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252-2000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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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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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252-2000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条文说明简介:

SL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是中国水利水电行业的一项技术标准,它主要对水利水电工程的等级进行划分,并制定了相应的洪水标准。这个标准在工程设计、建设、管理和评估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 工程等级划分:SL252-2000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重要性和可能造成的灾害影响,将工程划分为五个等级,包括:大(1)、较大(2)、中(3)、小(4)、微(5)工程。等级越高,工程规模越大,功能越重要,对防洪、供水、发电等产生的影响也越大。

2. 洪水标准:该标准规定了不同等级工程的洪水设计标准,如设计洪水重现期、设计洪水流量等。这些标准是根据工程的地理位置、历史洪水资料、经济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旨在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防止或减轻洪水灾害。

3. 条文说明:标准中的条文说明是对各项规定和要求的详细解读,包括工程等级划分的依据、洪水标准的制定原则、如何进行工程设计和建设的指导等,有助于工程设计人员准确理解和应用该标准。

总的来说,SL252-2000标准对于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合理、经济运行,以及减轻洪水灾害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SL252-2000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条文说明部分内容预览:

各时期标准对保护农由的防洪指标的规定见表2.1.1一1。

示准对保护农由的防洪指标的规定见表2.1.

表2.1.1一1各时期标准保护农田面积防洪指标(万

从表2.1.1一1可以看出GB∕T 22311-2008 制动衬片压缩应变试验方法,自1964年以来,保护农由的防洪指 标基本没有变化过。本标准按照GB50201一94表6.1.1的规定取 值。 GB50201一94表2.0.1和表4.0.1分别规定了反映城市和工 矿企业重要性的规模指标,并根据其重要性划分工程等别。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的重要性日益提高,1996年《中国 城市统计年鉴》即已把特大城市的非农业人口指标下限由150方 人降低为100万人。本标准采纳这一调整。 工矿企业的规模一般股可用货市指标来反映。本标准的货币指 标根据国家按1998年统计数据制定的新标准确定。 城市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可参考表2.1.1一2确定

表2.1.1一2城镇及工矿企业分类表

工矿企业货币指标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两者均必须消

(三)治涝、灌溉分等指标20世纪50年代我国使用前苏联规范,将灌溉与排水(即治涝)合在一起,列出工程分等指标,且指标较高。1959年和1964年颁发的规范和标准,仍沿用50年代的方式。SDJ12一78只列了灌溉分等指标,SDJ217一87分列了灌溉和排涝分等指标,GB50201一94将治涝和灌溉分等指标单列。表2.1.1一3列出了各标准的指标值。根据有关部门典型调查分析,治涝工程年平均效益一般比防洪工程高60%左右,治涝面积越大,这种效益差别越大。故对同一等别工程,治涝工程分等指标规定低于防洪工程分等指标。由于灌溉工程年均效益大,一且遭到破坏损失较大,故其等别指标规定又较治涝工程有所降低。表2.1.1一3各期标准灌溉与治涝面积指标(万亩)程等别标准指标项IIIIVV前苏联标准灌溉与排水375375~7575~3030~7.5<7.51959年标准灌溉或排水>500500~100100~1010~1<1灌溉水稻田>100100~2525~55~1<11964年标准或排水旱地>200200~5050~1010~2<2SDJ1278灌溉>150150~5050~55~0.5<0.5灌溉>150150~5050~55~0.5<0.5SDJ21787排涝>200200~6060~1515~3<3灌溉≥150150~5050~55~0.5<0.5GB50201—94治涝≥200200~6060~1515~3<3从表2.1.1一3可以看出,现行标准指标比前苏联标准和1959年标准低;与1964年标准相比,灌溉指标是取了中值;与SDJ217一87标准相同。本标准采用GB50201一94标准规定的指标值。(四)供水工程分等指标供水工程指直接从江河取水的取水工程、区域引水或跨流域7

调水的总十渠工程等。供水对象主要为城镇、工矿企业,也常包括 部分农业灌区。供水工程根据供水对象的重要性分成五等。其 分等的城镇及工矿企业重要性指标可参考表2.1.1一2确定。 (五)水电站分等指标 我国各时期使用和制定的规范、标准对水电站的分等指标规 定列于表2.1.1一4。 上表数据表明,1978年以来,水电站分等指标有了较大提高, 文映了我国水电站建设技术日益成熟,防范洪水能力增强,可以提 高分等指标,降低工程造价。本标准根据GB50201一94表6.1.1 确定水电站分等指标值。

4我国各期规范、标准中水电站分等指标(10kW)

2.1.2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可能同时具有防洪、发电、灌溉、 共水等任务。为工程安全起见,按表2.1.1确定其等别时,规定按 各项任务指标对应的等别中的最高者确定整个工程的等别。 2.1.3拦河水闸除了调节水位、控制流量外,在汛期还泄洪水, 世洪运用应为水闻规模和安全的主要控制条件。因此,拦河水闸 工程应以其过闸流量分等。 江苏、安徽、山东、河北等省一般把过闸流量1000~100m/s 的水闸列为中型,1000m/s以上的列为大型,100m²/s以下的列为 小型。据江苏省199座大中型水闸资料统计,它们的级别与按表 2.1.3分等、按表2.2.1定级相比,符合率为77.8%。因此,本标 准规定的分等指标基本合适。 14本发相据GB/下5026597有站设计机蓝》的20

上程应以其过闸流重分等 江苏、安徽、山东、河北等省一般把过闸流量1000~100m/s 的水闸列为中型,1000m/s以上的列为大型,100m/s以下的列为 小型。据江苏省199座大中型水闸资料统计,它们的级别与按表 2.1.3分等、按表2.2.1定级相比,符合率为77.8%。因此,本标 准规定的分等指标基本合适。

2.2.1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的级别反映了对建筑物的不同技术 要求和安全要求。它根据所属工程的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 重要性确定。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指工程运行期间使 用的建筑物。按其在工程中发挥的作用和失事后对整个工程安全 的影响程度的不同,分为主要建筑物和次要建筑物。主要建筑物 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 世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广房及泵站等,次要建筑物指失事 后不致造成下游灾害或对工程效益影响不大并易于修复的建筑 物,如失事后不影响主要建筑物和设备运行的挡土墙、导流墙及护 等

筑物的级别可提高一级。有些水利水电工程兴建于人烟稀少地 区,即使失事,对下游不造成大的灾害,如对自身效益影响也不大 时,其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可以降低一级。但是,对于这样的提 级和降级,必须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关系。高坝形成的水库水头较高,因此,高坝的结构安全度与低坝 应有所差别。本条采用SDJ12一78第8条对大坝提高级别的规 定。

用新型结构时,由于实践经验少,较难评价结构的可靠性。在这些 情况下,为确保工程安全,可以将主要建筑物级别提高一级,但洪 水标准不予提高,其意义在于只提高结构设计的安全参数。本条 采用SDJ12一78第8条的规定。

2.2.5本条规定堤防工程级别的确定应遵循GB50286一98《堤防

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穿提建筑物与堤防同起挡水作用,且一旦 失事修复困难《超高效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技术条件(机座号132~280)GB/T 27744-2011》,很多穿堤建筑物失事后只好重建,故规定其级别不

低于提防级别,可以根据穿提建筑物规模和重要性确定等于或高 于堤防本身的级别。

2.2.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系指导流建筑物。影响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的因素很多, 表2.2.6归纳为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挡水建筑 物规模等四项指标。保护对象、失事后果属于客观条件,在决定导 流方案之前大致就可判断;临时建筑物使用年限和规模必须在拟 定导流方案后才能确定。表2.2.6中,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 采用同样的分级指标;四项指标均与施工所处阶段相关;“保护对 象”中永久性建筑物的特殊要求,系指在施工期不允许过水,或其 他特殊要求;“使用年限”系指导流建筑物在每一施工阶段的工作 年限,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阶段共用的导流建筑物(如分期导流 一、二期共用的纵向围堰),使用年限不叠加计算;“临时性挡水建 筑物规模”一栏中,高度指挡水围堰最大高度,库容指堰前为设计 水位时所拦蓄的水量。表2.2.6同等采用SDJ338一89《水利水电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表2.2.1的规定

2.2.7本条规定了表2.2.6的使用方法。为工程安全起见,本标 准规定根据四项独立指标分别划分级别,按其中最高级别确定临 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尚无水利水电工程的临时建筑物定为2级。本条规定某些3级以 下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可以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后提高一级。个别特 殊工程还可根据第1.0.4条规定,在另行确定其工程等别后,再确 定其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洪水标准不仅关系到工程安全,也涉及 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等综合性政策问题。由于水文因素的不 确定性很多,同时也受目前认识能力的限制,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 总会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制定标准的原则,对失事后影响较大 的工程,应使其承担的风险小一些,反之则可大一些。不顾经济代 价,片面提高标准和安全性是不合适的。 山区、丘陵区地形条件、洪水特性和工程特点等与平原、滨海 也区不同,永久建筑物与临时建筑物的要求也不同。本标准对水 工建筑物按照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 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和施工期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等分类,分别制定 各类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3.1.1从地形条件、洪水特性和工作特点诸方面来看,山区、丘陵 区与平原、滨海区存在较为明显的不同,它们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的洪水标准应分别确定。 3.1.2本条的规定参照GB50201一94表6.2.1注的内容。 3.1.3河流上梯级开发的水利水电工程规模各不相等,建设时间 也不同步。当新建工程上游或下游已建有(或规划兴建)梯级水库 工程,在确定其洪水标准时,还应根据梯级开发规划,考虑上游水 库对本工程的影响,以及本工程对下游工程可能造成的影响《建筑物气密性测定方法风扇压力法 GB/T34010-2017》,统筹 研究,相互协调

3.2.1山区、丘陵区河流较窄,洪水峰高、量大,时段变幅也大;其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高度一般也较大。不同坝型抗御洪水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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