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AS 018-2020 小型风力发电机组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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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AS 018-2020 小型风力发电机组技术要求.pdf简介:

T/IMAS 018-2020 是一个由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小型风力发电机组技术要求”的标准。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的是小型风力发电系统的性能、设计、生产和检验等关键环节,旨在规范和提升小型风力发电机组的品质和安全性。

以下是该标准可能涵盖的一些主要内容:

1. 技术性能要求:包括风力发电机的额定功率、效率、最大风速下的运行能力、噪声等级、振动控制等技术参数。

2. 结构设计要求:如风轮叶片的设计、结构强度、材料选择、防雷、防腐等。

3. 电气系统要求:包括逆变器、控制系统、电缆接线、绝缘等级等电气安全和性能指标。

4. 环境适应性:风力发电机应能在各种气候条件下稳定运行,包括极端温度、湿度、风速变化等。

5. 安全防护:包括电气安全防护、机械安全防护、防雷击防护等。

6. 检验方法和程序:规定了风力发电机组的出厂检验、型式试验和运行检验的方法和要求。

7. 售后服务和维护:对产品的质保期、维修服务、技术资料提供等有明确的规定。

这个标准对于小型风力发电机组的制造、销售、使用和维护都有指导意义,有助于推动我国小型风力发电技术的发展和市场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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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icalrequirementsofsmallwindturbines

内蒙古标准化协会发布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机组型号: 技术条件 文件要求高.大模板施工方案, 标志和包装, 试验方法: 0 检验规则,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检验项目及缺陷分类表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机组型号.. 技术条件 文件要求, 标志和包装.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检验项目及缺陷分类表

小型风力发电机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风力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机组型号、技术条件、文件要求、标志和 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地区风资源特点功率为100kW及以下的风力发电机组,额定电压不高于6 交流)的并网或离网的小型水平轴风力发电机组

用“FD”代号表示水平轴风力发电机组,

数字表示,以m为计量单位的风轮直径数值。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以m/s为计量单位。精准到小数点后一位。

4.1.1机组所有相关文件或资料的名词、术语应符合GB/T17646和JB/T7878的规定。 4.1.2机组应通过功率特性试验,测定机组功率特性曲线。 4.1.3机组设计中的载荷计算、气动设计和结构设计应符合GB/T13981一2009小型风力机设计通用 要求和GB/T17646一2017小型风力发电机组的规定。

4.1.4机组的风轮直径和额定风速应满足表1中的要求:

4.1.4机组的风轮直径和额定风速应满足表1中的要求:

表1风轮直径和额定风速

4.1.50.2kW及以上机组应具有除短路刹车和卸荷控制外的一种或多种限速或保护功能,如被动偏航、 主动偏航、上仰、变奖、刹车片刹车等。 4.1.6机组的风轮叶片应使用全玻璃钢、木芯玻璃钢或经过认证的更高规格(耐腐蚀、高强度、低密 度等)材料制作。

4.2.1机组等级按照风速和湍流参数定) 合机组等级的应能够在其对应的极端风速生存,见表2。

表2 机组等级的基本参数

他温度范围由制造商和用户协商确定。 2.3 对符合标准等级的机组,机组额定工况的大气条件为海拔1500m以下。

4.2.3对符合标准等级的机组,机组额定工况的大气条件为海拔1500m以下。

4.3.1机组的切入风速应不大于3.6m/s。 4.3.2机组在额定工况下,其输出功率应不小于额定功率。 4.3.3机组的切出风速应不小于17m/s。 4.3.4机组的停机风速应不小于18m/s。 4.3.5额定功率不大于1kW的机组,最大工作转速应不大于额定转速的150%;额定功率大于1kW 的机组,最大工作转速应不大于额定转速的125%。 4.3.6机组在允许工作转速范围内,其最大输出功率应不大于1.5倍额定功率。 4.3.7机组的发电机应符合GB/T10760.1的规定。 4.3.8机组风轮的静平衡应不低于G16,叶尖轴向跳动量应不大于0.0033倍风轮直径。 4.3.9机组风轮的风能利用系数应不小于0.36。

4.3.1机组的切入风速应不大于3.6m/s。 4.3.2机组在额定工况下,其输出功率应不小于额定功率。 4.3.3机组的切出风速应不小于17m/s。 4.3.4机组的停机风速应不小于18m/s。 4.3.5额定功率不大于1kW的机组,最大工作转速应不大于额定转速的150%;额定功率大于1kW 的机组,最大工作转速应不大于额定转速的125%。 4.3.6机组在允许工作转速范围内,其最大输出功率应不大于1.5倍额定功率。 4.3.7机组的发电机应符合GB/T10760.1的规定。 4.3.8机组风轮的静平衡应不低于G16,叶尖轴向跳动量应不大于0.0033倍风轮直径。 4.3.9机组风轮的风能利用系数应不小于0.36。

4.3.10在额定工况下,机组的整机效率应满足表3要求。

风轮单位扫掠面积材科占有量(培荣以工命力 4.3.12机组的噪音水平应不大于70dB(A)。 4.3.13机组在其工作风速范围内不应产生共振。 4.3.14机组的首次无故障运行时间不小于2000h。 4.3.15机组应按照GB/T17646的要求进行至少6个月并满足不同风速段运行时间要求的耐久性试验 试验期间出现故障的应重新考核。

5.1 机组供货时应随机提供下列文件,在少数民族用户有需求时应提供包含其民族语言的双语版本:

D.1 机组供货时应随机提供下列文件,在少数民族用户有需求时应提供包含其民族语言的双语版本: 司。 1. 10kW以下机组提供用户手册(使用说明书);10kW及以上机组提供技术手册(安装、运行 和维修技术说明书);

机组供页时应随机提供下列文件, 任少数民族用产有需求的应提供包含其民族语言的双增版本 a.1 10kW以下机组提供用户手册(使用说明书);10kW及以上机组提供技术手册(安装、运行 和维修技术说明书); b.产品合格证; C.保修卡; d.装箱单。

机组的工作原理和电气原理简图; )》. 机组各部件的功能及操作说明; 机组的使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和安全运行范围; 负载适用范围,提供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负载的清单和说明; 所有应由用户进行的维护的内容和操作方法; . 安全防护系统的功能检查周期和方法; 紧急状态和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法; 一般故障的诊断方法和排除指南; 随机提供的常用零部件和工具清单

5.3技术手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机组性能参数; 机组部件的名称、型号、数量及质量明细表; C. 2 仅由完成的测试而提供的参考功率(W或kW)表及功率特性曲线; d. 1M 参考年发电量(AEP,kWh/yy)表或带状图; e. 1 安装工具、专用工具的明细表和起重设备的规格要求; 完整的安装和接线图及基础的设计要求或典型的基础图样; g. 1 安装操作规程及说明; h.全 全部检查、维护的内容、操作程序和说明(包括维护周期、润滑剂的型号、拉索的张紧力、连 接螺栓的紧固力矩); i.紧急状态和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法; j.全 全部可能发生故障的诊断方法和排除指南。

a.制造厂家和地址; b.出厂编号或产品序列号、或改进序列号; c.机组型号; d. 机组等级; e.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f.额定功率; g.额定电压; h. 客 额定风速; i. 1 切入风速; j. 切出风速; k. 生产日期。

组可按各部件的不同形状和尺寸分别包装,以确保在正常储运条件下,不发生任何损坏、受潮

2.1对于尺寸和质量较大的部件,允许使用软包装,但应明确规定装卸运输和储存要求。

6.2.1对于尺寸和质量较大的部件,允许使用软包装,但应明确规定装卸运输和储

对于易损、怕潮湿以及电子仪器设备,应按密封要求包装,包装上应有防潮标识。 机组的包装均应在明显的位置上标明装运和防护标志,如防雨、易碎品、防潮、不准倒置以及 长×宽×高)和质量。

6.2.2对于易损、怕潮湿以及电子仪器设备,应按密封要求包装,包装上应有防潮标识。

机组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2出厂检验的项目见附录A

在机组出厂检验中,全部被检项目的指标符合技术要求者,判为合格品。如果有不合格项目 复后,重新对该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判为不合格品。

8.2.3在机组出厂检验中,全部被检项目的指标符合技术要求者,判为合格品。如果

8.3.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 1 制造商第一次试制或小批量生产时; C. 正常生产但距上次检验已过三年,或停产超过三年恢复生产时; d. 2 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DB21∕T 3354-2020 辽宁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性能时; 质量监督机构、制造商和用户对产品质量或性能发生异议时。

8.3.2型式检验的项目见附录A

8.3.3凡被检项目的指标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均称为缺陷。按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分为A、 组,见表4。

见表4。 型式检验使用一次正常抽样方案和一般检查水平II。样本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DB4401/T 105.11-2021 单位内部安全防范要求 第11部分:医院.pdf,从生产批 内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8.3.4型式检验使用一次正常抽样方案和一般检查水平II。样本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 年之内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对各类组的缺陷分别作出检查结论。当被检查类中的缺陷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时,为合格; 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为不合格。各类全部为合格时,最终才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抽样方 案判定规则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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