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65-2008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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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65-2008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pdf简介:

GB50465-2008《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是中国煤炭工业的一项重要技术标准,它是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联合发布的。这个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指导煤炭工业矿区的总体规划,包括矿区的布局、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建设等方面。

该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矿区总体布局:规定了矿区的总体设计原则,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科学规划煤炭开采区域和非开采区域,以及工业、生活、环保等功能区的划分。

2. 矿区资源开发:明确了煤炭资源的勘查、开采、运输和储存的规划要求,强调了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合理开发。

3. 环境保护:规定了矿区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防治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处理和土地复垦等。

4. 基础设施建设:对矿区的交通运输、供电、供水、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规划建议。

5. 社区建设:强调了矿区社区的规划,包括生活设施、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社区的和谐发展。

GB50465-2008规范对于规范煤炭工业的发展,保障矿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改善矿区居民的生活条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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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kt为矿区建设规氨单位

4.1矿区机电设备租赁站的组成及任务,应符合下列要

1应负责租赁设备的验收、出租、更新、配件和油脂供应,并 应对用户进行技术服务。 2租赁设备的大修和一般修理DB11/T 1887-2021 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pdf,宜由租赁站负责外委、用户 负责设备的保养。 3可按设备库、配件库、油脂库、油脂分析室、设备故障诊断 室等生产、技术服务设施规划。租赁站的设备库、配件库、油脂库 应与矿区总器材库明确分工。

6.4.2矿区机电设备租赁站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条件的矿区,宜根据租赁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组建国家 大型煤炭基地区域性专业租赁站;无条件的矿区,宜设置矿区机电 设备租赁站。 2矿区机电设备租赁站,宜与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统一规 划、邻近设置。 6.4.3矿区机电设备租赁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矿区租赁设备的 规格和数量确定,可按表6.4.3选取。

表64.3矿区机电设备租赁站建设规模指标

6.5.1矿区中心试验站,应根据矿区的计量和检测项目的要求进 行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负责矿区煤质、水质、井下气体、部分矿用材料的分析和

6.5.1矿区中心试验站,应根据矿区的计量和检测项目的要求进

鉴定。 2应负责电工、热工、压力和矿用安全仪表的检修及校验。 3应负责部分电气设备的检测和性能试验。 4当利用国家大型煤炭基地、本地区的专职机构或由矿区机 电设备修理等部门承担部分任务时,矿区中心试验站可减少计量、 检测项目。 5矿区中心试验站,可由化验室、电气试验室、计量鉴定室等 组成。 6.5.2矿区中心试验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计量、检测项自的内

6.5.2矿区中心试验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计量、检测项目的内 容确定,可按表6.5.2选取

表6.5.2矿区中心试验站建设规模指标

6.6.1矿区器材供应设施,应根据矿区的规模及开采工艺确定, 并应综合本地区协作情况统一规划。 6.6.2矿区总器材库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负责本矿区生产所需的各种设备、器材(不包括租赁设 备及其备件和油脂)金属材料、化工橡胶制品(不包括爆炸材料) 及有关建材、物资的贮存和供应。 2矿区器材和设备的贮存和供应,宜集中设置在矿区总器材 库。各矿或厂可设供应站。 3矿区总器材库的规划,应根据先进的仓贮工艺和设备确 定。 4矿区总器材库建设规模,应根据矿区规模及开采工艺的需 22

要确定,可按表6.6.2选取。

表6.6.2矿区总器材库建设规模指标

6.6.3矿区爆炸材料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6.6.3矿区爆炸材料总库建设规模指标

6.6.4矿区可不规划木材加工厂。当地木材供应困难时,可根据 需要量规划矿区木材加工厂。本材贮存量,可按矿区60~90d的 木材消耗量规划

6.6.4矿区可不规划木材加工厂。当地木材供应困难时,可根据

7.0.1矿区地面运输规划,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并应正确处 理与矿区井(矿)田开发、地面布置、城乡规划、农田水利规划、工农 业发展及地方客货运输等关系,同时应选择矿区与煤炭用户或销 煤地区之间经济合理的运输路径,并应与铁路路网、公路路网、水 运系统的发展规划相适应。矿区地面运输系统宜减少压煤。当矿 区附近有尚待开发的煤田时,应为煤田发展创造运输条件。 7.0.2矿区煤炭对外运输方式,应根据运量、运距、服务年限等条 件,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宜采用标准轨距铁路;有条件时,可 来用水运或水陆联运;运量较小时,可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公路等 其他运输方式。 7.0.3大(中)型矿井、露天矿和选煤厂的煤炭,宜采用标准轨距 铁路直接装车外运。当地形复杂、井口附近选择装车场地困难,且 集中装车较为经济合理时,可采取标准轨距铁路集中装车外运;小 型矿井的煤炭,宜采取标准轨距铁路集中装车外运。 7.0.4集中装车站的位置,可在就近的铁路路网车站、矿区铁路 运输系统中的车站或矿井装车站中比较确定。 7.0.5煤炭集运方式,应根据运量、运距、地形、地质等条件,并结 合开拓和提升方式,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采用公路或窄轨铁 路、架空索道、带式输送机运输。 7.0.6当矿区设有集中选煤厂、电厂、化工厂或其他辅助企业时, 其内部运输方式可根据厂址、来煤矿井个数、运量、运距以及矿区 标准轨距铁路运输系统布局,经方案比较确定,可采用带式输送 机、公路、窄轨铁路或标准轨距铁路等运输。 *¥明市兰场业+新区

7.0.1矿区地面运输规划护坡及挡土墙施工方案.docx,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开应止确处 理与矿区井(矿)田开发、地面布置、城乡规划、农田水利规划、工农 业发展及地方客货运输等关系,同时应选择矿区与煤炭用户或销 煤地区之间经济合理的运输路径,并应与铁路路网、公路路网、水 运系统的发展规划相适应。矿区地面运输系统宜减少压煤。当矿 区附近有尚待开发的煤田时,应为煤田发展创造运输条件。

7.0.7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总器材库、总木材场,宜设在矿区铁

路集配站或其他车站附近,可采用标准轨距铁路联通。 7.0.8矿区的旅客运输和职工通勤,宜采用公路运输;当客流量 较大、利用矿区铁路运输条件方便时,可采用铁路运输。 7.0.9矿区标准轨距铁路,宜由矿区企业管理(自营),条件适宣 时,也可由铁路部门代管或统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矿区企业管理(自营)时,应自成系统,并应设置有关车 站、线路和辅助、附属设施等。 2由铁路部门代管或统管时,不应设交接站(场、线)。当有 可能改为矿区企业管理(自营)时,应预留增设交接站(场、线)和机 车车辆维修等有关设施的位置。 7.0.10矿区标准轨距铁路宜与国家路网铁路集中接轨,应设一 个接轨点;当路网铁路与矿区煤田紧邻、平行分布或穿过煤田,或 因其他因素与路网铁路集中接轨有困难时,可经方案论证并与铁 路主管部门协商后采用数个接轨点。 7.0.11矿区标准轨距铁路,宜与路网铁路的区段站或中间站接 轨;特殊情况时,经与铁路主管部门协商后,可在区间与正线接轨: 但应在接轨地点设置车站或辅助所。 7.0.12矿区铁路集配站的设置,应粮据矿区装车站分布、矿区地 面总布置、煤炭运量、流向、行车组织、路网铁路机车交路及接轨站 性质和条件,结合地形、地质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区铁路运输系统中各装车站装煤外运不能全部按路网 铁路列车牵引质量整列装车,而需进行集配作业时,应设集配站。 2矿区铁路运输系统中各装车站装煤外运均按路网铁路列 车牵引质量整列装车或采用重载单元列车装车时,可不设集配站, 3大型矿区铁路在路网万吨重载列车专线铁路上接轨时,可 在矿区铁路接轨站前适当位置设方吨重载列车组合站(线),其站 线有效长度应满足组织方吨重载列车长度的需要。 7.0.13矿区集配站的位置应设置在重车车流汇合的出口处,并 宜靠近矿区,但应不压煤或少压煤,有条件时,集配站可与装车站

7.0.14矿区企业管理(自营)的标准轨距铁路与路网铁路及车辆 交接作业,应设置交接站(场、线),其地点应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 确定,条件允许时,宜与接轨站或集配站合并设置。 7.0.15:各种运输方式的工作制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准轨距铁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区铁路应与路网铁路一致,采用365d; 2)煤矿铁路应与所服务的煤矿企业一致,采用330d。 2.其他运输方式应与所服务的煤矿企业一致。 7.0.16矿井年运量应按年牛产能力计算,日运量应按年运量除 以矿井年工作天数,并乘以下列不均衡系数计算: 1标准轨距铁路为1.1~1.2。 2窄轨铁路为1.15~1.25。 3公路为1.15~1.25。 4架空索道为1.1~1.2。 7.0.17矿区铁路应按矿区运量计算需要的通过能力,并应预留 与路网铁路相同的储备能力,单线应来用20%,双线应采用15%, 煤矿铁路可不预留储备能力。 7.0.18矿区标准轨距铁路运输,应根据衔接的路网铁路近、远期 的技术条件,进行车流组织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炭外运量大、流向固定、到站集中,在路网重载单元列车 或方吨重载组合列车专线铁路上接轨的大型矿井、露天矿、选煤 厂、集中装车站,宜按路网重载单元列车牵引质量规划。 2矿区铁路在一般路网铁路上接轨,车流组织规划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矿区铁路由铁路部门代管或统管时,大型矿并、露天矿、 选煤厂、集中装车站,宜按路网铁路列车牵引质盘整列车 规划,按整列车规划工程艰巨时,经方案比较论证,可采 用半列车。中小型矿井、露天矿、选煤厂装车站,受条件

7.0.18矿区标准轨距铁路运输,应根据衔接的路网铁路近、远期 的技术条件,进行车流组织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炭外运量大、流向固定、到站集中,在路网重载单元列车 或方吨重载组合列车专线铁路上接轨的大型矿井、露天矿、选煤 厂、集中装车站,宜按路网重载单元列车牵引质量规划。 2矿区铁路在一般路网铁路上接轨,车流组织规划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矿区铁路由铁路部门代管或统管时,大型矿并、露天矿、 选煤厂、集中装车站,宜按路网铁路列车牵引质盘整列车 规划,按整列车规划工程艰巨时,经方案比较论证,可采 用半列车。中小型矿井、露天矿、选煤厂装车站,受条件

限制不能集中装车时CJJ/T 282-2019 城市供水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可采用半列车; 2)矿区铁路由矿区企业管理(自营)时,装车站可按路网铁 路列车牵引质量整列车或半列车规划,个别困难的可采 用1/3列军: 3)因受条件限制,装车站不能按路网铁路列车牵引质量整 列车规划时,宜在集配站组成符合路网铁路列车牵引质 量整列车要求的列车; 4)单个装车站或小型矿区的集配站,其铁路直接与路网铁 路接轨,无条件组织符合路网铁路列车牵引质量整列车 的要求时,应经方案比较论证,并与铁路主管部门协商 后,确定其列车组成。 19矿区内集中选煤厂、电厂或化工厂等标准轨距铁路内部 的车流组织,应按固定车底循环列车规划。 20矿区公路应根据矿区客货运输的需要,并按现行国家标 矿道路设计规范》GB22的有关规定规划。矿区道路(公 应设置相应的养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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