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历史文化名村编制技术指南(湖南省住建厅2018年10月)

湖南省历史文化名村编制技术指南(湖南省住建厅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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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历史文化名村编制技术指南(湖南省住建厅2018年10月)简介:

《湖南省历史文化名村编制技术指南》是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2018年10月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旨在指导和规范湖南省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和管理工作,以保护和传承湖南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

该技术指南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历史文化名村的定义和评价标准:对历史文化名村的定义进行明确,提出包括村落格局、建筑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环境要素等多个方面的评价标准。

2. 保护规划编制:指导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编制,包括保护对象的确定、保护范围的划定、保护措施的制定等,强调在保护中延续和活化历史文化。

3. 利用与开发:提出在保护的前提下,对历史文化名村进行适度的利用与开发的策略,如旅游开发、文化产业发展等,强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

4. 管理与监督:规定历史文化名村的管理机构、管理职责,以及对保护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以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5. 技术要求与方法:提供具体的技术指导,如历史建筑测绘、传统材料与工艺的保护、环境影响评估等,确保保护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这份指南的发布,对于湖南省内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促进了湖南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湖南省历史文化名村编制技术指南(湖南省住建厅2018年10月)部分内容预览:

2.1.1体现地域文化

充分尊重地域民俗风情,体现地域文化,延续传统特色,

2.1.2尊重历史原真性

尊重名村历史文化遗存的原真性,保持村落传统风貌、 力史地段与历史建筑所反映的历史信息的可识别性TB 10026-2000 铁路光(电)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禁止任 何破坏和歪曲历史原真性的整改和修复行为。 2.1.3保持风貌完整性 在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同时,注重对名村的整体 空间环境、具有风貌特色的建筑群落、人文环境和自然风貌 的风貌完整性保护。 2.1.4保护与发展相协调 在历史文化资源得到科学有效保护的同时,要坚持有利 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坚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坚持基 础设施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 环境,并应提高其抵御火灾、洪涝灾害及其他灾害的能力, 以实现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2.1. 5以人为本 在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引导村民共同参与,尊重村民 的合理诉求,保护名村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同时满足村民的生 产生活需求。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的编制内容分为重点内容和 一般内容。 3.1重点内容 1、评估名村历史文化价值和保护情况,历史文化价值分 为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四个方面; 2、提出村庄发展的目标与规模;确定保护原则、保护内 容与保护重点,构建保护框架体系,明确各类保护对象并制 定保护名录; 3、提出总体保护策略; 4、提出与名村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 农田林地等环境景观要素的保护措施; 5、确定保护范围线,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的界线,在建设控制地带外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划定环境协 调区,制定相应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措施; 6、制定空间发展引导控制线,包括适宜发展区、限制建 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其中禁止建设区范围线为强制内容: 7、提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 分类保护和整治要求; 8、提出延续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 9、提出名村保护的近期建设规划 10、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 2一般内容 1、调查和分析名村建设与发展的现状,总结存在的问题

2、明确村庄产业发展的思路,提出策略; 3、对建设用地进行合理布局; 4、提出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规划方案; 5、对需要整治的居民点和建筑提出建设、整治的方案与 措施,并明确村民建房的控制要求,

4. 1 现状调查与评估

收集和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及其传承方式、主要 传承人、传承载体,分析其与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 4.1.3现状建设调查 1、村庄建设现状调查 对村庄规模、土地利用情况、房屋建设情况、公共服务 设施布局、基础设施布局等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通过访谈、问卷等形式对村民进行调查。内容包括:村 民对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价值的认知和保护方式的建议, 对住宅建设、村庄环境及设施配套的意愿,对村庄发展建设 的诉求和建议等。 2、现状建筑分类 对规划范围内的现状建筑进行逐栋入户调查,并从年代 风貌、层数、建筑质量、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分类和评价。 1)建筑年代可按照明代及明代以前建筑、清代建筑、民 国建筑、20世纪50一80年代建筑、20世纪80年代以后建 筑进行分类。 2)建筑凤貌可按照一、二、三类进行分析。一类风貌建 筑为保存较好或者受到一定损伤但不影响其风貌特征的传 统建筑;二类风貌建筑为损伤较大但可修复的传统建筑,以 及按传统建筑形式建造的新建建筑;三类风貌建筑为与传统 建筑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 3)建筑层数可按照一层建筑、二层建筑、三至四层建筑、 五层及以上建筑进行分类。 4)建筑质量可按照质量好、中、差进行分类 5)建筑使用功能分类指将建筑按现状的使用功能进行分 类整理,历史建筑应注明其原有的使用功能

4.1.4村庄保护与历史文化价值评估

1、村庄保护评估 从历史遗存保护状况、保护管理机构设置、制度建设、 资金筹措、规划实施、政策措施等方面对历史文化名村保护 工作进行评估。 2、历史文化价值评估 在对历史、现状研究比较的基础上,总结并阐述历史文 化名村的价值(分为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和科学 价值四个方面)与特色。 4.2空间管控 4.2.1确定保护框架 结合村庄现状情况,按自然环境要素(山水格局)、人 工环境要素(空间格局、街巷肌理、文保单位、地下文物、 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构)筑物、古树名木等)、人 文环境要素(历史人物、民俗节庆、民间艺术、饮食文化、 风物特产等)构建村庄保护框架。 4.2.2确定保护对象 根据历史研究和现状调查评估,确定需要保护的各类物 质文化遗产(包括空间格局、历史街巷,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山体水系、古井、古桥、牌坊、 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和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 4.2.3划定保护范围 1、历史文化名村应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在建设控制地带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

2、应根据村庄保护与历史文化价值评估,将文物保护单 立、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相对集中、历 史格局和风貌保存较好的区域,划定为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 保护范围。 3、为确保历史文化名村传统风貌的完整性和协调性,避 免核心保护范围内风貌受到影响,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 对其中的建设活动进行控制。 4、当建设控制地带外围区域与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 地带的环境存在较强的空间景观联系时,应将其划定为环境 协调区。 5、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环境,满足历史文化名树 的山水格局建设需要并结合村庄建设的需要,应划定此类用 地为禁止建设区。 6、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和禁止建 设区的范围界线应定位明确,易于识别和管理。 7、保护范围和禁止建设区的划定需与涉及的乡级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正在开展的村土地 利用规划进行充分衔接。 4.2.4保护空间格局 对名村的街巷格局、空间肌理构成关系、山体水系的自 然形态和生态特征进行整体保护,并提出相对应的保护控制 要求。 4.2.5禁止的开发行为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 设施和整改外,不得进行其他任何新建、扩建活动,新建建 筑高度不得超过两层;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出现与名村传 统风貌不协调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三层;规划范围内禁止采用非本地特点的建筑元素。

DB13(J)∕T 206-2017 SK建筑复合保温板应用技术规程4.3历史资源要素保护与整治

4.3.1物质文化遗产 1、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要求执行,明 确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 制地带,制定相对应的保护措施, 2、历史建筑 对历史建筑进行分类,在维持原有的内部空间结构和列 部传统风貌的前提下,提出保护、修和展示利用的要求和 措施。 3、坏境要素的保护 对反映名村历史特征的驳岸码头、石碑、踏步、石步道 牌坊、古亭、古桥、古树名木等内容提出保护要求。 4、保护机制 部分古寺庙、雕塑、石刻、壁画等历史要素具有较高历 史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而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 化或历史建筑的,应要求责任主体积极申报并建档挂牌保 护;各类历史要素在缺乏匹配的修复单位的情况下,应采取 原样保护的原则,不可因不合理的施工和修缮造成历史要素 的失真。 4.3.2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保护和延续利用的具体策略和方 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展示提供空间场所,并明确 具体规划用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但不限于民间文学、传 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美术、传统医药、传统戏剧、曲艺、 传统体育游艺、杂技、民俗、传统技艺等。

.3.3传统风貌建筑与其他建

1、传统风貌建筑 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提出维护、修缮、整治的 措施,改善内部设施。 2、其他建筑 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对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建筑 进行分类,提出整治、改造要求。其他建筑含4.1.3中第3 条中的“三类风貌建筑”和质量较差的建筑。

4.4.1规划用地布局 依据整体保护规划布局要求、村庄发展需求,结合土地 适宜性评价和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充分利用现状建设 用地,提出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并对居民点进行布局

用地分类标准参照《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建村 【2014]98号】。 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 服务半径合理的地段。使用功能相容的设施,应集中布置, 复合使用。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参照《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 行)》,确有需要可依据村庄实际发展情况适当增加。 4.4.2社会调控 核算全村人口容量,针对不同保护范围要明确人口控制 借施;重点核算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适宜人口 容量,确定核心保护范围内人口是否需要外迁。注重调动原 住居民保护积极性,原则上鼓励原居民原址居住,确有外迁 人口需求的应给出安置方案和选址建议。 4.4.3产业发展 产业发展需在保护名村风貌和特色的基础上开展,严禁 任何对名村传统风貌、历史文化资源造成破坏的产业发展。 根据村庄资源条件、产业基础和村民生产需求,合理引 导种植业、手工业、旅游业等产业的发展。鼓励村庄通过传 统特色产业和旅游业的发展提升村庄活力。有发展旅游业需 求的名村《埋地给水钢管道水泥砂浆衬里技术标准 CECS10:89》,应明确旅游发展定位,合理确定服务设施布局和 规模,优化旅游线路和活动组织。 4.4.4基础设施 1、区域性基础设施 区域性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各项基础设 施按上层次规划或专项规划要求进行落实。若上位规划或专 项规划中存在对名村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资源有明显破坏 行为的内容,应论证并予以调整,以满足名村保护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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