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2/T 1001-2017 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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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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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2/T 1001-2017 城市容貌标准简介:

DB3302/T 1001-2017《城市容貌标准》是浙江省温州市的地方标准,主要规范和指导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环境质量。这份标准详细规定了城市空间环境、建筑景观、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广告标识、夜景照明、环境卫生等多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1. 城市空间环境:包括城市规划布局,绿地系统,公共空间设计等,强调空间的开放性、可达性和舒适性。

2. 建筑景观:对建筑物的设计、色彩、材质、高度等进行规范,要求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域特色。

3. 公共设施:如公交站、公园、体育设施、公共厕所等,规定其设计、位置、数量、维护等方面的标准。

4. 道路交通:涉及道路设施、交通标志、信号灯、停车设施等,要求保障交通安全、便捷。

5. 广告标识:对广告牌、指示牌的设置位置、大小、形式、内容等进行规定,防止视觉污染。

6. 夜景照明:要求照明设计科学合理,节能美观,与城市文化、环境相协调。

7. 环境卫生:对城市清洁、垃圾分类、垃圾处理等提出具体要求,保证城市的卫生环境。

这个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温州市的城市管理水平,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也是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DB3302/T 1001-2017 城市容貌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02/T10012017

DBJ∕T 15-193-2020 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规范DB3302/T10012017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容貌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建筑景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设施 与非广告设施、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区和建筑工地。 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 风景名胜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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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绿化 充分利用不同的立地条件,选择攀援植物及其它植物栽植并依附或者铺贴于各种建(构)筑物及其 它空间结构上的绿化方式,包括立交桥、建筑墙面、坡面、河道堤岸、屋顶、门庭、花架、棚架、阳台、 廊、柱、栅栏等建(构)筑物上的绿化。

广告设施 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或者影响公共空间可视视域设立的,用于发布 广告内容的设施

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所和空间设置的,用于识别建筑物名称及其内部单位名称和信息的 要包括店名招牌、场地指示牌和楼宇标识等

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办公)地借助于建筑物设置的、用于标明单位名称和位置的 案等非广告设施。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经营(办公)地设置的,用于指示单位或组织名称和出入口方 文字、图案等非广告设施。

楼宇标识 设置于建筑屋顶或外表面,用于标示所依附建筑物名称的文字、图案等设施。 3.16 城市水域 城市范围内的江河、湖泊、人工景观水体等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组成的区域。

4.1.1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和美观,符合所在区域街景要求;残破的建(构)筑 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房屋和结构严重损坏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构筑物,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4.1.2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注重城市美学,并与周边建筑环境和空间景观 相协调。建筑色彩应与自然环境色彩、地域城乡环境色彩以及建筑功能属性相符,色相不宜采用过多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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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应严格控制色度中的艳度(彩度)要素,不宜使用高艳度色调,主调色宜选用中、高明度及低艳度 色调。 4.1.3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应设置专门标志,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规划保护,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和装修。 4.1.4主要街道两侧、重点区域周边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定期清洗和粉饰,外墙面砖清洗每2 年不少于1次,玻璃幕墙清洗每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应每5年粉刷1次,其他材质的,视材质 情况定期粉刷。 4.1.5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设置用地分界,应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 坛(池)、草坪等形式:透景围墙高度不宜超过2.5m,绿篱高度不宜超过1.5m,栅栏高度不宜超过1.6m。

4.2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道路峻工后3年内不得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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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道路、人行天桥、隧道、过街地道、轨道交通地上(下)站点、涵洞 应当保持牢固、整洁,完好;其附属设施应保持洁净、美观,金属主体或构件无锈蚀、残损现象。 5.2.2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道路桥身宜采用垂直绿化或彩化,桥下地面应绿化,无沙土裸露,无 乱搭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5.2.3人行天桥及各类地下通道应设置扶手、盲道、坡道和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内;无条件设置在绿化隔离带内的,可设置在人行道内,同时应至少保证1.5m有效宽度 并应尽量远离路口设置,避免影响停车视距、干扰行人过街;配变电箱设置应加装防护设 市景观需要加以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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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古树名木应按照《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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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规定。 8.2店名招牌设置应与所处环境及所依附建筑物相协调,规格统一,外观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建筑采 光、通风和消防功能正常便用;同一街区或路段相邻建筑物上设置店名招牌,其材料、体量、色彩、照 明等应整体协调;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设置店名招牌,应整体设计,店名招牌造型多样化,有特色。 8.3建筑物底层店名招牌应设置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户下沿;建筑物二层及以上店名招牌宜设置 在层与层之间实墙面上;建筑物三层及以上墙面不宜设置店名招牌;建筑物屋顶禁止设置店名招牌;建 筑物底层出入口雨棚上方设置店名招牌,应采用镂空字形式。 8.4医院、公厕、银行、药店、彩票售卖点等具有便民公益性质行业可在建筑物底层设置垂直墙面灯 箱式店名招牌,设置高度不得超过二层窗户下沿,外挑距离不得大于0.5m,边长不得大于0.7m,厚度 不得大于0.3m。 8.5店名招牌不得采用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居住小区商业裙房设置店名招牌,不得采用霓虹灯等高 亮光源和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 8.6滚动字幕LED可用于商家自身服务信息宣传,应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平行墙面店名招牌下方,宽度 不得超过其上部平行墙面店名招牌的宽度,高度不得超过0.3m,下沿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m;滚动字幕 LED应采用单色纯文字显示方式。 8.7场地指示牌应设置在建(构)筑物所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距离不得超过建(构)筑物20米范 围;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场地指示牌。 8.8场地指示牌厚度不得大于0.3m,展示部分距离地面不得小于0.8m;竖向设置场地指示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高度不 得大于6m,宽度不得大于1.3m;横向设置场地指示牌,高度不得大于3m,宽度不得大于4m。 8.9楼宇标识应平行设置在建筑物墙面、屋顶或底层出入口雨棚上方等位置,采用镂空字或镂空图案 形式;一幢建筑物不得设置二个及以上名称的楼宇标识。 8.10楼宇标识设置在多层建筑物屋顶,高度不得大于2m;楼宇标识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屋顶,高度不 得大于4m;车站、机场等公共交通建筑物为满足公共导向性需求,可适当放大楼宇标识尺寸。

9.1城市照明设置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交通流量,按照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体现城市夜间空间形态和结构。 9.2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构)筑物上的照明设施应与建设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 步投入使用;灯形外观设计、选择应与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 9.3城市功能照明应保证居民夜晚出行、生活安全以及视觉的舒适性,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 通道、人行天桥及公园、绿地、广场、住宅区必须设置功能照明,其装灯率应达到100%,照明相关指 标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9.4城市功能照明灯杆应沿路缘石安装,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机动车道灯具高度应>6米, 并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9.5城市功能照明应每天启闭,启闭时间应根据季节、天空亮度及时修正;隧道、地下通道内白天平 均照度低于501x应设置24小时不间断照明

9.4城市功能照明灯杆应沿路缘石安装,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机动车道灯具高度应>6米, 并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9.5城市功能照明应每天启闭,启闭时间应根据季节、天空亮度及时修正;隧道、地下通道内白天平 均照度低于501x应设置24小时不间断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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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城市主要道路、江河、互通立交、出入口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及繁华商业区、城市场、 重要体育文化场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景观雕塑等应当设置景观照明,并按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的要求进行启闭,遇台风、暴雨、中度及以上雾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用。 9.7城市景观照明应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分级控制,相关指标应符合国家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且 与周边光环境相适应;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及杂散光,避免形成光污染。 9.8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景观,功能照明其灯杆表面颜色宜为深灰色,固定法 兰及螺丝应低于路面铺装或绿化泥土;建(构)筑物上安装的景观照明设施应隐蔽安装并与安装部位保 持同色。 9.9城市照明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并定期维护保养,设施完好率、亮灯率应达到98%以上,照明 相关指标应维持在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以上或原景观照明设计效果;设施外表出现污损、油漆退 色或剥落等应进行重新涂装;出现故障、缺损或照度下降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9.10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禁止设置电力及通讯线缆、悬挂或张贴商业广告等行为;禁止利用建筑物景 照明插播商业广告及其他有损城市形象的视频、图案或文字。 9.11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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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居住区的整体环境应整洁、舒适和美观,体现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2.2居住区内建筑物设置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应规格统一,不宜采用外挑式防盗窗;建(构)筑物 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应保持洁净,无明显脱落和污迹,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12.3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干净整洁、完好通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有序,无乱搭建、占道设摊、 乱堆杂物等现象:道路排水设施应畅通,无堵塞。

【浙江省】建筑信息(BIM)应用统一标准DB33/T1154-2018DB3302/T10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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