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8[5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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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8[5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简介: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是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7月发布的一项重要管理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升上海市住宅工程的建设质量,保障居民的居住权益,同时规范住宅工程的验收流程和标准。

该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验收对象: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等。

2. 验收主体: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分户验收的责任主体,需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

3. 验收内容:验收内容包括房屋结构、装饰装修、给排水、电气、通风、消防等多个方面,确保每一户的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4. 验收流程:明确了从建设单位自检,到监理单位核验,再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抽查的完整验收流程,确保每一环节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5. 验收标准:对每一项验收内容都设定了详细的质量标准,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整改,重新验收,直至达到标准。

6. 法律责任:对验收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主体,将依法进行处罚,确保管理规定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度。

总的来说,该管理办法是上海市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把控的重要手段,旨在提供给居民更安全、更舒适的居住环境。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8[5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部分内容预览: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列》《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做好住宅工 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以及国 家和本市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本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 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 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住宅工 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设计 文件等,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 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 主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住宅工程分 古验收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综 合监督管理;区、特定区域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住宅工程分户 验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责任和义务)分户验收时,要全面落实住宅工程 参建各方主体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 立的首要和主体责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主体责 王。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对住宅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是分户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在与施工、监理等 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分户验收责任、义务等相应 条款。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 建立分户验收工作小组,由分户验收工作小组实施分户验收工 乍。分户验收工作小组应包括下列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组长)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副组长) 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副组长)、 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 责人等有关人员;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工程部门负责 人(副组长)应当参与分户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强化检 验批验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要求的

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通过验收。 对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住宅工程项自,建设单位 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通知项目承保的保险公司或者该保险公司 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构参与分户验收。 第六条(分户验收依据)分户验收的依据为国家和本市现 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设计文件以及有效的工程合同等。 第七条(分户验收内容)分户验收包括户内验收和公共 部位验收: (一)户内验收内容包括: 1.地面、墙面和棚质量; 2.门窗工程质量; 3.栏杆、护栏质量; 4.防水工程质量; 5.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6.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质量; 7.室内电气工程质量; 8.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 9.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10.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当验收的其他内容。 全装修住宅工程户内验收除上述项目外,还应包括工程涉 及的吊顶工程、轻质隔墙工程、墙饰面工程、楼地面饰面工程

涂饰工程、细部工程、厨房工程、卫浴工程、智能化工程、室 为环境污染控制等。 (二)公共部位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外墙面施工质量;楼(电)梯、通道、地下室等公用部分 的安全和使用功能,户外安装工程,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等。 具体验收内容,按照本办法附件有关表格填写。 第八条(分户验收的条件)分户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三)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 整; (四)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五)室内地面(全装修在图纸上)已标识好暗埋水管的走 句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指控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 已标识清晰; (六)国家和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分户验收程序与相关要求) (一)分户验收程序: 1.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方案 应包括验收单位各方职责和义务、验收小组成员分工、验收依 据、验收内容、检查部位(应在施工图纸上注明)、检查方法、

仪器设备配置(应注明仪器型号、规格、校准有效期)、不合格 项的处理措施等内容;方案应当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同 意后实施。 3.实施现场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应当逐户、逐间、逐段进 行。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 的,分户验收小组应当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后应重新 组织分户验收。 4.分户验收合格的,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分别在《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上按照规定签学、 盖章确认,其中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当加盖个人 执业注册章。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合格的,在出具《上海市住 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时,应附上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前的 分户验收记录及整改复查记录。 (二)分户验收相关要求 1.对于非全装修住宅工程,在主体结构完工后,进入下 工序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等对楼板厚度、 室内净距和净高尺寸等进行实测实量,检验记录按照本办法附 牛1、2表格执行;峻工验收前,应按照现行《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规定,对基层室内净 距、净高尺寸进行检验,检验记录按照本办法附件2表格执行 相关测量点标识应当保留至工程竣工。 2.对于全装修住宅工程,分两个阶段进行分户验收,第

一阶段:在装饰装修施工前,除了进行前款验收事项外,还应 根据现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 304)规定,按照本办法附件3表格进行基层工程交接检验, 并填写相应检验记录。第二阶段:全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 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相关测量点标识应当保留至工程峻工。 第十条(工程工验收要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 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峻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 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文)的 有关规定进行,严格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抽查一定的户数,按《上 每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内容及要求对分户验收工作进 行核查。抽查方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竣工验收组 通过现场抽签、随机抽查确定验收房号;抽查数量:本次工程 峻工验收的每种户型至少抽1户,且总户数不少于8户;总户 数少于8户的,全数检查;其中顶层、底层至少各抽查2户。 当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弄虚作假,存在影 恂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情况之一的,应当 终止验收,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分户验收资料)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 由建设、施工单位归档保存,存档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不应少于8年。分户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户验收方案(含分户验收小组成员组成); (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楼板厚度)检验记 录(附件1); (三)《上海市住宅工程室内净距、净高尺寸检验记录》 (附件2); (四)对非全装修、全装修住宅工程,户内分户验收记录 别如下: 对非全装修住宅工程:《上海市(非全装修)住宅工程质 量分户验收表(户内)》(附件4); 对全装修住宅工程: 1.《上海市住宅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前分户交接检验记录》 (附件3); 2.《上海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 (附件5); (五)《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公共部位)》 (附件6); (六)《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7); (七)分户验收过程中的《整改通知单》及责任方的整改 告等其他分户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资料备案)在分户验收全部完成后T∕CCES 7-2020 中空夹层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组织工 程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万案》、《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上海市住宅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承诺书》(附件8)等,报送负责监督该工 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建筑铭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规定,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镶刻《上海市(住宅工程) 建筑铭牌》(附件9),接受社会监督。铭牌设计由设计单位负 责,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铭牌材质、安装位置和方法等;铭牌由 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建 设单位承担;监理单位在签发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 查铭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标牌的安装质量;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的,应 当责令建设、施工单位改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物业管理单 位负责对责任铭牌进行管理和维护。铭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 的设计使用年限。铭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 名。 第十四条(资料交付)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 当将《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作为《上海 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业主,并在入 户显著位置(进户门后面)粘贴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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