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056—2007变电站布置设计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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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056—2007变电站布置设计技术规程.pdf简介:

DLT 5056—2007《变电站布置设计技术规程》是中国电力工业行业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交流电力变电站的布置设计。该规程主要规定了变电站的总体布置、电气设备的布置、进出线走廊的布置、站内道路和建筑物的布置等方面的设计要求。

规程包含了以下主要内容: 1. 变电站选址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如环境条件、地质条件、防洪、防震、防火等。 2. 变电站总体布置的要求,如主变区、断路器区、母线区、电缆夹层、开关站、控制楼、生活区等的规划和设计。 3. 电气设备的布置,如主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开关柜等的布置位置和间距要求。 4. 进出线走廊的布置,包括线路走廊的选择、电缆沟道的设置等。 5. 站内道路和建筑物的布置,如道路的走向、宽度、停车设施、建筑物的间距、绿化等。

DLT 5056—2007是保证变电站安全、经济、合理、美观建设的重要技术规范,对于提高我国变电站的设计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DLT 5056—2007变电站布置设计技术规程.pdf部分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16.增加了站内高压电抗器运输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要求。 17.修改了户外配电装置场地的覆盖保护方式。 18.取消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中生活区围墙内用地面积、站区绿化面积、站区绿化用地系数及其指标 计算方法。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DL/T5056一1996。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北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玉明、王永滋、郎旭海、董明、赵捷、卢洁、梁伟、王伟军。 本标准1996年8月26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1号, 100761)

16.增加了站内高压电抗器运输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要求。 17.修改了户外配电装置场地的覆盖保护方式。 18.取消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中生活区围墙内用地面积、站区绿化面积、站区绿化用地系数及其指标 计算方法。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DL/T5056一1996。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北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玉明、王永滋、郎旭海、董明、赵捷、卢洁、梁伟、王伟军。 本标准1996年8月26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1号, 100761)。

本标准规定了变电站总布置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压等级为110kV~750kV新建或扩建变电站的总布置设计。对750kV以上电压等级的 变电站、改建的变电站以及换流站的总布置设计可参照使用。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16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201 2 防洪标准 GB50229 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330 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J22 1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DL/T5032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

4.0.1变电站总体规划应与当地城镇规划、工业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或旅游规划区规划相协调, 不得将站址建在已有滑坡、泥石流、大型溶洞、矿产采空区等地质灾害地段,站址不宜压覆矿产及文物, 应避免与军事、航空和通信设施的相互干扰,站外交通应满足大件设备运输要求,应充分利用就近的生活 文教、卫生、交通、消防、给排水等公用设施。 对于山区等特殊地形地貌的变电站,其总体规划应考虑地形、山体稳定、边坡开挖、洪水及内涝的影 响。在有山洪及内涝影响的地区建站,宜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防洪、防涝设施。 4.0.2城市地下(户内)变电站的总体规划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宜避免与相邻民居、企业 及设施的相互干扰。 4.0.3变电站总体规划应根据工艺布置要求以及施工、运行、检修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结合站址 自然条件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分期建设时,应根据负荷发展要求,合理规划, 分期或一次征用土地。 总体规划应根据上述原则,对站区、水源、给排水设施、进站道路、防排洪设施、进出线走廊、终端 塔位、站用外引电源及周围环境影响等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4.0.4变电站附近有污染源时,总体规划应根据污染源种类和全年盛行风向,避开对站区的不利影 响。 4.0.5变电站应具备可靠的水源,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变电站的生产废水或 雨水及生活污水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4.0.6新建变电站的进站道路、大件设备运输、给排水设施、站用外引电源、防排洪设施等站外配套设施 应一并纳入变电站的总体规划。

般规定 5.1.1变电站总平面布置应按最终规模进行规划设计,根据系统负荷发展要求,不宜堵死扩建的可 能,并使站区总平面布置尽量规整。 5.1.2变电站总平面布置应满足总体规划要求,并使站内工艺布置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便利, 节约用地。 5.1.3站区总平面宜将近期建设的建(构)筑物集中布置,以利分期建设和节约用地。城市地下(户 内)变电站土建工程可按最终规模一次建设。 5.1.4变电站的主要生产及辅助(附属)建筑宜集中或联合布置。当与换流站合并建设时,可根据 辅助(附属)建筑的性质、使用功能要求分类集中或联合布置在站前区。 5.1.5在兼顾出线规划顺畅、工艺布置合理的前提下,变电站应结合自然地形布置,尽量减少土(石) 方量。当站区地形高差较大时,可采用台阶式布置。 山区变电站的主要生产建(构)筑物、设备构支架,当靠近边坡布置时,建(构)筑物距坡顶和坡脚 的安全距离应按本标准第6.3.4条确定。 5.1.6城市地下(户内)变电站与站外相邻建筑物之间应留有消防通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 度要满足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5.1.7主控通信楼(室)、户内配电装置楼(室)、大型变电构架等重要建(构)筑物以及GIS组合 电器、主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电容器等大型设备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可靠的地段。 5.1.8位于膨胀土地区的变电站,对变形有严格要求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膨胀土埋藏较深、 胀缩等级较低或地形较平坦的地段;位于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变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地基湿陷 等级低的地段。 5.1.9扩建、改建的变电站宜充分利用原有建(构)筑物和设施,尽量减少拆迁,避免施工对已建 设施的影响。 5.2主要建(构)筑物 5.2.1主控通信楼(室)宜布置在便于运行人员巡视检查、观察户外设备、减少电缆长度、避开噪 声影响和方便连接进站大门的地段。 主控通信楼(室)宜有较好的朝向,并使主控制室方便同时观察到各个配电装置区域。

越。 配电装置相互间的相对位置应使主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至各配电装置的连接导线顺直短捷、站内道 路和电缆的长度较短。 5.2.3城市变电站的主变压器宜在户外单独布置,或布置在建筑物底层。 5.2.4各级电压的继电器室应根据工艺要求合理布置,并使电缆敷设路径短和方便巡视。 5.3辅助(附属)建筑物 5.3.1变电站辅助(附属)建筑物的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统一规划。宜结合工程条件优 先采用联合建筑或多层建筑。 5.3.2当采用电锅炉采暖时,电锅炉房宜布置在主控通信楼底层或在采暖建筑集中的地方单独布置 5.3.3雨淋阀室或泡沫消防设备间宜布置在主变压器、电抗器等带油设备附近。 5.3.4当设置柴油发电机室时,其布置宜避免对主控通信楼的噪声和振动影响,尽量靠近站用交直 流配电室布置。 5.3.5变电站给排水设施宜分开布置,其最小净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5.3.6变电站供水建(构)筑物,如深井泵房、生活消防水泵房、蓄水池等,按工艺流程宜集中布 置在站前区。 5.3.7地理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宜就近布置在主控通信楼附近隐蔽的一侧,或布置在站前区边缘地 带。 5.3.8当站区采用强排水时,雨水泵房宜布置在站区场地较低的边缘地带。 5.4围墙、围栏和主入口 5.4.1变电站围墙型式应根据站址位置、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变电站宜采用不低于2.3m高的实体围墙,在填方区可适当降低围墙高度,城市变电站或对站区环境 有要求的变电站可采用花格围墙或其他装饰性围墙。 5.4.2站区围墙应根据节约用地和便于安全保卫的原则力求规整,地形复杂或山区变电站的站区围 墙应结合地形布置。 5.4.3站区实体围墙应设伸缩缝,伸缩缝间距不宜大于30m。在围墙高度及地质条件变化处应设沉 降缝。 5.4.4根据电气设备的布置和要求,需要时在设备四周设置围栏。 5.4.5变电站的主入口宜面向当地主要道路,便于引接进站道路。城市变电站的主入口方位及处理 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和街景相协调。

5.4.6变电站主入口的大门、大门两侧围墙及标识墙、警传室(如有的话)可进行适当艺术处理, 并与站前区建筑相协调。 5.4.7站区大门宜采用轻型电动门,门宽应满足站内大型设备的运输要求,大门高度不宜低于1.5m 5.5建(构)筑物间距

DB33∕T 1167-2019 民用建筑雨水控制与利用设计规程5.5.1变电站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表5.5.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注1: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注2:主控通信楼、继电器室,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注3:当地下变电站、城市户内变电站将不同使用用途的变配电部分布置在一幢建筑物或联合建筑物内 时,则其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另有防火隔离措施外,需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高者选用。 注4:当电缆夹层采用A类阻燃电缆时,其火灾危险性可为戊类。

5.5.2变电站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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