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61-65-2011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61-65-2011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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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61-6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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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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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61-65-201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61-65-2011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简介:

DBJ61-65-2011《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中国北京市地方标准,于2011年发布实施,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北京市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能效,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提升居住环境的舒适度。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节能设计原则:强调合理利用自然环境,如自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同时要求建筑围护结构应具有良好的保温隔热性能,减少冷热桥效应。

2. 建筑节能设计:规定了建筑的体型系数、窗墙比、屋顶、墙体、楼板等各部分的保温隔热设计要求,以及外窗的节能性能指标。

3. 供暖、通风、空调设计:规定了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要求,如热源的选择、系统形式、运行管理等,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

4. 照明设计:要求建筑照明系统应采用高效光源和灯具,合理布局,实现照明的节能。

5. 监测与控制:提倡采用自动控制系统,对建筑的能源消耗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6. 可再生能源应用:鼓励在居住建筑中应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

7. 施工与验收:对建筑节能设计的施工过程和验收标准进行了规定,确保节能设计的落实。

DBJ61-65-2011标准的实施,对北京市居住建筑的节能进行了规范,对推动建筑行业的绿色、低碳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DBJ61-65-2011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5.1.2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应设置采暖设施:寒冷(B)

5.1.4 寒冷地区居住建筑集中供热热源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规定: 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要热源: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 内时,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2 技术经济合理情况下,宜采用冷、热、电联供系统:

5.1.4寒冷地区居住建筑集中供热热源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1 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要热源;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 内时,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2技术经济合理情况下,宜采用冷、热、电联供系统: 3集中锅炉房的供热规模应根据燃料确定GB/T 38226-2019 地震烈度图制图规范,当采用燃气时 供热规模不宜过大,采用燃煤时供热规模不宜过小; 4在工厂区附近时,应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 5有条件时应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 5.1.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进行夏李空调、冬李采暖时,宜采 用下列方式:

电驱动的热泵型空调器(机组); 燃气、蒸汽或热水驱动的吸收式冷(热)水机组; 3 低温地板辐射采暖方式: 4 燃气(油、其它燃料)的采暖炉采暖等。 5.1.6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采暖进行设计。 舍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采暖形式,可根据其使 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公共建筑的采暖系统应 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5.1.7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必须设置住户分室(户)温 度自动调节装置及分户热(冷)量计量或分摊装置。

度自动调节装置及分户热(冷)量计量或分摊装置

5.1.8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

5.2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5.2.1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锅炉房 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并应该满足该地区环保部门对 锅炉房的选址要求

5.2.1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锅炉房 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并应该满足该地区环保部门对 锅炉房的选址要求。 5.2.2独立建设的燃煤集中锅炉房中,单台锅炉的容量不宜小于 7.0OMW:对于规模较小的居住区,单台锅炉的容量可适当降低 但不宜小于4.2MW。 5.23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锅炉

5.2.2独立建设的燃煤集中锅炉房中,单台锅炉的容量

7.0MW;对于规模较小的居住区,单台锅炉的容量可适当限 但不宜小于 4.2MW。

5.2.3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

内 闪内 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5.2.3中规定的数值

5.2.5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

5.2.5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

Qo一一锅炉负担的采暖设计热负荷(W); n1一一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可取0.92。 5.2.6燃煤锅炉房的锅炉台数,宜采用(2~3)台,不应多于5 台。当在低于设计运行负荷条件下多台锅炉联合运行时,单台锅 炉的运行负荷不应低于额定负荷的60%。 5.2.7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的供热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 式及参数等条件来合理的确定。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较大时 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 2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数量宜为(4 8)台,不应多于10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 当总供热面积较大,目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 设置; 3当燃气锅炉直接供热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限定值 与负荷侧则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 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5.2.8锅炉房设计时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各种余热,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热媒供水温度不高于60℃的低温供热系统,应设烟气余热 回收装置; 2散热器采暖系统宜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3有条件时,应选用冷凝式燃气锅炉;当选用普通锅炉时

应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5.2.9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

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

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 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 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5.2.14建筑物的每个热力入口,应设计安装水过滤器,并应

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式 决定是否还要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其他

5.2.15水力平衡阀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

1阀门两端的压差范围,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2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 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 态水力平衡阀; 3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根据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 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4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系 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 力式流量控制阀: 5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 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开度; 6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 7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所需控制压差选择与管 路同尺寸的阀门,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大值; 8当选择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等水力平衡 时,应保持阀权度S=0.3~0.5。 5.2.16在选配供热系统的热水循环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 输热比(E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循环水泵的耗 电输热比应符合下式要求:

N Ax (20.4 × aZL) EHR = Q:n △t

式中: EHR 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N 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Q 建筑供热负荷(kW); n 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应按表5.2.16选取: △t 设计供回水温度差(℃),应按照设计要求选取 A 与热负荷有关的计算系数,应按表5.2.16选取;

ZL 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a 与L有关的计算系数,应按如下选取或计算 当ZL≤400m时,a=0.0115; 当400

5.2.17设计一、二次热水管网时,应采用经济合理的敷设方式。 对于庭院管网和二次网,宜采用直理管敷设。对于一次管网,当 管径较大且地下水位不高时,或者采取了可靠的地沟防水措施时, 可采用地沟敷设

对于庭院管网和二次网,宜采用直理管敷设。对于一次管网,当 管径较大且地下水位不高时,或者采取了可靠的地沟防水措施时, 可采用地沟敷设。 5.2.18供热管道保温厚度不应小于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值,当 选用其他保温材料或其导热系数与附录H的规定值差异较大时, 最小保温厚度应按下式修正:

5.2.18供热管道保温厚度不应小于本标准附录H的规

选用其他保温材料或其导热系数与附录H的规定值差异较大时 最小保温厚度应按下式修正:

Amin·Omin Amin

'min 修正后的最小保温层厚度(mm); Omin 本标准附录H规定的最小保温层厚度(mm): 八min 实际选用的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 热系数W/(m·℃)/: 入min 本标准附录H规定的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 下的导热系数[W/(m·℃)]

5.2.19 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应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 并满足下列规定: 1 应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全面、及时地了解锅炉的运

行状况; 2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 的程序,通过调节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满足整个热 网的热量需求,保证供暖质量: 3应通过锅炉系统热特性识别和工况优化分析程序,根据前 几天的运行参数、室外温度,预测该时段的最佳工况; 4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及时作出判断; 5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 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诸存历史数据; 6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 计量。 5.2.20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 站应设置供执昌控制装置(气候补俏器)

5.3.1 室内的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5.3.2室内散热器采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当采用单 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散热 器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或三通恒温控制阀。

不同工作温度时铝塑复合管的允许工

密度聚乙烯(乙烯与辛烯共聚物)材料生产

5.3.6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不应超过 60℃,供、回水温差宜等于或小于10℃;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应大 于0.8MPa。

5.3.7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的集中供热小区,锅炉房或换热立

不宜直接提供温度低于60℃的热媒。当外网提供的热媒温度高于 50℃时,宜在各户的分集水器前设置混水泵,抽取室内回水混入 共水,保持其温度不高于设定值,并加大户内循环水量:混水装 置也可以设置在楼栋的采暖热力入口处。

角保各并联环路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 在水力平衡计算时《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JGJ255-2012》,要计算水冷却产生的重力循环作用附加力 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2/3。

(COP)小于1.8时,不宜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当有集中 热源或气源时,不宜采用空气源热泵。

5.4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5.4.1通风和空调系统设计应结合建筑设计,首先确定全年各季

节的自然通风措施,并应作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通风效率, 减少机械通风和空调的使用时间。当在大部分时间内自然通风不 能满足降温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系统,设置的机械通 风或空调系统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风

5.4.2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或)采暖时

JG∕T 381-2012 建筑结构用冷成型焊接圆钢管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021.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 级》GB21455中规定的节能型产品(能效等级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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