066-2016 四川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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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1/ 066-2016 四川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简介:

DBJ51/066-2016《四川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是一部关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专业标准,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该标准主要针对四川省的城市规划,旨在指导和规范城市抗震防灾工作,提升城市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本要求:规定了抗震防灾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期限、规划内容等基础性要求。

2. 地震风险评估:对城市所处区域的地震活动性、地震灾害风险进行评估,为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3. 建筑抗震设计:规定了城市建筑物特别是重要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要求。

4. 灾害避难场所规划:提出如何在城市中合理规划避震疏散区域和应急救援设施。

5. 社会安全防护:强调了社区、学校、医院等重要场所的地震应急措施和疏散方案。

6. 法规与政策:明确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政策导向。

该标准的出台,对于四川省的城市建设和防灾减灾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提升城市的综合防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DBJ51/ 066-2016 四川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表5.3.4应急给水期间的人均需水量

注:表中应急供水定额未考虑消防等救灾需求。

5.3.5应急通道保障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DB11/T 1594-2018标准下载,应结合城市交通 道路基础设施的抗震性能评价,以及应急交通保障对象的需求和功 能保障级别,提出建设和改造的规划目标、安排和抗震措施要求, 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急通道的设置要求应符合表5.3.5的要求

表5.3.5应急通道的设置要求

2应急通道应保障抢险救灾和疏散活动的安全畅通,对影响 应急通道的主要出入口、交叉口的建筑物,以及通道上的桥梁、隧 道、边坡工程等关键节点,应提出相应抗震要求和保障措施。 3应急通道的有效宽度,救灾干道严禁低于15m,疏散主通 道严禁低于7m,疏散次通道严禁低于4m;跨越应急通道的各类 工程设施,通道净空高度严禁低于4.5m。 5.3.6应急供电保障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应结合城市供电 基础设施的抗震性能评价、应急供电保障对象的需求,以及抢险救 灾应急保障的要求,提出建设和改造的规划目标、安排和抗震措施 要求,且符合下列要求: 11级抗震应急供电保障必须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置应 急电源; 2Ⅱ级抗震应急供电保障应采用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 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 3Ⅲ级抗震应急供电保障宜采用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 当无法采用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 4应急电源供电系统应设置应急发电机组,其供电容量应满 足应急救灾和避难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要求。I级抗震应急供 电保障的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2台,每台机组的容量应满足 救灾和避难时一级电力负荷的用电需要; 5当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为2台及以上时,除1台应采用应急 发电机外,处于备用状态应急发电机,可选择设置蓄电池组电源, 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h,并应考虑蓄电池组的充电负荷进行 设置:

6双重电源的任一电源及两回线路的任一回路均可独立工 作,并均应满足灾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 负荷用电需要;至少一路的应急供电应满足应急供电保障对象的需 求,当无法满足时,应增配备用应急发电机组,其容量应满足灾时 一、二级负荷的应急用电需要。 5.3.7应急医疗卫生建筑工程的规划建设,应根据医院应急功能 保障级别和服务范围内人员的规模进行规划布局、建设和改造,并 应符合下列要求: 1I级抗震应急功能保障医院服务范围的常住人口规模不应 大于50万人; 2Ⅱ级抗震应急功能保障医院服务范围的常住人口规模不应 L工T

6双重电源的任一电源及两回线路的任一回路均可独立工 作,并均应满足灾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 负荷用电需要;至少一路的应急供电应满足应急供电保障对象的需 求,当无法满足时,应增配备用应急发电机组,其容量应满足灾时

6.1.1城区建筑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开展下列工作内

1收集城区建筑资料,并结合城区建设和改造规划对其进行 抗震性能评价; 2根据抗震性能评价结果划定高密度、高危险的城区,并对 其提出拆迁、加固和改造的对策及要求; 3对位于不适宜用地上的建筑和抗震性能薄弱的建筑提出拆 任、加固和改造的对策和要求: 4对既有重要建筑提出进行改造、加固的要求和措施; 5对新建工程制定规划对策和防灾措施; 6对于大中城市旧城区,宜单独编制旧城抗震加固改造规划。 6.1.2根据建筑的重要性、抗震防灾要求及其在抗震防灾中的作 用,可将城区建筑划分为重要建筑和一般建筑,且下列城区建筑 应划分为重要建筑: 1城市应急指挥中心; 2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有关规 定中属于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的教育、科学实验、电子信息中 心等类别的建筑工程; 3其他对城市抗震防灾起重要作用的建筑工程。

6.1.3在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对城市建筑进

评价,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一2010进行修建的 重要建筑,可根据建筑现状进行评判: 2对未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一2010进行修建 的重要建筑的抗震性能评价,应进行单体抗震性能评价: 3对城市群体建筑,可根据抗震评价要求,结合工作区建筑 周香统计资料进行分类,并考虑结构形式、建设年代、设防情况 建筑现状等采用分类建筑抽样调查或群体抗震性能评价的方法进行 抗震性能评价

6.2.1采取群体建筑分类抽样调查进行抗震性能评价时,可通过 划分预测单元,采用单元分类统计估算辅以单元抽样估算方法进行。 预测单元可采用社区或其他行政分区进行,也可根据不同工作区的 重要性及其建筑分布特点按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1一类工作区的建城区预测单元面积不大于2.25km²; 2二类工作区的建城区预测单元面积不大于4km²。 6.2.2群体建筑分类抽样调查的抽样率应满足评价建筑抗震性能 分布差异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工作区不小于5%; 2二类工作区不小于3%; 3三类工作区不小于1%。

6.2.3城区建筑抗震性能评价和规划应对本标准第6.1.

所列的重要建筑按照本标准第6.1.3条的要求进行抗震

价,并应对位于有条件适宜和不适宜用地上的建筑和抗震能力差的 建筑类型进行群体抗震性能评价

6.3.1城区建筑抗震性能评价和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区建筑抗震性能评价和规划应评估城市中不满足要求的 重要建筑物数量,并提出需要加强抗震性能的重要建筑; 2城区建筑抗震性能评价和规划应划定高密度、高危险性的 城区。

6.3.2城区建筑抗震性能评

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对城市重要建筑工程和超限建筑,人 员密集的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的规划布局、间距、外部通 道、建设与改造制定相应的抗震措施和减灾对策: 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结合避震疏散和次生灾害防御等相关 可题,针对高密度、高危险性的城区,提出城市改造规划的抗震防 灾措施和减灾对策,并应对城区建筑加固改造作出规划安排: 3新建工程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的抗震安全要求,结合城市 地震地质和场地环境、用地评价情况、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素,提 出规划布局的抗震控制要求和减灾对策及工程建设抗震防灾措施。 6.3.3结合避震疏散规划,对不满足相应要求的避震场所周边及

疏散道路两侧的建筑提出改造策略和要求。

1调查并确定可能发生的地震次生火灾、爆炸、水灾等地震 次生灾害类型和分布情况; 2结合城市消防规划和措施,综合估计地震次生灾害的潜在 影响并制定防御对策和措施。 7.1.2在进行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按照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类和 分布,根据地震次生灾害的潜在影响,分类分级提出需要保障抗震 安全的重要区域和次生灾害源点。 7.1.3城市中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抗震应急功

7.2.1对地震次生火灾应确定易燃易爆灾害源点的分布情况,并 评价其可能产生的危险影响,划定高危险区。在进行抗震防灾专题 研究时,对甲、乙类模式城市可进行地震次生火灾蔓延定量分析, 给出影响范围。

7.2.2对次生水灾评估时应对城市

古,提出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

2.3根据气扩散、放射性污染等主要次生灾害危险源 的分布情况,对其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提出需要加强抗震 要源点、防灾措施和要求。

7.2.4根据城市地质灾害防治有关专业规划、建设用

危险性评估结果,结合城市用地安全评价和适宜性规划,应对城市 地表断错,泥石流、滑坡、山体崩塌、堰塞湖、地裂、地陷等地震 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对策。

8.1.1编制避震疏散的抗震防灾规划时,应包括下列内

1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城市可能的地震灾害,结合城区建筑 的抗震性能评价结果,在考虑市民的昼夜活动规律和人口构成的影 向因素下预测需要避震疏散的人口数量及其在市区的分布情况; 2根据城市基础设施的分布、现状及其承载能力和需要避震疏 散的人口数量及其在市区的分布情况,合理安排避震疏散场所及避震 疏散道路,提出规划要求和安全措施,并制定避震疏散管理对策; 3根据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环境 素,应对拟作为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功能的设施进行抗 震安全评估,对避难建筑应按照本规范第6章相关要求进行抗震性 能评价。

1.2编制避震疏散的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按照紧急避难

同定避难场所分别进行规划。甲类模式城市应至少设置一个 场所,乙类模式城市宜设置中心避难场所,对于被自然条 几个组团的城市,宜考虑设置分中心避难疏散场所。

1 城市固定避难场所规模不应小于罕遇地震影响下的疏散 要求;

JT∕T 3156-1992 光电式沥青含量测定仪供水、排污等应急保障基础设

4城市避难场所的设置应符

1城市固定避难场所设置宜遵循以居住地为主就近疏散的原 则,紧急避难场所设置宜遵循就地疏散的原则; 2城市应充分利用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园、绿地、广场、学校 操场、体育场等空旷场地和设施作为避难场所,并宜利用现有公园 和大型绿地,统筹建设或改造成防灾公园;

8.2.1对城市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应针对用地地震

8.2.1对城市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应针对用地地震 破坏和不利地形、地震次生灾害、其他重大灾害等可能对其抗震安 全产生严重影响的因素进行评价,确定避震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 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与防灾要求

适应,满足不同地震影响水准和不同应急阶段避难需求。避难人口 规模应根据建筑工程可能破坏和潜在次生灾害影响确定,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短期疏散人口规模应按单个场所责任区进行核算,不应低 于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下的疏散要求《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1346-2011》,且不 应低于常住人口的15%; 2中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规模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地震影响下的疏散要求,其疏散人口规模不应低于常住人口的5%

.6避震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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