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要点(2018试行)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要点(2018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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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要点(2018试行)简介: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要点(2018试行)》是一份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针对湖南省范围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指导性文件。这份文件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防止由于地质条件评估不准确导致的工程风险。

这份审查要点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勘察报告完整性:审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包含项目概况、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土层分布、地下水状况、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等基本要素。

2. 勘察深度和精度:确认勘察工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深度和精度,是否满足工程安全和稳定性的需要。

3. 岩土工程评价:评估报告中对场地岩土工程条件的分析和评价是否准确,是否考虑到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影响。

4. 地基与基础设计建议:审查报告中给出的地基处理和基础设计建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

5. 施工图与勘察报告的一致性:确认施工图是否基于勘察报告进行设计,两者是否保持一致,避免因设计与地质条件不符导致的问题。

6. 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还考察报告中是否充分考虑了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如对地下水的保护,对可能的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预防。

7. 其他规范和标准的遵守:确认报告是否遵循了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这份审查要点是确保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和可持续性的重要工具,对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方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要点(2018试行)部分内容预览:

4.1工程勘察工作概况

4.1.14这里勘探孔指钻孔、探井,取土样勘探孔为采取原状土样的勘探孔,砂卵石与岩层 等仍应按规范规定采取扰动土样与岩样。原状土样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表9.4.1的I、Ⅱ 级试样,扰动土样则指IⅢI、IV级试样;全风化原状样室内试验项目与常规土样一致,应计 入取土样勘探孔;强风化岩样室内点载荷试验项目等与常规土样不一致,不计入取土样勘 探孔。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规定原位测试孔是指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扁铲侧 胀试验,不包括载荷试验,也不包括连续记录并通过试验数据划分地层的触探,但在标准 贯入测试对象如粘土层、砂土层薄且不作为持力层而碎石土层较厚可能作为持力层的情况 下,配合钻探针对碎石土层的重型(超重型)动力触探试验孔计入实际原位测试孔数量。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等均未对可取土样孔数量作出 明确规定,但在勘察实践中经常遇到各种特殊情况,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而作出特殊 情况下的规定: (1)无地下室、且无边坡时,以设计地坪标高确定是否存在可采取原状土样的土层,当 采取天然地基浅基础时也可以基底标高作为依据,两者差别不大。 (2)当有大面积地下室基坑时,基坑内底标高以上土层仅对挖方施工及基坑降水有影 响,故基坑内取土与原位测试可适当减少;但当基坑底标高以上存在某土层,该土层在基 底标高以下不再出现,此时应根据需要采取样试验以满足设计施工的要求。大面积地 下室系指勘察对象为存在全地下室或大部分地面下为地下室的小区、纯地下室。 (3)当有边坡时,非边坡部位,设计地坪标高以上土层仅对挖方施工有影响,故设计地 坪标高以上取土与原位测试可适当减少;但当设计地坪标高以上存在某土层,该土层在设 计地坪标高以下不再出现,此时仍应根据需要采取土样试验以满足设计施工的要求 卵石、碎石土当采用动力触探试验时,目前一些勘察报告并未采用连续触探方法,只 有当采取类似于静力触探式的连续动力触探试验时才能按不少于3孔审查。 勘察报告明确各类勘探孔数量,如地基勘探孔数、基坑勘探孔数、基坑内勘探孔数、 基坑内可采取原状土样及原位测试的地基孔数、可采取原状土样及原位测试的基坑孔数、 各类实际取样孔数量、各类实际原位测试孔数量等,利于审查,也利于勘察企业内部检 查。 4.1.15当场地分布范围较大、建筑物较多时,应增加取土试样、原位测试数量,以满足工 程评价要求;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指标变异系数较大,也应增加取土试样、原位测试数 量,据此,作出了建筑群中每幢建筑岩土层取样及测试的要求。 本省详细勘察报告中重型(超重型)动力触探试验主要是配合钻探对碎石土、强风化 岩等进行测试,触探统计要求是先单孔再场地,比照原位测试的要求,单孔数据和试验孔 数均需6个数据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 17626.6-2017》4.2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4.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4.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第4.5.3条:场 也的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边坡的影响; (2)场地地震效应影响: (3)工程建设场地适宜性。 .鉴于房屋建筑工程大多合并勘察阶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勘察时建筑用地变更实际上已 不可能,尽管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在详细勘察阶段进行评价令勘察企业十分为难,勘察 告仍需对此进行评价,将评价重点放在分析场地稳定性的因素和提出应对措施上。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8.2.1条:场地稳定性可划分为不稳定、稳定性差、基本 急定和稳定等四级,其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不稳定场地: 1)强烈全新活动断裂带; 2)对建筑抗震的危险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地段,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稳定性差场地: 1)微弱或中等全新活动断裂带; 2)对建筑抗震的不利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中等较强列发育地质家害危险性中等地段

5.2工程勘察工作概况

2.3市政工程类型较多,其勘察方法及工作量布置差异较大,需根据各类市政工程的特 相关要求审查

6.3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

6.3.2边坡稳定性定性分析,是后续定量分析的基础;如果定性错误,定量分析越料 往偏差越大。

7不良地质作用与特殊性岩士

7.1.1岩溶是本区厂泛存在的不良地质作用,丘陵区、山区房屋建筑场地受滑坡、崩塌影响 的也较常见,因房屋建筑场地通常较小,除岩溶作用在场地内发育外,滑坡、崩塌等不良 地质作用可能在房屋建筑场地外围,一般情况下房屋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不会委托到建筑 红线外,当外围的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一般针对具体的不良地质作用进行专 项勘察。 对场地外发育的不良地质作用审查要求,主要着眼于其发育的证据、与项目的空间关 系、对项目的宏观影响程度、下步工作的要求。 7.1.2本省特殊性岩土主要为软土、填土、红黏土、混合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勘察场地 般或多或少都存在特殊性岩土,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对工程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是否作 为建筑物的持力层与建筑物的特点、特殊性岩土区域分布有关,一般来说JC∕T 2367-2016 绝热用硅酸镁纤维毯,填较少作为 地基,除湖区外软土几乎不作地基,红黏土、混合土、残积土可能作为多层建筑物的地 基,风化岩常作为本区高层建筑的地基;特殊性岩土的勘察工作量以其是否作为地基为临 界点,否则勘察工作量及评价内容无限扩天,对工程实际意义不显著。 各特殊性岩土具有各自特点,如软土的触变性、填土的湿陷性、红黏土裂隙发育且常 具上硬下软的特征等,勘察报告应对此进行描述。 各特殊性岩土的工程的影响方式各异,如软土及未固结填土对桩的负摩阻力、红黏士 发育土洞影响地基稳定性、花岗岩球状风化对地基均匀性的影响等,

7.2.2勘察报告没有滑坡勘察内容,审查时如何发现存在滑坡的可能性并提出审查意见: (1)工程特征存在大挖或大填,应提出切方边坡或填方边坡产生滑坡的可能性,并应 有相关岩性特性指标和防治与监测的建议; (2)平面图显示场地位于陡坡附近时,场地稳定性应包括对该陡坡的宏观稳定性评 价,当评价为滑坡时应提出勘察与治理建议, (3)平面图缺地形时,审查应提出补充地形图或复核场地及周边环境的稳定性。 7.2.3勘察报告没有危岩和崩塌勘察内容,审查时如发现存在危岩和崩塌的可能性并提出审 查意见: (1)平面图显示场地位于陡崖下面,场地稳定性应包括对该陡崖的宏观稳定性评 价,当评价为危岩和崩塌时应提出勘察与治理建议; (2)平面图缺地形时,审查应提出补充地形图或复核场地及周边环境的稳定性

1.3、8.1.4要求剖面图标明拟建工程的位置和场地整平标高、地下室底板标高、线路 ,这样直观反映工程特性,利于审查和对可取样孔数量的判断。

附录A划分场地为对抗震不利地段的若于原则

1.抗震规范有对抗震不利地段避开或采取有效措施的要求(强条),划分抗震地段本是为 场地选址服务,因房建工程往往是一阶段勘察,场址无避开的可能,采取有效措施的要求 也不具体,因此结构设计人员对勘察报告中不利地段的划分反应强烈。 2.实践中勘察报告有局部分布或薄层软弱土就划分为不利地段的现象,更有只要存在边坡 就划为不利地段的情况发生。考虑到15m是软弱土场地划分为II、IⅢI类场地的界限,我国地 震反应谱基准场地为I类,故以软弱土厚度15m为划分不利地段的界限。 3.工程位于边坡上缘是因为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放大作用,故划分为不利地段 4.工程位于边坡下缘,边坡在地震作用下如可能产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则属于危险 地段。 5.本附录并不涵盖所有不利地段情形

JT∕T 1397-2021 公路桥梁速度锁定装置附录C几种特殊情况抗浮水位的审查原!

附录C几种特殊情况抗浮水位的审查原则

众多规范对勘察提供抗浮设计水位都有明确要求,但确定抗浮水位的方法是原则性 的。影响抗浮设防水位的因素有:1)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2)场地的地形、地 貌;3)当地的水文气象条件;4)人类工程活动(深切方、高填方、地面排水、盲沟设置、 基坑回填、管道渗漏等),由于勘察企业无法对人类工程活动产生的地下水浮力进行评判, 加之对结构使用期内(如未来50年或100年等)工程所在地的抗浮水位作出的判断,只能 进行事后验证,而无法进行即时验证,现实中建筑场地常常无条件进行长期水位观测,丘 凌地区零星分布的长期水位观测资料代表性不强,导致勘察报告提供的抗浮设计水位历来 争议较大,这里列出若干特殊情况下抗浮水位的审查原则,供审查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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