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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监安全〔2013〕5 号 .pdf简介: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是由中国电力监管委员会(简称“电监会”)于2013年发布的,该规定是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而制定的。该规定明确了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监管机构等在电力安全隐患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包括隐患的自查自纠、隐患排查、隐患治理、信息报告、风险评估、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1. 明确了安全隐患的定义和分类,规定了安全隐患的排查要求和报告制度; 2. 规定了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对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系统运行中的安全隐患管理和预警提出了要求; 4. 要求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的安全隐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该规定对于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电力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监安全〔2013〕5 号 .pdf部分内容预览:
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1级重大隐惠挂牌替办通知单可由电监会下达到全国电力安全生 产委员会企业成员单位并告知有关派出机构,或通过派出机构直接下达到被挂牌的电力企业。重大 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 程序和方式。 对整改时间不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现场督查和指导。 第二十条电力企业要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 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惠整改到位。在重大隐惠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 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重大隐惠的可控在控。 第二十一条在重大隐惠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如果不影响电力(热力) 供应,电力企业应当停工停产或者停止运行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电力监管 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电力企业要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治理 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需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查验收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生产。 第二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了解重大隐患整改工作进度,对于隐 患整改责任不落实、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电力企业,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暂时停工停产。 第二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信息交流工作,建立隐患月报告、季度分析、年度总结制 度,定期统计分析和通报所辖地区电力企业在隐惠管理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奖惩机制和信息报告 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并于每月17日前向电监会报送上月本地区重大隐惠治理情况,每季度第一个 月17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惠排查治理分析总结。 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于电力企业自主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重大隐患并得到有效治理 的,要给予通报表扬;在督查时发现重大隐患而相关电力企业未上报的,要给予通报评批,造成严 重后果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电监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电力企业应结合各自实际和特点,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相应电力 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