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1-3814-2022 集成吊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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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1-3814-2022 集成吊顶.pdf简介:

"ZJM-001-3814-2022" 这个编号看起来像是一个标准或者规范的编号,它可能对应于某个具体领域的产品或者施工技术标准,但没有足够的信息来确定它确切的内容。集成吊顶(Integrated Ceiling)是一种现代建筑装饰材料和施工技术的统称,它将电气、照明、通风、空调等设备和功能模块隐藏在轻质、美观的吊顶下方,提供了一个集成、高效、简洁的室内空间解决方案。

集成吊顶通常由铝扣板、PVC扣板、金属方通、矿棉板等材料制成,具有防火、防潮、隔音、隔热、易清洁等特性。此外,它可以定制不同的图案和颜色,以满足不同装饰风格的需求。安装过程中,通过预设的模块化设计,使得安装快速便捷,节省时间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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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1-3814-2022 集成吊顶.pdf部分内容预览: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生产的同一装饰模块、同 一功能模块(复杂的功能模块可以覆盖简单的功能模块)的集成吊顶为同一认证单元。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DB34/T 3607-2020 电子政务外网政务部门接入规范.pdf,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达 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1.1.1认证申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 获得的第三方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 施清单等资料

4.1.1.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材料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元 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 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4.2.1送样/抽样原则

4.2.1.1送样原则

4.2.1.2抽样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检验项目发生不合格时,若有一项指标不符 合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4.3.1.1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 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浙江制造产品以及产品一致性审核。审核范 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同时核查浙江制造团体标准满足情况 包括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中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4.3.1.2产品一致性审查

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的产品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与第三方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性;对于第一次申请并选择工厂审核(评价)与产品检验同时进行的申请人,则核实认证产品的包 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检验样品(申请时描述报告)一致; b)现场生产的认证产品的形态与产品检验(型式试验)时的样品一致性; c)现场验证认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与申请时提供的一致性(包括涉及国家强制产品认证原材料 的信息); d)现场验证原材料的产地信息与申请资料的一致性,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 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不 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5.1监督时间、频次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 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规定的产品 标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5.2.1监督审核

b)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 c)跟踪上次现场评审出现不合格的整改措施的有效性等; d)认证变更。 监督审核的人日数见表2规定,原则上监督审核人日数不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5.2.2非现场监督审核

根据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关于延长浙江制造认证证书有效期及相关调整的通知》,企业 产品检测报告、一年内的浙江制造自评报告、自我承诺等资料交认证机构评审。

4.5.2.3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 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 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 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 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 求

5.1.2.1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 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材料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材料的变更或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 与标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 验证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1.2.3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 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营业执照变更等 b 2 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T∕CHTS 10020-2019 港珠澳大桥设计指南 第二分册:沉管隧道工程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 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 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 证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 求同本细则4.2条。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

造 正证书和标志的相关要求使用认证标志。

各认证机构可在“浙江制造”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识作为各机构“浙江制造 认证标志,并考虑不同产品的施加需求《特殊环境条件 高原电工电子产品 第2部分:选型和检验规范 GB/T 20626.2-2006》,设计简化版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 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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