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61/T 85-2014 西安市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

DBJ61/T 85-2014 西安市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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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61/T 8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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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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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61/T 85-2014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61/T 85-2014 西安市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简介:

DBJ61/T 85-2014是《西安市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的编号,这是一份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地方标准。这份标准主要规定了在西安市范围内,普通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施工等各环节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预拌砂浆的品质和施工效果,同时推动绿色建筑和节能减排。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预拌砂浆的原材料选择、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控制、运输和储存、现场使用以及质量检验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例如,对原材料的品质、砂浆的性能指标、生产过程的温度、湿度控制,以及在现场使用时的稠度、保水性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此外,规程还强调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鼓励使用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料,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这份规程的实施,对于规范西安市预拌砂浆市场,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推动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预拌砂浆的生产、施工单位以及质量监管机构来说,它是重要的技术依据和行为准则。

DBJ61/T 85-2014 西安市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染,所有材料的输送及计量工序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并应配 置收尘系统,做到清洁生产和文明作业。 7.1.17生产区域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距其外侧1.5m处的噪 音不应大于85dB(A),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

染,所有材料的输送及计量工序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并应酉 置收尘系统,做到清洁生产和文明作业

7.1.17生产区域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距其外侧1.5m处

音不应大于85dB(A),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 正对生产线下风口距离50m,高度1.7m处的粉尘浓度不应大于 10mg/m3。生产线适宜的工作环境为:温度1℃~40℃,相对湿 度不大于80%。生产区域颗粒物排放、污水排放和厂界噪声同 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指标要求

GB∕T 26750-2011 卫生洁具 便器用压力冲水装置7.2干混砂浆生产控制

1细集料必须经烘十处理,处理后含水率不应大于0.5%, 含泥量不应大于1%。 2烘干后的细集料应进行筛分分级,把细集料筛分成不同 粒级,按不同粒径等级分别贮存在专用筒仓内。 3其他原材料应分类贮存,并标识清楚。 7. 2. 2计量 1计量应按质量法计算,配料计量充许误差应满足表 7. 2. 2 规定。

1计量应按质量法计算,配料计量充许误差应满足表 .2.2规定。

表7.2.2配料计量允许误差

2十混砂浆出厂按质量计量,误差不大于±1%。 7.2.3砂浆干混料必须采用机械强制搅拌混合,搅拌时间不宜 少于180s,确保各组分混合均匀。 7.2.4更换砂浆品种时,混合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7.2.5干混预拌砂浆应使用干混砂浆专用车运输。在运输过程 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不同品种和强 度等级的产品应分别运输,不得混杂

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不同品种和强 度等级的产品应分别运输,不得混杂

1不同品种的十混砂浆应分别贮存于十混砂浆移动筒仓 内,不得混存混用,并应在筒仓上明显标识十混砂浆的种类 强度等级和批号、生产日期。移动筒仓应设有密封、防水、防 朝措施,并备有除尘设备。 2移动筒仓应能保证十混砂浆的均匀性,有利于贮存、运 输、清理和砂浆装卸。用料完毕或更换砂浆品种时,移动筒仓

7.3湿拌砂浆生产控制

7.3.1原材料的贮存 1 集料的含水率应加强控制,定期测量。 2 集料应采用筛分分级,按不同粒级等级分别贮存在筒仓 内。 3其他原材料应分类贮存,并标记清楚 7. 3. 2计量 1计量应按质量法计算,配料计量充许误差应满足表 7.3.2规定。

1计量应按质量法计算,配料计量充许误差应满 7. 3. 2 规定。

浆出厂按体积计量,误差不大

应采用自动控制的强制式搅拌机。 2 砂浆生产中应测定砂的含水率,每工作班不少于1次

调整用水量和砂用量, 3搅拌时间根据设备说明书或通过试验确定,一般不宜少 于180s。 4更换砂浆品种时,混合和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7.3.4运输 1运输应采用搅拌运输车。装料前入料口应保持清洁,搅 拌罐内不得有积水、积浆及杂物。 2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搅拌罐按一定速度旋转 保证砂浆不离析,组分不发生变化,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稠 度。 3运输设备应不吸水、不漏浆,并保证卸料及输送畅通 严禁在运输及卸料过程中加水。 4湿拌砂浆在生产完成后应及时运输至使用地点交付使 用。搅拌运输的延续时间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表7.3.4湿拌砂浆运输延续时间

5卸料前应采用快档旋转搅拌罐不少于15s。因运程过远, 交通或现场等问题造成稠度损失较大而卸料困难时,可采用在 砂浆拌合物中掺人适量外加剂并快档旋转搅拌罐的措施,外加 剂掺量应有试验确定的预案

1贮存容器应密闭、不吸水。 2贮存容器的数量、容量应满足砂浆品种、供货量的要求。 3贮存容器使用时,内部应无杂物、无明水。 4贮存容器应便于搬运、清洗和砂浆存取。 5砂浆存取时,应有防雨措施。 6贮存容器宜采取遮阳、保温等措施 7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湿拌砂浆应分别存放在不同的购 客器中,并应对贮存容器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砂浆的 中、强度等级和使用时限等。砂浆应先存先用。 8湿拌砂浆在贮存及使用过程中不应加水。砂浆存放过程 当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合均匀后使用。砂浆用完后,应 清理其贮存容器。 9湿拌砂浆贮存地点的环境温度宜为5℃~35℃,

7.4生产质量管理要求

7.4.1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检验 等质量控制的管理机构, 7.4.2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各管理组织机构应建立质量管 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指标和岗位责任制,并根据实际情况 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检查方法和各生产环节对应的管理文件

等质量控制的管理机构,

7.4.3普通预拌砂浆生产过程管理文件应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1 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流程图。 2 原材料的质量证明及控制指标规定文件。 3 细集料处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4砂浆配合比的应用及实施程序。

7.4.4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配置砂浆生产与检测的相关监 视和测量装置。必要时,测量设备应能溯源到国家的测量标准。 7.4.5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产品 检验试验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验室的采光、通风、温度及湿度等条件均应满足检验 任务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要求,且有效使 用面积不应小于100m。 2试验室必须配备至少2名具备专业资格的试验人员(不 含试验室主任)。 3试验室必须具备砂浆出厂检验以及原材料质量控制检验 所需的设备及仪器。计量器具应每年检定一次并具有有效的计 量检定合格证,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具有有效的校准证书。 4试验室应编制必要的操作规程及作业指导书,试验人员 在进行检测活动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及作业指导书。 5试验室应建立并保存完整的各类检验原始记录和台帐 保存期不少于3年;原始记录应包括进厂检验记录、过程控制 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检验设备校准记录。 6试验室应建立有关质量检验的月报和年报表,并对试验 数据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对采用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采集的 数据应具有数据安全保存的保证措施。 7试验室每年应进行比对验证检验。 7.4.6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对从事影响砂浆质量工作的人员进

7.4.7砂浆出厂放行和交付使用,应得到有关授权人员

普通预拌砂浆出厂应有清晰产品标志文件,显示产品的以 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品标记、生产企业名称或厂址、生产日 期、生产批次号、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净含量、产品使用有效 期、加水量要求。 生产厂家亦可视产品情况在包装袋上加注以下标志:产品 用途、产品色泽、使用限制、安全使用要求等。

7.5.2 产品说明书

生产厂家应提供产品说明书。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产 品用途、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8.1王混砂浆产品检验规则

1出厂检验 生产厂家应按生产批次对干混砂浆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合 格后方能出厂。 2型式检验 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每12个月应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 验。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原材料发生大的变化、生产工艺进行 调整、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连续 停产超过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或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应进行 产品的型式检验。 3进场检验 十混砂浆交货验收应以进场检验为准。 4从事干混砂浆取样及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8.1.2组批、编号与取样 1干混砂浆生产厂家应按品种、规格型号对产品进行组 批、编号和取样。干混砂浆的组批应符合表8.1.2的规定,每 一个生产批次为一个编号

表 8. 1. 2 王混砂浆的组批

8.1.4检验方法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 法》JGJ 70 的规定执行。

8.2湿拌砂浆产品检验规则

1型式检验 在正常生产条件下GB∕T 30593-2014 外墙内保温复合板系统,每6个月应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原材料发生大的变化、生产工艺进行调整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及连续停产超 过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或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应进行产品的 型式检验。 2出厂广检验 生产厂应按生产批次对湿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合格 后方能出厂。 3进场检验 湿拌砂浆交货验收应以进场检验为准。 4从事湿拌砂浆取样及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8.2. 2组批与取样

湿拌砂浆生产厂家应按品种、规格型号对产品进行组 批、编号和取样。出厂检验的取样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砂浆拌合物的状态,每车应进行自测检查。 2)湿拌砂浆出厂检验时,试样应在搅拌地点搅拌机的 出口或从运输车中随机抽取。随机取样,取样频率 和组批应符合以下规定: (1)稠度、保水率、凝结时间、抗压强度和拉伸粘结 强度检验的试样,每50m²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取样 不应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不 足50m时,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2)抗渗等级检验的试样,每100m相同配合比的砂 浆取样不应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湿拌 砂浆不足100m时,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3)每个试验取样量应不少于砂浆质量检测项目所需用 量的4倍。 进场检验的组批与取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用于检验的试样应由需方在交货地点抽取检验。当从 运输车中取样时,砂浆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 约为总量的1/4至3/4之间随机采取,且应从同一运 输车中采取。 2)进场检验取样及稠度、保水率试验应在砂浆运至交 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强度试块的制作 应在30min内完成。 3)检验砂浆稠度所需要的试样应在每车卸料过程中, 卸料量为总量的1/4至3/4之间随机采取。 4)每个试验取样量应不少于砂浆质量检测项目所需用

。2.4检验方法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 去》JGJ70的规定执行。

法》JGJ70的规定执行。

1全部检验项目符合约定的指标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 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3.1全部检验项目符合约定的指标要求时,则判该批

8.3.1全部检验项目符合约定的指标要求时《软磁铁氧体磁心术语定义 第2部分:尺寸标注 GB/T 28864.2-2012》,则判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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