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 1270-2019 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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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23/ 127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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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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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 1270-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23/ 1270-2019 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简介:

DB23/1270-2019《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一项地方标准,该标准的全称为《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该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和规范黑龙江省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以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建筑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该标准的一些关键要点:

1. 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的节能设计。

2. 节能要求:标准规定了居住建筑在设计阶段应达到的节能指标,包括建筑物的保温性能、采光、通风、空调系统、热水系统等,以降低建筑的供暖、制冷、照明等能耗。

3. 设计原则:强调了建筑应结合当地气候特点,采用适宜的建筑形体、结构、材料和设备,实现建筑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热舒适性。

4. 技术内容:包括了设计参数、设计方法、施工技术、检测验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5. 监督和管理:规定了节能设计的审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环节,以确保节能设计的有效实施。

总体来说,DB23/1270-2019《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针对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的一份强制性技术规范,旨在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DB23/ 1270-2019 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注: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用来修正太阳辐射和夜间天空辐射对外墙、屋顶传热的影响。

4.3.7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顶的传 gH按式(4.3.7) 计算。

4.3.7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顶的传热量

Q/GDW 11692-2017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监理规范4.3.7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顶的传热量

gHw按式(4.3.7)计算

4.3.8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的传热量qHd 应按式(4.3.8)计算:

应按式(4.3.8)计算:

表4.3.9典型玻璃的光学性能

续表4.3.9典型玻璃的光学性能

5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

5.1.1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设置

备的选择,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 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5.1.3居住建筑供暖热源应采用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 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 热或工业余热; 2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太阳能 热电联产的低品位余热、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 筑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复合应用形式; 3不具备本条1、2款的条件,但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 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5.1.4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 供暖热源: 1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 到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建筑自身电加

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 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设备; 4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5.1.5 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应分散设置。 5.1.6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 参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 效率,且宜符合表5.1.6 的规定。

5.1.7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舍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其使 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7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5.1.8除集中供暖的热源可

5.1.9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的贸易结算点,必须设置用于建筑物

5.1.10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 计量装置; 2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置。

1宜以栋为单位在建筑物的热力入口设置热量结算表; 2建筑用途相同、建设年代相近、建筑形式、平面、构造 等相同或相似、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相近、户间热费分摊方式一致 的小区(组团),可以多栋建筑为单位统一安装一块热量结算表; 3连接在一个支路上的建筑用途相同、建设年代相近、建 筑形式、平面、构造等差异不大、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不同、户间 热费分摊方式一致的多栋建筑,可以利用软测量技术,以多栋建 筑为单位统一安装一块热量结算表; 4对于一栋建筑有多个热力入口,无法单独设置一块热量 表时,可在每个热力入口设置热量表,以每个热力入口的读数之 和作为整栋楼的结算热量。

热量表的选择及安装应满足下达

1应使系统的设计流量处于热量表公称流量的65%~85% 并校核在设计流量下的压降: 2热计量表流量传感器的前后直管段的长度应满足仪表说 明书要求; 3热量表的使用环境温度及湿度应满足仪表的使用条件要 求; 4应为热计量装置提供运行核查条件。

5.1.13集中供暖系统,应设置用户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表5.1.14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

5.2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5.2.1当地没有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和废热可资利用的地区,应 建设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 5.2.2在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独立建设的燃煤锅炉房的单台 锅炉容量不宜小于29MW。其他地区,锅炉的单台容量不宜小 于 7.0MW。

锅炉容量不宜小于29MW。其他地区,锅炉的单台容量不宜小 于 7.0MW。

5.2.3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

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

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2.4的数值。燃煤锅炉的运行效率

用2~3台,不应多于5台。在低于设计负荷条件下多台锅炉联合 运行时,单台燃煤锅炉的运行负荷不应低于锅炉额定负荷的 60%。

5.2.7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参 数等条件合理确定,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 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 热系统; 2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锅炉不应多 于10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 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3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 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 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4燃气锅炉应安装烟气回收装置,有条件时宜选用冷凝式 燃气锅炉。

5.2.8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

(锅炉)的居住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 为供暖热源。当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排烟烟道不应通过外墙 或外窗通向室外;排烟通道采用共用竖直烟道时,应有完善的防 串烟措施; 2燃气炉自身应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3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 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4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 相匹配。

5.2.9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

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 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2级能效的要求。

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1.8,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 不宜小于2.0。

1新建供热区域宜设中心热力站,单个中心换热站供热面 积宜为30~200万m; 2中心热力站所供区域的每栋建筑的热力入口宜设置分布 式混水装置; 3没有条件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分布式混水装置时, 应在供热系统的分支环路上设置集中混水装置,每个集中混水装 置负责的建筑物数量不宜超过5栋; 4由热力站连接建筑物的管路,宜设置多个分环路; 5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130℃,回水温度宜低于 50℃。

度高于60℃时,应在楼栋的供暖热力入口处设置混水调节装 置。

5.2.13锅炉房及热网宜设变频调速水泵,宜采用分布式水泵输 配系统。分布式输配泵应采用性能曲线为陡降型的水泵。当锅炉 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限定值与外网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 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宜在热源侧和外网侧分别配置循环 泵。

5.2.14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

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式,确定采用的 水力平衡阀门或装置的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 静态水力平衡阀; 2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按照本标准第5.2.16条 的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3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 系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式 定流量阀。

门调节性能和压差范围,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2 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

压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度; 3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流量指示准确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 空调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GB/T29735的要求: 4当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所需控制压差选择 与管路同尺寸的阀门,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大值;自 式压差控制阀的压差控制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采暖空调 用自力式控制阀》JG/T383的要求; 5当选择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动态平 衡电动两通阀或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时,应保持阀权度S为 0.3~0.5

EHR = 0.003096Z(G.H / n,) /g EHR≤A(B+α L)/△T

式中:EHR 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G——单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²/h); H——单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水柱); 0 一设计热负荷(kW)。

(W/ (m℃))。 5.2.20 供热锅炉房应配置自动监测系统,宜实现自动控制,自 动监测与控制系统应满足下列规定: 应实时监测锅炉及热源出口的运行参数: 2 应能根据热网的需求,调节锅炉运行的台数及供热量: 应对锅炉运行状态进行分析判断,对故障进行及时报警 应对运行数据进行存储及评价,并能显示及输出各种分 析曲线、报表; 应对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分别计量。 5.2.21 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热力 站GB∕T 18922-2002 建筑颜色的表示方法,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及运行参数的就地显示仪表。 5.2.22# 热力站二级网调节方式应与其所供热范围内的建筑物内 系统形式相适应,宜采用质量调节

5.3.1集中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5.3.1集中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煤。 5.3.2室内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分户式系统。当采用分户式 系统时,单元式住宅供暖系统每层莲接的户数不宜超过3户,立 管连接户内系统总数不宜超过40个。

5.3.3敷设在供暖地沟内的供暖管道、非供暖房间内

05R410 热水管道直埋敷设 [动力安装]道、管道并内的供暖管道和其它有保温要求的管道应保

分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部分供暖系统分开,并应分别设置热 量计量装置。

5室内供暖系统的设计,应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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