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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pdf简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主要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它是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现场勘查: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勘查,收集、固定证据,包括事故车辆、人员、现场状况等。
2. 初步认定:交通警察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初步认定,并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3. 伤员救治和财产保全:对于伤员,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对于可能因事故受损的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4. 调查取证:收集事故相关证据,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查看监控录像,鉴定车辆、痕迹等。
5. 制作事故认定书:根据调查结果,交通警察制作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责任。
6. 赔偿调解: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赔偿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进入司法程序。
7. 司法程序:对交通事故不服事故认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整个处理流程中,都应尊重当事人权利,保护现场,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pdf部分内容预览:
使领馆转交送达。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的调查和检验、鉴定。对于经核查确实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但 不同意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一白零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 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 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 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 馆。 第一白零二条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 华代表机构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办理 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参加的国际 公约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协议有不同规定 的除外。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 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 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 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 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 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 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 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第一白一十三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办 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 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自一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 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04号)同时废止。
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第一白一十三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办 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 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自一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 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