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5044-200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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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044-200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pdf简介:

DL/T 5044-200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是中国电力工业部门发布的一份技术标准,全称为《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定》。这份标准主要针对电力工程中直流电源系统的规划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运行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

它涵盖了直流系统的电源配置、供电方式、绝缘配合、保护配置、设备选型、接地系统、监控与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目的是为了保证直流电源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以满足电力系统中各种设备的正常工作需求,如继电保护、自动化控制、通信系统等。

DL/T 5044-2004标准适用于各类电压等级的电力系统,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以及电力用户的直流电源系统设计。它是中国电力行业进行直流系统设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电力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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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的“系统”是指连接在一个共同的标称电压下工作的 设备和导线(线路)的组合。

本规程的“系统”是指连接在一个共同的标称电压下工作的 设备和导线(线路)的组合。

DL/T 5044 —2004

标称电压nominalvoltage 系统被指定的电压。 3.0.7 电气设备额定电压ratedvoltageforequipment 根据规定的电气设备工作条件,通常由制造厂确定的电压。 3.0.8 浮充电floatingcharge 在正常运行时,充电装置承担经常负荷,同时向蓄电池组礼 充充电,以补充蓄电池的自放电,使蓄电池以满容量的状态处于 备用。 200

DBJ/T13-262-2017 福建省里氏硬度法现场检测建筑钢结构钢材抗拉强度技术规程.pdf均衡充电equalizingcharge

为补偿蓄电池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压不均匀现象,使其恢 复到规定的范围内而进行的充电,以及大容量放电后的补充充 电,通称为均衡充电

蓄电池组中基本电池之外的蓄电池

在正常运行中的蓄电池组,为了检验其实际容量,以规定的 放电电流进行恒流放电,只要电池达到了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即停止放电,然后根据放电电流和放电时间,计算出蓄电池组的 实际容量,称为核对性放电。

蓄电池容量选择计算中,终止电压是指直流系统的用电负 荷,在指定放电时间内要求蓄电池必须保持的最低放电电压。对 蓄电池本身而言,终止电压是指蓄电池在不同放电时间内及不同

DL/T 5044—2004

放电率放电条件下充许的最低放电电压。一般情况下,前者的要 求比后者要高。

DL/T50442004

4.1.1发电厂和变电所内,为了向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等供电 应设置直流电源:

48V及以下的直流系统,可采用蓄电池组,也可采用由220V 或110V蓄电池组供电的电力用直流电源变换器(DC/DC变换器)。 4.1.3供电距离较远的辅助车间,当需要直流电源时,宜独立 设置直流系统。 4.1.4运煤系统电磁分离器等充许短时间停电的直流负荷,宜 采用单独的硅整流设备直接供电。 4.1.5:蓄电池组正常应以浮充电方式运行。 4.1.6铅酸蓄电池组不宜设置端电池;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宜减 少端电池的个数。

4.2.1直流系统标称电压

1专供控制负荷的直流系统宜采用110V。 2专供动力负荷的直流系统宜采用220V。 3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系统采用220V或 110V。 4当采用弱电控制或弱电信号接线时,采用48V及以下。 4.2.2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直流母线电压应为直流系统标称电 压的105% 4.2.3在均衡充电运行情况下,直流母线电压应满足如下要求:

DL/T5044—2004

1.专供控制负荷的直流系统,应不高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 的110%; 2专供动力负荷的直流系统,应不高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 的112.5%; 3、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系统,应不高于 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10%。 4.2.4在事故放电情况下,蓄电池组出口端电压应满足如下要 求: 1:专供控制负荷的直流系统,应不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 的85%; 2、专供动力负荷的直流系统,应不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 的87.5%; 3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系统,宜不低于 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87.5%。

1大型和中型发电厂、220kV及以上变电所和直流输电换 流站宜采用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或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2小型发电厂及110kV变电所宜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 池、防酸式铅酸蓄电池,也可采用中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 335kV及以下变电所和发电厂辅助车间宜采用阀控式密封 铅酸蓄电池,也可采用高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

1设有主控制室的发电厂,当机组总容量为100MW及以 上,宜装设2组蓄电池。其他情况下可装设1组蓄电池。 2容量为200MW以下机组的发电厂,当采用单元控制室 的控制方式时,每台机组可装设1组蓄电池。 : 3容量为200MW级机组的发电厂,且升高电压为220kV

4.4.1充电装置型式

DL/T5044—2004

2 晶闸管充电装置。

4.4.2充电装置配置

1)采用晶闸管充电装置时,宜配置2套充电装置; 2)采用高频开关充电装置时,宜配置1套充电装置, 也可配置2套充电装置。 2组蓄电池: 1)采用晶闸管充电装置时,宜配置3套充电装置; 2)采用高频开关充电装置时,宜配置2套充电装置 也可配置3套充电装置

4.5.1母线接线方式

11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或单母线 接线。 22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应采用二段单母线接线,蓄电 池组应分别接于不同母线段。二段直流母线之间应设联络电器。 32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应满足在运行中二段母线切换 时不中断供电的要求。切换过程中允许2组蓄电池短时并联运 行。

1.直流系统为单母线分段接线时,蓄电池组及充电装置的 连接方式如下: 1)1组蓄电池配置1套充电装置时,二者应接入不同母 线段; 2)1组蓄电池配置2套充电装置时,2套充电装置应接 入不同母线段。蓄电池组应跨接在二段母线上。 2:2组蓄电池配置2套充电装置时,每组蓄电池及其充电

装置应分别接入不同母线段。 32组蓄电池配置3套充电装置时,每组蓄电池及其充电 装置应分别接入不同母线段,第3套充电装置应经切换电器可对 2组蓄电池进行充电。

4.5.3设有端电池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应设有降压装置。

备,宜经隔离和保护电器直接与蓄电池组出口回路并接。该装置

4.5.5除有特殊要求的直流系统外,直流系统应采用不接地方 式

4.5.5除有特殊要求的直流系统外,直流系统应采用不接地方

4.6.1直流网络宜采用辐射供电方式

4.6.2直流柜辐射供电

1直流事故照明、直流电动机、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远 动、通信以及DC/DC变换器的电源等。 2发电厂和变电所集中控制的主要电气设备的控制、信号 和保护的电源: 3电气和热工直流分电柜的电源。

4.6.3直流分电柜应根据用电负

4.6.3直流分电柜应根据用电负荷和设备布置情况合理设置。

1直流分电柜应有2回直流电源进线,电源进线宜经隔离 电器接至直流母线。 2.1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2回直流电源宜来自不同母线 段,对单母线接线可来自同一母线段,分电柜的直流母线可不分 段;对于具有双重化控制和保护回路要求双电源供电的负荷,久 分 电柜应采用二段母线。

3.2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

具有双重化控制和保护回路要求双电源

负荷,分电柜应采用2段母线,2回直流电源应来自 不同蓄电池组。并应防止2组蓄电池并联运行。 2)对于不具有双重化控制和保护回路的供电负荷,2回 直流电源可来自同一组蓄电池,也可来自不同蓄电 池组,并应防止2组蓄电池并联运行。 当需要采用环形供电时,环形网络干线或小母线的2回 原应经隔离电器接入,正常时为开环运行。环形供电网络 接负荷处也应设置隔离电器。

1控制负荷:电气和热工的控制、信号、测量和继电保护、 自动装置等负荷。 2动力负荷:各类直流电动机、断路器电磁操动的合闸机 构、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远动、通信装置的电源和事故照明等 负荷。

1经常负荷:要求直流系统在正常和事故工况下均应可靠 供电的负荷。 2事故负荷:要求直流系统在交流电源系统事故停电时间 内可靠供电的负荷。 3冲击负荷:在短时间内施加的较大负荷电流。冲击负荷 出现在事故初期(1min)称初期冲击负荷,出现在事故末期或事 故过程中称随机负荷(5s)。

5.2.1直流负荷统计规定

装设2组蓄电池时: 1)控制负荷,每组应按全部负荷统计。 2)动力负荷宜平均分配在两组蓄电池上,其中直流事 故照明负荷,每组应按全部负荷的60%(变电所和 有保安电源的发电厂可按100%)统计。 3)事故后恢复供电的断路器合闸冲击负荷按随机负荷

考虑。 2两个直流系统间设有联络线时,每组蓄电池仍按各自所 连接的负荷考虑,不因互联而增加负荷容量的统计。 3直流系统标称电压为48V及以下的蓄电池组,每组均按 全部负荷统计。

T CCIAT0032-2021标准下载5.2.2事故停电时间

1.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发电厂,厂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 应按1h计算。 2不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孤立发电厂,厂用交流电源事故停 电时间应按2h计算。 3.直流输电换流站,全站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2h计 算。 4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全所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1h 计算。 5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全所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2h 计算。 5.2.3直流负荷统计计算时间应符合表5.2.3规定。

表5.2.3直流负荷统计计算时间表

DL/T 5044 2004

5.2.4直流负荷统计时负荷系数应符合表5.2.4规定。

2.4直流负荷统计负荷

GB51115-2015标准下载DL/T50442004

注:事故初期(lmin)的冲击负荷,按如下原则统计: 1)备用电源断路器为电磁操动合闸机构时,应按备用电源实际自投断路器台 数统计。 2)低电压、母线保护、低频减载等跳闸回路按实际数量统计。 3)电气及热工的控制、信号和保护回路等按实际负荷统计。 4)事故停电时间内,恢复供电断路器电磁操动机构的合闸电流(随机负荷), 应按断路器合闸电流最大的1台统计。并应与事故初期冲击负荷之外的最 大负荷或出现最低电压时的负荷相叠加

6.1.1蓄电池出口回路、充电装置直流侧出口回路、直流馈线 回路和蓄电池试验放电回路等,应装设保护电器。 6.1.2:保护电器采用直流断路器或熔断器。 6.1.3当直流断路器和熔断器串级作为保护电器时,宜按下列 配合: :1熔断器装设在直流断路器上一级时,熔断器额定电流应 为直流断路器额定电流的2倍及以上。 2直流断路器装设在熔断器上一级时,直流断路器额定电 流应为熔断器额定电流的4倍及以上。 6.1.4各级保护装置的配置,应根据短路电流计算结果,保证 具有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并应满足GB14285中 有关规定。 6.1.5各级保护装置可采用瞬时电流速断、短延时电流速断和 反时限过电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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