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0月)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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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0月)简介: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引"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9年10月发布的一份文件,旨在对在江苏省范围内进行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提供详细的指导和规范。这份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江苏省内设计、施工、监理的各类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包括预制构件的生产、运输、安装、验收等环节。

2. 检测内容:涵盖了预制构件的尺寸、形状、强度、连接性能、抗震性能、耐久性等多个方面,以及整体结构的连接、稳定性、抗震性能等。

3. 检测方法:详细规定了各项检测的技术标准、检测设备、检测流程和结果判定标准,以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质量控制:强调了从设计、生产、施工到验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以及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的要求。

5. 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强调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份工作指引的目的是为了提升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确保建筑的安全和耐久,同时也是对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依据。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0月)部分内容预览:

2.2设计单位应执行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

2.2.1《装配式混凝主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第4.2.1条:除按照建筑工程设计 文件编制深度的相关规定外,编制设计文件还应明确装配式结构工程的结构类型 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部位、预制构件种类、预制构件之间和预制构件与现浇结 构连接之间的构造做法等,并编制结构设计说明专篇。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质量风 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

安(2019)380号)第八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现 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我省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GB/T 38435-2019标准下载,满足后

续预制构件加工图编制和施工的要求。在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均应有装配 式专项设计说明。结构专业装配式专项说明应包括设计依据、配套图集,以及预 制构件生产和检验、运输和堆放、现场安装、装配式结构验收的要求;结构专业 设计图纸中应包括预制构件设计图纸(含预制构件详图)

3.1施工单位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式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1.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 府令第89号): 1第十九条第(三)款: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 土、砂浆进行检验,并如实填写书面记录,由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各的,不得使用; 2第十九条第(五)款: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并符合 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3.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式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1.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 府令第89号): 1第十九条第(三)款: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 土、砂浆进行检验,并如实填写书面记录,由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不得使用; 2第十九条第(五)款: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并符合 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3.2施工单位应执行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第4.3条施工单位: 1第4.3.3条:建立健全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 1)对进场的预制构件进行验收; 2)对预制构件连接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 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3)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后浇混凝土节点钢筋连接和锚固全数进行检查, 车接节点处后浇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拆除支撑; 4)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进行自检、评定,合格后通知工程 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在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前,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2第4.3.4条:及时收集整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及施工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 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3.3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自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施工单位确保提供的

3.2施工单位应执行的标准规范和技术

检测样品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施工单位配合现场检测工作的开展,

4.1监理单位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 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 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4.1.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 款: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 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4.2监理单位应执行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

4.2.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第4.4条监理单位:

1第4.4.1条:按照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及旁站监理等要求,留存关 键工序和关键部位的旁站影像资料。 2第4.4.2条:预制构件生产实施驻场监理的,应当审查预制构件生产方 案,并对原材料进场、钢筋加工安装、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钢筋以及灌 浆料的匹配性、保温板制作质量、连接件制作、混凝土质量等进行现场监督,对 进场材料检验见证取样,对预制构件成型制作过程的隐蔽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工 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中应包括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查内容和评估结论 4.2.2《关于加强江苏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 第(三)款:组织施工、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部品部件进行现场 验收;对部品部件的施工安装全过程进行监理,对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留存相 应影响资料。 4.3监理单位在监理细则中明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连接节点质量检查方案,对施 工单位的自检方案进行审核并监督核查自检方案的执行。

5.1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 务: 1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时提供真实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 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2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建筑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单位 的试验室应当符合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

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执行的标准规范和技术

5.2.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第4.5条预制构件生产单位:

1第4.5.1条:设计单位未进行预制构件深化设计的,由预制构件生产单位 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预制构件的深化设计,确定预制构件的预留 预理件,保证预制构件满足设计和施工安装的要求,深化设计应当经原施工图设 计单位审核确认。 2第4.5.3条第(1)款: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原材料,按照建筑工程有关 规范、标准要求对原材料进行进场验收和取样检测,检测原始记录应留存 3第4.5.3条第(2)款:预制构件生产前,对钢筋灌浆套筒的外观质量、 尺寸偏差和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进行 检查,还应当进行钢筋灌浆套筒连接接头的抗拉强度试验 4第4.5.5条:建立构件成品质量出厂检验和编码标识制度,对检查合格的 预制构件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构件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 合格标识,出厂的构件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书、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及其他重 要检验报告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5.2.2《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第11.4.1条: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 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方案进行处 理,并应重新检验。 5.3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按照建筑工程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对材料进行进 厂验收和取样检测,自检部分提供检测记录,委托第三方检测提供检测报告。 5.4提供钢筋灌浆套筒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出 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的检查报告,及钢筋灌浆套筒连接接头的抗拉强 度试验报告

XJJ 105-2019 砖墙与型钢组合构件抗震加固技术规程6.1检测机构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6.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 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 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 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6.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 6.1.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必须准确真 实,不得弄虚作假。 2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 6.1.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 (2000)211号): 1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 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 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2第十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 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 测的专用章。 6.1.5《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苏建质(1998)270 号)

6.1.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第7条:检测机构在接受检测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检测委托单, 监护送样的见证人员应在委托上签字。 2第8条:有见证取样、送检项目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有见证检测”专用

6.2检测机构应执行的标准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第5.1.2 条: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书面合同,检测合同应注明检测项目及相关要 求。需要见证的检测项目应确定见证人员。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宜符合本规范附录 D的规定。 6.3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对委托单、样品进行确认,如需加盖“见证取样章”,还 需对见证人员进行确认,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

第二部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技术

DB11∕T 1508-2017 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施工技术规程二部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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