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TC 03-2015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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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TC 03-2015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附条文说明).pdf简介:

"DGJ32/TC 03-2015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附条文说明)"是江苏省地方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并实施,适用于江苏省内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服务质量的管理和控制。这个标准旨在规范城市供水行业的服务行为,提升供水服务质量,确保城市的正常供水和居民的生活需求。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供水水质:对供水的浑浊度、色度、氨氮、细菌总数等指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确保供水的卫生安全。

2. 供水稳定性:对供水压カ、供水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行了规定,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稳定供应。

3. 服务响应:规定了供水服务的响应时间,比如报修服务、咨询解答等的处理速度和效率。

4. 服务态度:强调了供水人员的服务态度,要求提供热情、专业、耐心的服务。

5. 信息公开:规定了供水企业应向用户公开的相关信息,如水质报告、收费信息等。

附条文说明部分是对标准条文的详细解读和指导,包括标准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术语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帮助企业和相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这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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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8日

浙G25 钢筋混凝土方桩承台参编单位:江苏省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中心 主要起草人:宋如亚陈浩东林国峰金勇军吴星辉 韩冲郭杨熊正龙孙军益 主要审查人:华建良吴耀东刘弘孙美华滕秀芹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

1.0.1为规范城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城市 供水单位及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 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1.0.3本标准的服务对象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供水单 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1.0.3本标准的服务对象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供水单

行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0.2城市供水urbanwatersu

建制设立的省辖市、市(县级市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 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2.0.3城市公共供水urbanpublicwatersupp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 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2.0.4自建设施供水selfbuiltfacil

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 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对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 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供水范围内用户的用水点,即龙

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

3.1.1城市地表水供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得低于《地表 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Ⅱ类标准,并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 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规定。 3.1.2城市地下水供水水源水质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Ⅲ类标准。 3.1.3城市供水水源水质不能满足本标准第3.1.1、3.1.2条的 要求,限于条件,需要利用时,应在水处理工艺中增加必要的净 化处理或特殊处理,使供水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3.1 4、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等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1.1城市地表水供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得但

3.1.4城市供水水质必须

3.2.1城市供水单位应严格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对水源水、净化工序 水、出厂水、管网水(含龙头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检测, 未列入国家标准检验法的项目检验,可采用国际分析方法或等效 的分析方法,且应进行适用性确认。 3.2.2城市供水单位应做好水源水质特征污染因子的筛选工作,

3.2.1城市供水单位应严格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的分析方法,且应进行适用性确认。 3.2.2城市供水单位应做好水源水质特征污染因子的筛选工作 并进行仁效监测

3.2.2城市供水单位应做好水源水质特征污染因子的筛选工作,

3.2.2城市供水单位应做好水源水质特征污染因子的筛选工作 并进行在效监测

3.2.3地表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14848的相关规定执行。

3.2.5一城币供水单位应建立满定检测项日安求的检测实验至, 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自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工序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含末稍 水)。

3.2.6城市供水单位应开展水质检测实验室等级能力建设评定

1省辖市城市供水单位和供水能力在40万立方米/日(含 4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城市供水单位按照I级实验室标准建 设,应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表1、表2的常规 42项,表3的非常规项不少于50项指标检测能力;同时应具备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表1、表2的常规29项,表3 的非常规项不少于50项指标检测能力。 2供水能力在40万立方米/日以下、10万立方米/日(含 10方立方米/日)以上的城市供水单位按照Ⅱ级实验室标准建 设,应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表1、表2的常规 42项,表3的非常规项不少于30项指标检测能力;同时应具备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表1、表2的常规29项,表3 的非常规项不少于30项指标检测能力。 3供水能力在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城市供水单位按照Ⅲ 级实验室标准建设,应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表 1、表2的常规42项指标检测能力;同时应具备《地表水环境质 量标准》GB3838表1、表2的常规29项检测能力。 4使用地下水为水源的城市供水单位,检测要求参照Ⅲ级 实验室要求执行

测;对使用的净水剂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铝、铁、盐基度等 主要成分指标和重金属铅、砷等毒理学指标进行检测,并开展矾 耗量试验

3.2.8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应按规定开展水质检验。若限于条

件,可将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按频次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 检测单位检验。无制水工艺的城市供水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应资 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水质检验

水口、水箱(池)出水口和用户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 3.2.10管网水质检验采样点应按每2万人口设置1个。供水 口在20方以下、1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城市供水单位的 管网水质检验采样点不得少于3个。

3.2.11城市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检测项目及频次应符合下3

1水源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 氨氮、溶解氧、pH值、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应每日检测。其中臭和味、色度、溶解氧、pH值每1h检测1 次,CODMn每2h检测1次,必要时可加密检测。当供水水源发 生突发性污染时,城市供水单位应留水样溯源备查。 2净化工序水的臭和味、浑浊度、游离余氯、色度应每1h 检测1次,必要时可加密检测。 3出厂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 游离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应每日检测。 其中臭和味、浑浊度、游离余氯、色度每1h检测1次,CODMn 每2h检测1次,必要时可加密检测。 4管网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游离余氯、菌落总数 总大肠菌群每月不得少于2次检测。 5管网末梢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游离余氯、菌落

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每月不得少于2次检测。《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GB5749表1全部项目、表2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 质指标每月不得少于1次检测。 6采用地表水为水源的城市供水单位,出厂水“106项” 全分析应每半年检测1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表 1、表2、表3中相关指标);采用地下水为水源的城市供水单 位,供水水质“106项”全分析应每年检测1次(《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GB5749表1、表2、表3中相关指标)。 3.2.12城市供水单位使用的各类净水剂及供水相关材料应符合 国家或行业标准和国家卫生规范。每批净水剂及供水相关材料在 进厂时、投入使用前,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抽检;未经检验 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3水质数据公示、上报

3.3.1城市供水单位及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应制定完善水质信 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供水水质检测结果(水质检测数据 公示表见本标准附录A、附录B),接受社会监督。水质信息可 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公众易于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

1出厂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游离余 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常规“9 项”,每月至少公示1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表1、 表2的常规“42项”,每季度至少公示1次:《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GB5749表1、表2、表3全部的“106项”指标全分析 每年至少公示1次。 2管网水(含末稍水):管网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 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管网末梢点)常规“7

项”,每月至少公示1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表1、 表2的常规“42项”,每季度至少公示1次。 3二次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 标中的必测项目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大 肠菌群、菌落总数、游离余氯,每半年公示1次。

3.4供水压力、压力检测

3.4.1城市供水配水管网压力应满足多层普通住宅的用水需求, 配水压力不能满足时,城市供水单位应集中建设增压设施。7层 以上(含7层)小高层、高层、高地建筑、边远地区及其他对水 压、水量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与城市供水 单位商定增压方式及管网埋设方案,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按标准建 设增压设施和管网工程的责任。

3.4.2城市供水单位应确保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DB50/T 1114-2021 区域消防安全风险评估规程.pdf,不得随意停

3.4.2城市供水单位应确保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随意 止供水。

3.4.3在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城市供水单位应保 障城市消防、市政用水,并保障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供水任务。

4.1.1城市供水单位应设立管道抢修机构,配备必要的抢修 械、交通工具及安全设施等。

4.1.2供水管道突发性爆管、折断等事故及一般的明漏,应在

1抢修工作开始后,DN500mm及以下的管道24h内修复, DN500mm以上的管道48h内修复(节假日不能顺延)。 2管道修复期间无背斜拉桥灌注桩施工方案,若连续超过24h不能正常供水,对用户 影响较大的,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4.2.1城市供水单位应定期对水厂取水口、净(配)水厂、泵 站、井群等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4.2.2城市供水单位应建立供水管线巡查制度,定期对输(配) 水管线、公共用水站、消防栓、闸门等设施进行巡查、维护。 4.2.3若出现供水阀门、并盖缺损等情况,城市供水单位应在 接报后2h内设置好防护标志,8h内重新配好。不能及时补配或 修复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2.4城市供水单位应对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定期进行更换和 检定,周期应符合《冷水水表计量检定规程》JJG16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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