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修订)(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7月)

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修订)(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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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修订)(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7月)简介:

,我无法提供具体文件的详细内容,但我可以给你一个大概的框架,通常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会包含以下内容:

1. 总则:这部分通常会阐述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

2. 城市规划分区:将城市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绿地等,以保证城市功能的合理布局。

3.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这是控制城市建筑规模的重要指标,规定了单位面积土地上可以建设的建筑总量。

4. 建筑高度和后退线:规定了建筑物的最大高度以及离道路、相邻建筑等的距离,以保证城市的通风、采光和视觉效果。

5.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医疗、文化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求。

6.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对历史建筑、历史街区、文物古迹等进行保护的规定。

7. 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定城市开发应遵循的环保原则,以及如何通过绿化、水系保护等方式建设生态城市。

8. 规划实施和管理:包括规划的审批、修改、监督执行等程序,以及违反规划的处罚规定。

9. 附则:解释条款的适用范围,生效日期等。

这只是一个大致的框架,具体内容需要查阅《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修订)》。如果您对其中的某一部分有特别的兴趣或疑问,欢迎向我提出,我会尽我所能提供帮助。

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修订)(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7月)部分内容预览:

第六十七条户外厂告设直要求 户外户告的设置应当符合益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告管理规定,满足规划 交通、通风、采光、安全、美观等相关要求,并编制专项规划。 第六十八条临街门店招牌设置要求 (一)门店招牌广告设置规范,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 窗檐以下设置,同一建筑物一楼门店招牌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不超过二 层窗檐,不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其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与建筑立面平行。 (二)门店招牌广告牌匾应符合一店一牌、上下一条线、突出一个面,白 大美化,晚上亮化。其体积、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招 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载体色彩等和谐统一。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由该

场所所有者(或管理者)在该建筑物入口统一规划和设计制作楼层导示牌。 (四)门店招牌应使用新型环保的硬质材料,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制 作,招牌版面应该设计新颖、造型别致、文字规范,色彩协调,具有时代气息 体现地方特色。 (五)招牌的高度不超过1.5米,宽度视1」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 物两侧墙面。墙面招牌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 (六)招牌字体:具有一定艺术气息,与整条街道文化氛围相匹配。 (七)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 防救援等正常功能,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八)招牌设置人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并确保 其牢固、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以及严重影响视觉效果的 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九)严禁使用广告喷绘布、丝制横幅和广告涂料等在建(构)筑物门帽 上直接设置、悬挂、粘贴和涂画。 (十)店招牌匾避免采用不锈钢、钛金板等高亮材质,牌匾底色禁止出现 高彩度色彩,整体色彩应与所在街区、所附建筑物协调。重要商业街道店招牌 匾应考虑夜间照明效果。 (十一)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商业告占所附建筑立面的比例不应超过 15%。 (十二)商业区内商业建筑户告占所附建筑立面的比例不应超过20%,个 别大型户告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25%。 (十三)根据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规定,首层商业界面应注重通 透性,强调统一的高度、面宽及形式,并考虑广告、店招牌匾的统一位置。

(十四)报审要求 新建建筑户告、标识、牌匾位置及大致尺寸应在建筑效果图中真实反映 并报审,方案一经审定,不允许增设。 第六十九条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情形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休闲公园和名胜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市中心广场、商业广场和城区主次干道的街头绿地、人行道和公共 绿化带内设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三)依附学校教学区、居民区和住宅区二楼以上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和 波璃墙面(不含大型商场墙面预留户告位)设置墙体户告;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人行天桥、城市标志性建(构)筑 物、路灯灯杆、电杆、变压器、配电箱等各类公用设施设置户外户告; (五)占用人行道、人行盲道、车行道及残疾人专用通道和影响交通通行 安全的; (六)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辆通行和影响灭火救援及疏散逃生的; (七)影响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 及与周边街景不协调,妨碍市民的生产生活和有损城市市容的; (八)利用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公用设 施设置广告;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告的其它区域。

小学体育设施配置项目一览表

中学体育设施配置项目一览表

第七十六条 教育科研设施 市、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特 殊教育学校等,其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教育设施用地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学校用地指标 中、小学生千人指标宜符合每千人120生的标准。生均用地面积见下表。

在老城区(指人口高度密集、周边建筑已定型,学校无法扩建义不能搬迁 的)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 本达标标准可适当降低。新建学校须严格执行标准。鼓励用节地模式、按“两 型要求”建设学校。 第七十八条 社会福利设施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宜配置老年人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设施 残疾人康复中心、救助管理站等项目,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服务设施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结合用

第八十一条 总体要求 城市给排水设施应编制《益阳市中心城区给水专项规划》《益阳市城市排 水防涝规划》及《益阳市中心城区治污工程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八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 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证的地段,并应实施水源环境保护。禁止在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 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已有设施应根据环保部门要求逐步拆 除或搬迁。 第八十三条 给水方式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给,鼓励多质供水和多水源供水。工业用水、城市杂用 水及环境用水等宜利用再生水或者雨水。 第八十四条水厂及加压泵站 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厂区、加压泵站及提升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米的绿化带,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第八十五条排水体制 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旧城区改造时 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实施雨污分流。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地区,应 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 治。 第八十六条排放要求 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从事工业、建筑、餐饮、

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水户)同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应取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 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的排水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排水户进行抽检和督查。 新建项目内部应采用雨污分流,在已实施雨污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 市政雨水管网;暂未实施雨污分流的地区,近期可接入市政合流管道,但须预 留雨污分流接口设施。城市综合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水质 应符合现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要求。雨水经初期处理后就 近排入自然水体,污水严禁直排自然水体。 第八十七条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一)雨水设计流量按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雨水管渠 没计重现期取值:非中心城区2~3年,中心城区2~5年,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 5~10年,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20~30年。内涝易发的地区,宜 采用规定的上限。 (二)雨水设计流量应采用2015年发布的益阳市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Q= 1938.229 (1±0.802LgP) (t+9. 434) 0.703

说明: 1.[式中,Q为暴雨强度(L/(s·hm²);t为降雨历时(min);P为暴雨重现期(年)] 2.新修订的暴雨强度公式适用于《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一2020)2013年修订》中益阳市主 成区范围(包括中心城区、赫山区及资阳区行政区域)

第人十八茶总体要求 城币电力设施规划应符合城币规划及电力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八十九条变电站 (一)新建110kV及其以上电压的变电站应结合相关城市规划和道路网选 址布局,确定进出线电力通道的路径并预留沿线及变电站周边的防护绿地。在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对变电站的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出线走廊进行控制。 (二)城市变电站的结构形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市区边缘或郊区、县的变电站可采用全户外或半户外式结构;市区内规划 新建35110kV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或平户外式结构;城币中心区110kV变电 站宜采用户内式或地下式结构,220kV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结构;用地紧张或 景观有特殊要求时,鼓励变电站与其他建筑合建,或结合城市户场、公共绿地 建设地下或半地下变电站。 第九十条电力线路 沿城市道路新建电力线原则上都应入地埋设,35kV以下的电力线路须入 地埋设,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35kV以上的电力线路宜入地埋设: 确需新架空架设110kV以上的电力线路的,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 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或已确定的电力走廊架设,尽量减少与道 路、河流、铁路的交义,不得沿城币主要十道及景观区架设,避免横穿建设用 地,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第九十一条高压走廊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保护通道。币区内单杆单回水 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按

第九十二条其他电力电信设施

环境的有关规定,避开幼儿园、医院等敏感场所;避开雷击区、大功率无线发 射台、大功率电视发射台和大功率雷达站。 ②新建基站距已有基站直线距离在聚居区小于200米、非聚居区小于500 米的要按共享的原则处理。 ③基站与居住建筑的距离应大于20米。在城市道路上新建基站,须距道路 交叉口50米以上,不得占用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实际使用空 间。 ④基站与电力设施、加油加气站、机场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对安 全要求的规定应大于塔高,距铁路线路路堤坡脚或铁路桥梁外侧50米以上 4.新建高层或超高层建筑、重要功能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应按照相 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设置移动通信室内分布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验收。 5.广场、公园等城市重要景观地段和历史街区范围内,基站应小型化,且 做隐蔽处理。 第九十四条通信管道 通信管道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线路短捷,统筹多方共享使用需求HG∕T 20692-2000化工企业热工设计施工图内容深度统一规定,管 道宜建于光缆、电缆集中的路段上,通信、广电等弱电光缆宜同沟建设,节约 地下空间、并宜与相关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留有余量

第九十五条管线工程管理 (一)各类输(配)送管线进入规划区,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安全要求。 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编制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管线应当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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